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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文号:陕政发〔2008〕28号
颁布日期:2008-06-2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发〔2008〕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陕西省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为保障我省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按期进行,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6号)和《陕西省汶川地震受灾地区灾后重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陕抗发明电〔2008〕6号)的要求,制订我省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一、恢复重建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中小学布局调整为基础、以确保校舍安全为前提、以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为依据,注重体现素质教育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坚持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与灾区经济社会恢复发展相结合、与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民生八大工程”相结合,整合现有教育资源,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提高学校抗震设防标准,确保工程建筑质量,为灾区建设安全、坚固、优美的校园。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立足当前、兼顾长远,提高安全标准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地做好每个损毁校舍的恢复重建规划,在尊重规律、尊重科学的基础上,区分缓急,突出重点,加快建设进度,保证教育系统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农村地区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建在县城;初中建在中心乡镇;小学布局相对集中,扩大寄宿制学校规模和比重。

二、恢复重建的目标和任务

(一)恢复重建的目标。

按照全省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规划整体要求,总体在两年内完成灾后学校恢复重建工作。学校及校舍建设水平比灾前明显提高,抵御地震等自然灾害的能力明显增强,为灾区学生提供安全、优美的学习环境,为当地群众提供坚固、便利的应急避灾场所。

(二)恢复重建的任务。

恢复重建主要包括校舍维修加固、倒塌和D级危房学校就地恢复重建、学校异地新建三部分,重点是就地恢复重建和异地新建。依据省教育系统抗震救灾暨恢复重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批准的受灾县(区)新的布局调整方案,参照学校受灾的实际,优先安排受灾严重县(区)的学校,优先安排符合布局调整需要新建的学校,优先安排倒塌校舍或已经省级建设行政部门审核确认为D级危房需要重建的学校。凡没有台账、未经省级建设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危房一律不得按D级危房处置,不予安排项目与资金。就地恢复重建和异地新建学校原则上要建设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标准化寄宿制学校,主要建设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具体建设项目包括教学楼、学生宿舍、教师宿办用房、餐厅、厕所、锅炉房、澡堂以及其他辅助用房、运动操场等。校舍维修加固根据实际受损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

三、恢复重建的范围和标准

(一)恢复重建学校的范围。

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范围是,全省汶川地震受灾地区,主要是汉中、宝鸡两市严重受灾地区,具体范围为汶川震中300公里以内、烈度6度以上的县(区)。

(二)恢复重建学校的规模。

适度扩大恢复重建的受灾学校的规模。新建初中学校规模一般要达到1500人以上;关中及平原地区覆盖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乡镇,陕南及山区覆盖人口在1.5万人以上的乡镇,原则上设置1所初中。新建中心小学规模一般要达到600人以上,完全小学规模原则上要达到400人以上;关中及平原地区原则上一个乡镇设置1所中心小学和1—3所完全小学,陕南及山区原则上一个乡镇设置1所中心小学和1—4所完全小学。人口规模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采取临近乡镇联合办学或举办九年制学校等模式。维修加固的中小学校以及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按照现有规模,根据受损情况恢复建设。

(三)恢复重建学校的选址。

恢复重建的学校要充分考虑当地适龄就学人口变化趋势,小学要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或人口密集的大村选址建设;新建初级中学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或县城选址建设;新建高级中学全部在县城选址建设。学校的选址要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区、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区域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区,要交通便利、利于学生学习生活。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国土资源部门,选择具有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单位,对异地新建的学校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就地恢复重建和维修加固的学校,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排查。

(四)恢复重建学校的抗震设计。

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的要求,进行灾后学校恢复重建抗震设计。就地重建和异地新建学校一律取消预制构件,实行现浇。在用地比较宽裕的地方,以建平房或低层建筑为主;必须建设在地质结构特殊地方的学校,原则上建成框架结构。严格新建学校的建设标准,做到安全、实用、经济、省地,不准借提高抗震标准之机建设豪华学校、搞形象工程。新建学校外立面一律不准粘贴瓷片。

四、恢复重建的进度安排

计划利用2008—2009两年时间完成全省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任务。2008年7月10日前,完成全省学校受灾情况统计、受损学校鉴定评估,编制下发灾区学校恢复重建规划。2008年秋季开学前,完成中小学受灾学校B、C级危房的维修加固任务。2009年春季开学前,完成部分倒塌校舍和D级危房的校舍(含汉中、宝鸡两市范围内的省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任务。2009年底前,完成整体就地重建和异地新建学校的建设任务。

