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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
发表时间:2015-11-15 浏览次数:375

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

导读

自然人或者企业可以向商标总局为自己的产品申请商标,来获得商标权的保护。但是产品的商标名称法律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商标名称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否则,将无法申请到商标权的保护。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呢?

概念解读

禁用标志,是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既然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当然不能“注册”,不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法律有明确规定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

1. 特定标志

特定标志主要是指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歌、军徽、军歌和其他官方标志等,还有不得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近似的,但是经过授权的除外。

2. 违反公序良俗的标志

带有民族歧视性,违反道德风俗的,容易是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

3. 特殊地名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过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表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解决方法

法律攻略

  • 1.著作权侵权诉讼管辖法院

    ①级别管辖:第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审在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②地域管辖:著作权侵权诉讼由侵权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商标侵权诉讼管辖法院

    ①级别管辖: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名法院管辖。

    ②地域管辖: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利侵权诉讼管辖法院

    ①级别管辖: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管辖。

    ②地域管辖: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及以下材料:
    1.原告是公民的,应提交原告的身份证或户口薄的原件及复印件;

    2.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被告是公民的,应提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准确的户籍材料;

    4.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被告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询工商局企业注册资料复函(企业信息咨询复函)。
    5.书面证据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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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1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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