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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律师函适用规则
作者:佚名 时间:2021-08-17 09:22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④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986年《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如果我国法院为受理案件的法院,适用中国法。维护司法裁判的严肃性、明确性、方便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宜作出了具体规定《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以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那么涉外婚姻离婚律师函适用规则会是怎么样的下面我们就来谈谈。

法国、德国、匈牙利、前捷克斯洛伐克、前南斯拉夫等西欧、东欧国家和日本等对于离婚主要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因为它们认为,离婚关系到身份问题,而且如果结婚适用属人法,那么离婚也应该适用属人法。一般而言,法院适用双方当事人共同属人法,但是在当事人属人法不一致的情况下,各国做法不一样。希腊、埃及等国家适用丈夫本国法,但是在男女平等的国家,目前有的适用夫妻各自的本国法(1982年《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有的适用夫妻共同住所地法(法国、波兰),有的适用法院地法(捷克斯洛伐克)。而1979年匈牙利的国际私法对此规定了很多的选择,其第40条规定离婚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如果不同,就依最后共同属人法;在无最后共同属人法时,如一方为匈牙利公民,就依匈牙利法,否则依夫妻最后共同住所地法。如果发起夫妻从未有过共同住所,则适用法院或其他机构所在地法。依据当事人本国法,仍然不能避免"跛脚婚姻"的出现。

因为离婚的形式主要涉及程序问题,对离婚的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都规定适用法院地法;而对离婚的实质要件的法律选择,各国通常采取以下冲突规则:

()依据法院地法

()依据当事人本国法

()重叠适用法院地法和当事人本国法

()适用利于离婚的法律

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主要集中于《民法典》。

()根据以上法律,离婚案件的管辖权规则是:

国家间的外交实践,表现为条约、宣言及各种外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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