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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商标律师函
作者:佚名 时间:2021-08-15 11:37

委托人是第31205XX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委托人于2002X21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XXXXXX及图形”商标申请,申请号为31205XX,该商标于2003X28日被核准注册,指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03X28日至2013X27日。以上只是一个简单的模板那么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关于涉外商标律师函是啥样的希望这里我们的总结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商标侵权不能成立

贵行来函中,声称有关行为人使用了来函附件2中的XX等商标,已经侵犯了“XX”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律师认为,判断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关键视乎于行为人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1、关于“XX”、“XXD”注册商标

XXXX与注册商标“XX” 、“XXD”均系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或外文构成,但“XX”与XX有一个汉字不同,XX商标中文与XX外文同时使用,二者在形式上明显不同,且在整体上含义有显著区别,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XXXX商标与“XX” 、“XXD”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2、关于“XX”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审查判断标准与实践,在商标仅由二个汉字构成的情况下,如果仅有一个汉字相同,则一般不判定为近似商标。善维商标与“XX”注册商标均由二个汉字构成,但有一个汉字不同,且二者字音、形、义均有显著区别,故善维商标与“XX”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近似。

办理途径

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商标注册有两条途径:

()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来办理。

办理步骤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向商标局国际商标注册处提交申请书件 根据《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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