五、恢复重建资金的筹措与使用

(一)资金的筹措。

各级政府是灾区学校恢复重建的投入主体,按照积极争取国家资金、统筹各级财政资金、广泛吸纳社会资金、适度利用金融资金的原则,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市场运作、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省级各相关部门要统筹使用各类教育投资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保证灾区学校恢复重建需求。D级危房重建资金,以中省承担为主,市县级政府按责任承担配套资金。B、C级危房维修加固,以市县统筹为主,省政府对重灾区给予一定补助。

(二)资金的使用。

严格执行《陕西省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定额原则,采取“规划控制、因素分配、项目管理、专项监督”等措施,做好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与规范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一是编制预算,重点保障。全省各级政府要及时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和结构,在年度预算中对受灾学校恢复重建资金予以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做到资金跟着项目走,按照项目下拨资金,坚决杜绝无项目下达资金的现象。二是专户管理,集中使用。各县(市、区)要设立学校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账户,各级建设资金下达后,进入专户统一管理,封闭运行,严格开支,确保全部用于各类学校的恢复重建。三是设备器材实行政府采购。学校配备的设备、器材等按性质分类,由省市两级相关部门按政府采购有关程序统一购置,统一配送。

六、恢复重建的制度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省教育系统抗震救灾暨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朱静芝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等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领导教育系统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全省受损学校的排查工作、审核各地受损校舍情况;指导全省灾区学校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和总体规划的制订和编制;督促全省各地和有关部门落实恢复重建学校建设相关规费减免政策;对全省教育系统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总结评估全省各地、各部门抗震救灾工作绩效,研究和协调解决灾后恢复重建中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教育厅厅长杨希文同志兼任。全省有关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省政府重点是规划和统筹,市级政府重点是协调和指导,县级政府重点是组织和实施。县级政府作为灾区学校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切实落实工作任务。

(二)加强项目管理。

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合同制、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等四项制度建设。全省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确定后予以公布实施,年度计划严格按规划编制,项目分年度组织实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建筑施工、工程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要严格依照单位准入制度等有关规定,原则上以市为单位审查招标实施方案,组织工程招标,其中,完全小学的招标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市级要加强指导监督。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要及时组织预验收,并抓紧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在此基础上报县、市两级政府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实行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要严格按照规定,对项目从规划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三)完善配套政策。

建立长效的维修管理机制,设立学校校舍维修管理专项资金,每年按时足额下拨到学校。修订完善我省各类学校建设标准,提高校舍抗震设防标准。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针对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制定并实施特殊的土地政策。建立督查考评机制,将各类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落实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予以重点督查、考核。建立项目质量终身责任制,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建立相关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和重点项目在网络、报刊等媒体的公布制度,加强舆论宣传,增强透明度,让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强化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附件:1.陕西省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用地有关政策的意见

2.陕西省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校舍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准入制度

3.陕西省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1:

陕西省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

用地有关政策的意见

一、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地震灾后中小学(以下简称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用地工作,急受灾中小学之急,想受灾中小学之想,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支持政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用地。

二、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用地的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未利用地、调剂使用存量土地,尽量避开占用基本农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做到省地。对灾后因地质条件、自然环境、布局调整等原因,确需重新选址恢复建设的中小学,由县级教育部门牵头,同级计划、国土资源、建设等相关部门配合,按照科学规划、优化布局、合理选址、适度超前的原则提出重建选址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经审定的受灾中小学校舍恢复重建用地可先行建设,后补办用地有关手续。

三、农村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需占用耕地的,按集体建设用地对待,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缴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学校所在村负责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任务。规划布局和选址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由学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划基本农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建制镇以上地区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需征用土地的,补办用地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汇总辖区内的同类情况,逐级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涉及补充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在本乡(镇)区域内补充,免缴耕地开垦费。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辖区内补划,报市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予以免缴。

五、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阻碍和干扰受灾中小学恢复重建工作。受灾中小学重建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防止借受灾中小学重建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凡发现有借用名义违法进行建设的行为,有关部门必须严肃查处并依法收回土地。

附件2:

陕西省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

校舍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建筑施工

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准入制度

一、校舍勘察设计单位准入制度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房屋建筑勘察设计业务的独立法人;设计单位营业执照和各种年审文件齐全、合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为甲级或乙级。

(三)技术负责人有8年以上勘察设计经历,且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备工程地质、资源与环境、城乡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职勘察、规划、设计人员,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各不少于2人。

