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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2007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文号:铜署办发〔2007〕21号
颁布日期:2007-03-0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2007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铜署办发〔2007〕21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2007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已经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六日

铜仁地区2007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年度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一、基本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实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为主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地委、行署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强化全社会安全意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职责,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扎实有效地做好各个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继续减少事故总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不断探索和创新加强安全生产的手段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切实推进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全区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77人以内,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控制在10起以内,确保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杜绝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其中: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控制在43人以内(煤矿死亡人数控制在7人以内,金属非金属矿山死亡人数控制在12人以内,建筑业死亡人数控制在12人以内,工矿商贸其它企业死亡人数控制在12人以内),道路交通死亡人数控制在101人以内,火灾死亡人数控制在10人以内,铁路交通死亡人数控制在9人以内,农业机械死亡人数控制在3人以内,水上交通死亡人数控制在10人以内,其它行业死亡人数控制在1人以内;亿元GDP死亡率控制在1.16以内,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控制在11.20以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9.76以内,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控制在10.61以内。

三、工作重点

(一)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使“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1、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与地委行署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安全生产作为目前存在的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之一,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列为构建和谐铜仁的切入点、着力点,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和指导原则,融入各级政府、部门和行业、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十一五”规划之中,推动全区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普及《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坚持依法治安,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进一步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重特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依法严惩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推进企业责任主体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持续改进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本质安全。

3、以“综合治理、保障平安”为主题,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月”活动。动员全社会更加关心支持、参与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推动安全理念、安全知识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

4、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加快全区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育和建设,增加安全培训内容、扩大培训范围,规范培训、考核、颁证和档案管理工作;举办乡(镇)长、企业负责人、安监局长、安监站长安全生产培训班;认真督促企业和有关部门切实抓好企业的全员培训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才能任职和上岗作业。

(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逐步推进和落实“科技兴安”各项目标任务。

5、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县(市、特区)的“十一五”规划要把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做到有目标、有任务、有项目、有措施、有支撑体系;主要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统计指标体系和干部政绩、业绩考核范围。

6、实施《铜仁地区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围绕《规划》提出的目标、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和重点工程项目,健全规划实施的考核制度,将《规划》确定的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特区)和相关部门,推动矿山安全生产灾害治理、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程、交通安全生命防护和安全执法装备项目建设工程前期工作,并组织实施。

7、积极推进“科技兴安”。推广应用瓦斯数字监测监控系统、长壁采煤方法、节能风机、单体液压支柱和锚喷支护技术等,解决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瓦斯、水害和顶板事故隐患等突出问题;强制推行金属非金属矿山井工开采机械通风、采石场中深孔爆破技术,推广HAN阻隔防爆技术、氯酸钾替代药物生产烟花爆竹以及客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和GPS等。通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逐步实现企业本质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和控制考核指标的落实,推进两个主体、两个责任制落实到位。

8、切实加强领导,继续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完善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继续实行“一岗双责”和行署与各县(市、特区)政府、各县(市、特区)政府与各乡(镇)政府以及各级政府与所管辖的重点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把控制考核指标的落实情况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依据,严格问责制,厉行责任追究,全面落实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9、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把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岗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违法必究。坚持政府依法监管、行业部门有效指导,促进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总结推广对企业安全生产依法监管和有效指导的成熟经验,积极开展企业安全诚信评价,建立安全诚信体系。

10、全面落实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深入生产第一线,狠抓源头管理和过程控制,把排除隐患作为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要务,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凡因监管工作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1、落实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成员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四)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分级管理制度,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

12、建立地区、县(市、特区)、乡(镇、办事处)、村四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制度。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一级管一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盯防,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实行挂牌整治。

13、煤矿安全:坚定不移地把瓦斯等灾害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推向纵深。⑴加强瓦斯治理和监测监控工作,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认真督促煤矿企业切实抓好“一通三防”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和瓦斯超限作业;所有矿井必须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努力加快实现区域性联网;已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的矿井必须加强运行维护,切实发挥作用。⑵提高矿井安全装备水平,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继续扶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加强矿井机电管理、保证供电用电安全。⑶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坚决关闭取缔国办发〔2006〕82号文件明确的16种煤矿。⑷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程序,坚决防止和纠正“假整合”问题;严肃新建项目安全核准,严格矿井生产能力核定,认真落实煤矿井下定员的规定,严惩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行为。⑸加强矿井水害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防止水害事故发生。

1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整治:⑴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规范矿产资源整合程序,继续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⑵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技术标准,强制推行井工开采矿井机械通风和采石场中深孔爆破技术。⑶认真做好尾矿库、采空区等重大隐患的监控、排除和整改。⑷加强水害防治工作,在井工开采矿山开展物探工作,查清水文地质情况。⑸督促指导各类矿山企业完善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事故防范能力。⑹做好锰、汞、铅锌、萤石、重晶石矿等重点矿种开采的安全监控。

15、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⑴加强以查隐患、抓整改、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清理整顿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化工。⑵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联动机制,防范交通事故引发的泄漏、爆炸和污染事故。⑶开展汽车承压罐充装站专项整治,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发货查验、登记、核准制度,完善和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定点充装、定岗操作、定量充装、定人巡查、定时记录的“五定”制度。⑷加强对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环节的专项安全检查,以查剧毒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为重点,完善和认真落实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锁、双记帐的“五双”制度。⑸加强对加油站外部防火距离的专项安全检查,积极推广HAN阻隔防爆技术。⑹督促搬迁安全距离不达标的化工企业。

