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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政办〔2008〕53号
颁布日期:2008-04-1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青政办〔2008〕53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多年来,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在缓解水资源短缺、改善生态环境和防灾减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省政府高度重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并于2006年12月颁布施行了《青海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第56号令)。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努力工作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得到了加强,收到了好的效果,但还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人工影响天气组织管理工作,做到责任层层落实、规章制度健全、监督检查到位。进一步加大对基层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高炮、火箭等作业装备及弹药的购置、运输、存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并按程序到气象、公安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加强对作业装备和弹药的日常维护、保养、保管和管理,确保作业装备完好,防止弹药混装、误用、丢失和被盗,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人工影响作业安全进行。弹药贮存室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做到定期清点数量,检查质量,做好记录,严禁使用过期和有问题弹药。作业结束后,要立即清点结余弹药并送交专用弹药库登记封存。要严格执行作业设备年检制度,未经年检或发现有故障的作业设备禁止投入使用,经检修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坚决予以报废。当前,各级公安、安监、气象等部门要联合开展一次人影安全大检查。

二、加大投入,努力改善人影作业点基础设施条件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基础设施有所改善,但仍存在防雷设施不健全、防盗能力弱等问题。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投入,坚决杜绝安全隐患,努力改善作业条件。要按照要求将作业点的工作用房、生活用房、弹药库房分离,严禁人、弹同室。要提高人工影响天气设施的防雷、防盗等安全防范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对达不到要求的作业点实行暂缓作业或不予作业的措施。

三、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作业人员操作技能水平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人影作业人员的队伍稳定工作,提高作业人员的工资待遇和工作责任心。气象部门要加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强化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严禁未经培训和考核的作业人员上岗操作,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规范和操作规程。要做好作业人员的岗位考核和上岗证件的审核、申办、登记注册工作,并广泛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宣传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影作业公告工作。气象部门要不断总结经验,加大科研力度,不断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水平。

四、加强宣传,确保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要广泛宣传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省气象局要按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规定,在报纸等媒体上公告防雹作业期起止时间、作业区域、作业设备类型等地面作业情况。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布告等方式,对本地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进行广泛宣传,使作业区广大群众了解高炮、火箭作业时的注意事项,最大程度地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工影响天气

工作的顺利开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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