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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农村乡镇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石政办发〔2007〕78号
颁布日期:2007-10-1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07〕7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农村乡镇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工作,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农村乡(镇)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建立农村乡(镇)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工作,完善农村食品卫生安全监管网络,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1997〕3号)、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第39号令)和《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卫监督发〔2006〕223号)以及省卫生厅印发的《河北省设区市、县级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乡(镇)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建设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分步实施、规模适度、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综合执法、城乡一体”的指导原则,综合考虑空间距离和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2-3个乡(镇)或每3-5万人口范围建立一个卫生监督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名称统一为xx县(市)卫生监督所第x分所。乡(镇)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卫生监督人员由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原则上,按照辖区每万人配备1名的标准核定,一个分所一般不少于4人,派出机构人员原则上从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下派,人员不足的,可按照市卫生局、编办、财政局、法制办《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县级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意见》(石卫字〔2006〕71号)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从卫生系统整体编制中统一调配或在当地择优聘任。

二、规范农村乡(镇)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管理农村乡(镇)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在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领导下,依法承担农村食品卫生安全、医疗卫生安全、学校卫生安全、职业卫生安全和重大传染病防控等方面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卫生部《2005-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和省、市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派出机构人员管理制度,严格乡(镇)卫生监督派出机构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合格上岗。

三、落实农村乡(镇)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经费农村乡(镇)卫生监督分所作为县级卫生监督所下派的工作机构,其经费应纳入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发改委《关于河北省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冀财社〔2001〕7号)规定予以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卫生监督执法基本装备和卫生监督人员业务培训的投入,逐步提高农村乡(镇)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技术水平和卫生监督人员综合执法能力。

四、建立农村卫生监督信息员制度各县(市)、区要在辖区每一个村庄至少确定一名卫生监督信息员,负责有关食物中毒、食品加工、诊所开办、农村大型家庭聚餐等信息的搜集、报告。信息员可由所在县(市)卫生监督机构统一从非营利性村卫生所或村委会中择优聘用,每月给予适当补贴。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基层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树立“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意识,在农村乡(镇)卫生监督派出机构设置和经费保障实施过程中主动作为,搞好协调、检查和各项保障工作,确保农村乡(镇)卫生监督派出机构顺利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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