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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律师函委托手续是怎么样的
作者:佚名 时间:2021-08-18 09:35

涉外婚姻离婚过程中,在国外的一方如何委托律师?涉外婚姻离婚诉讼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这里我们就来看看涉外律师函委托手续是怎么样的希望这里我们的总结对大家有用。

途径1:【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针对:涉外当事人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途径2:人民法院法官见证

若涉外当事人为自然人,提供护照、出入境证明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后,在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即可。

若涉外当事人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其“代表人”在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亦可(无需公证、认证)。但是“代表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根据《民诉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途径3:境内公证机构公证

针对:涉外当事人为自然人,可以在我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并经我国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若涉外当事人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在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其“代表人”可以在我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并经我国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效力系一样的。

途径4: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要看涉外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之间签订的相关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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