16、烟花爆竹安全整治:⑴以反“三违”、反“三超一改”(超能力、超药量、超定员、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为重点,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现场检查,严格质量管理制度,加大质量抽检力度,坚决查处超能力、超药量、超定员组织生产。⑵严格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单位的市场安全准入条件,加强对烟花爆竹储存、运输的安全监管。⑶强化危险工序作业人员的培训,严厉查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为。⑷继续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

17、道路交通安全整治:⑴继续落实“五整顿”、“三加强”(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各项工作措施,打击非法载客,深入治理超载超限。⑵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排查治理危险路段和客运车辆安全隐患。⑶推进客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和GPS的应用,加强安全监控。⑷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平安农机”等活动。⑸开展“保护生命、平安出行”宣教工程,加强重点人群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18、水上交通安全整治:深化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加快标准渡口的改造,做好渡口渡船总结验收工作,查处“三无”(无船名、无船籍港、无检验证书)违法运输船舶,整顿水上交通安全秩序;加强农用船舶、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作业安全管理。

19、消防安全整治:开展火灾隐患普查,重点排查整治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存在的集生产、加工、经营、储存、娱乐、住宿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重大隐患;抓好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消防产品市场等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宾馆、商场、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监管,严防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重点监管。

20、建筑施工安全整治:以防范坍塌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深化房屋建筑、公路、水利和电力工程等其他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监管,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建设工程备案制度,坚决取缔无证企业进入建筑市场。

21、其他行业领域:深化民爆行业整治“四超”(超员、超储、超产、超时)工作,加强民用爆炸物品流通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私制炸药的非法窝点和非法偷运、交易民爆物品的行为;加强电网安全监管,防范大范围停电事故;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监管;继续做好特种设备、水利、旅游等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工作。

(五)加强高危行业行政许可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市场准入门槛,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22、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严格执行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卫生、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安全许可证制度,建立安全许可证日常监管和年审制度,认真开展“回头看”工作,将颁证、审核、监管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依法整顿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23、认真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和其他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危险性较小的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时应当编制安全专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安全核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安全设施的质量,杜绝产生新的安全隐患。

24、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提交的评价报告或设计方案必须进行严格审查和现场抽检,发现评价报告或设计方案失实的,要立即责令修正或调整人员重新评价或设计,并及时报告委托方及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取消资质。

25、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凡未能按规定如期获得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进行关闭或取消资质;所有应当关闭或取消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吊销各种证照,公安部门必须停止提供火工品,电力部门必须停止供电,并遣散人员、拆除设备、填平井口、恢复地貌等,保证按标准要求彻底关实关死。同时,继续加大对已实施关闭企业的巡回检查、突击检查力度,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防止死灰复燃。

(六)继续推进安全生产源头治本、政策治本。

26、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全面落实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确定的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充分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措施,推动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要素落实到位,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县(市、特区)、地直相关部门和各企业全面落实已经出台的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在高危行业推行雇主责任保险工作等政策措施。

(七)坚持依法治安,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27、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28、严格执法,严肃事故责任追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事故,严肃责任追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和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29、建立安全生产约见警示制度。制定并实施《铜仁地区安全生产约见警示、黄牌警诫暂行办法》。

(八)加强应急救援建设,增强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30、健全安全生产调度和信息工作体系。规范事故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处理,严格执行值班值守制度,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提高应急能力和事故处置效率。

3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指导高危行业企业和其它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依法加强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落实预案责任和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32、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快应急队伍建设。重点建立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中心,逐步成立县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加快建立和完善地、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信息网络,实现国家、省、地、县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四级联网、信息共享。在此基础上,组织开展一次地区级应急救援演练。

(九)积极推进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3、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各级政府要在政府预算内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和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各级安监机构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确保工作经费落实。认真督促各企业尤其是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必须依法提足大修、折旧、维简费、安全费用等专项资金,优先用于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34、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建立严密、完整、有序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日常化、规范化、标准化。严格执行安全标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推动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继续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安全监管,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52号文件精神,本着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中央、省属在铜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35、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把标准化工作纳入安全检查和督查范围。

36、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和职能划转工作,充实监管力量,确保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以矿山、化工、冶金、电力、建材、轻工等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为重点,切实加强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辨识、控制和综合治理,防范矿山尘肺病和危险化学品引起的职业中毒。

37、加强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培育和完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市场,开展安全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工作,推行安全生产代理制;加强安全评价、培训服务机构的业务建设和市场监管,提高安全评价、安全培训质量;严厉查处提供虚假评价报告、跨地域超范围培训发证的违法行为;建立地区安全生产专家库。

(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努力提高监管队伍执法水平。

38、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健全地、县、乡三级安全监管机构,解决好“执法不严、工作不实”和专业人员缺乏、队伍素质不高的问题。加强学习培训,掌握开展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工作所必须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等,提高履职能力。

39、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队伍的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进一步转变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作风,增强忧患、实干、执行、自律“四种意识”,树立勤勉敬业、求真务实、雷厉风行、廉洁奉献“四种作风”,做到“五个必须”:必须明确责任重于泰山;必须深入基层,扎实工作;必须监管到位,发现和解决问题;必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必须依法行政,廉洁从政。

40、深入开展思想道德、遵纪守法教育。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九条纪律”等相关规定,认真解决安全监管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办违纪案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廉洁执法,维护良好的队伍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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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3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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