(四)近5年内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记录,项目委托方对其勘察设计质量和信誉反映良好,近5年来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勘察设计奖不少于1项。

二、校舍施工图审查单位准入制度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从事建筑施工图业务审查的独立法人;审查单位营业执照和各种年审文件齐全、合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施工图审查单位资质为一类或二类。

(三)对施工图的分析、评价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技术负责人有8年以上本职工作经历,且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队伍,至少各有一名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

(四)近3年承担过单项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项目2个或200万元以上项目4个的施工图审查任务。

(五)近5年内无被相应认定机构作出撤销或降低资质等级的现象,无错审、漏审等情况,委托方对其审查业务和信誉反映良好。

三、校舍建筑施工企业准入制度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建筑工程的独立法人;建筑企业营业执照和各种年审文件齐全、合格,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二)建筑业企业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一级或二级资质。

(三)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12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1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6.单项建安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四)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7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企业具有二级资质以上建造师不少于12人。

(五)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8000万元以上。

(六)企业具有校舍建设工程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七)企业近3年承揽的工程中获得过省级或市级文明工地称号,且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

(八)企业近5年内无被相应认定机构作出撤销或降低资质等级的现象,无不良记录,施工质量和信誉反映良好。

(九)总承包企业不得将所承建的校舍非法分包或转包;承担合法分包的劳务企业,必须要有符合工程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劳务资质证书。

(十)总承包企业10年内获得过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

(十一)总承包企业承建校舍的项目经理必须要有相关专业的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证,并且项目班子齐全,必须配备有项目副经理(持有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证)、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资料员、预算员、材料员等,其中安全员、施工员、资料员、预算员、材料员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四、校舍工程监理机构准入制度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独立法人;监理机构营业执照和各种年审文件齐全、合格,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二)监理机构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或乙级资质。

(三)监理机构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人员合计不少于15人,其中,房屋建筑工程类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不少于10人。

(四)严格执行监理项目部从业人员上岗制度,工程项目监理组成机构中的项目现场总监、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由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陕西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担任,项目部组成人员应专业配套,满足工程监理实际需要。

(五)监理机构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六)监理机构有必需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七)监理机构近5年内无被相应认定机构作出撤销或降低资质等级的现象,近5年来没有违规监理或因本机构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情况;建筑工程监理质量和信誉反映良好。

附件3:

陕西省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5·12汶川地震”后用于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的各类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及有关部委的补助资金;我省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各界捐赠用于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等。

二、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因灾倒塌学校恢复重建;受灾学校D级危房重建;受灾学校C、B级危房加固维修;受灾学校设备仪器添置;受地震灾害影响其他须重建项目。

三、专项资金实行“规划控制、因素分配、项目管理、专项监督”的管理办法。

四、专项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根据受灾县(区)受灾学生数、毁损校舍建筑面积、地震烈度等灾情因素,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结合各市、县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确定分市、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控制额度。

五、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全省市县级政府要根据省级财政下达的资金控制额度和当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组织受灾学校如实填报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申请表,逐级审核、汇总后报省教育系统抗震救灾暨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有关要求,会同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批复,并逐级下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六、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全部纳入专户统一管理,由省、市两级财政通过专户拨付到县级财政专户,封闭运行、集中支付。项目学校要根据工程建设实际进度,填报资金拨付申请单,并出具监理单位合格证书等相关手续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凭资金申请表及往来资金结算票据将应拨资金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商品或劳务供应商,不得下拨乡镇和学校。

七、符合采购条件的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采购程序。

八、对捐赠人指定受援地区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的捐赠资金,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对重复集中于同一地区或同一项目的定向捐赠资金,要按照规划要求,在与捐赠人协商后调整使用。

九、市、县级财政、发展改革、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加强管理和监督。项目执行期间,按照工程的进度分期、分批办理拨款。凡未按规划实施的项目,不得予以拨款;对违反规划、出现工程质量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要立即停止拨款。

十、实行专项资金信息披露制度。受灾市、县、区,项目学校要及时将专项资金的使用及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省各级监察和审计部门应提前介入,对项目申报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全程监督。省级教育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专家组,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定期进行检查。项目完工验收前,项目学校必须提交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十二、建立奖惩制度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管理规范、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县、区,省级财政将专项给予奖励;对虚报灾情,或套取、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或工作不力、管理不严、疏于管理造成资金浪费等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陕西省中小学灾后恢复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

http://www.shaanxi.gov.cn/uploadfile/images/200807161058148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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