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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_关于征集2018年度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海洋产业(直接资助类)项目的通知
作者:佚名 时间:2017-09-07 19:05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2018年度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做好2018年项目储备和资金预算,现征集2018年度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海洋产业(直接资助类)项目。具体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一)“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扶持计划。

支持领域:以产业链和创新链的重大需求和关键环节为导向,以前沿基础研究、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应用示范为重点,支持申报单位紧密合作,促进产、学、研、用优质资源高效集成。   

(二)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

支持领域:支持申报单位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实施对实现我市海洋产业跨越式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和关键性推动作用,夯实产业基础、完善支撑条件、强化产业链上下游配套能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提升创新能力的项目。

(三)市场准入扶持计划。

支持领域:支持申报单位为开拓国内外市场,保障其技术、产品及服务符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上市要求,获得各类市场准入注册、认证和许可的项目。


二、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滚动安排。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

(一)“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扶持计划:事前资助,每个实施方案的资助总额不超过总投资的30%,每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支持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资助资金根据实施方案年度检查评估情况分期拨付。

(二)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海洋产业,事前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该扶持计划仅用于扶持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平台类项目,或者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申报项目。

(三)市场准入扶持计划:事后资助,根据核定的项目费用实际发生额予以资助,并受年度资助总额控制。海洋产业领域获得权威认证的,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法人企业,或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项目实施地深圳市或深汕特别合作区;

(二)申报单位守法运营,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按时上报要求材料;

(三)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五)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备案或核准,取得所需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六)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七)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专项申报条件:

(一)“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扶持计划。

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生命健康产业,海洋产业,航空航天产业,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

1.采用一家牵头、多家协作的组织形式,协作单位原则上不少于2家。牵头单位会同协作单位共同形成统一的“创新链+产业链”实施方案,须包含总体实施计划和若干子项目的建设方案,贯穿创新链和产业链的产、学、研、用各个关键环节,实施周期不低于3年,总投资不少于1亿元。各个环节的单位均可作为牵头单位。

2.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科研或经营能力、运行管理规范的从事未来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其中:

牵头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生产及服务,拥有一批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发表过相关高水平研究论文或取得发明专利,具备良好的产、学、研、用合作基础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

协作单位应具备相关领域的工作基础、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备承担子项目研究开发或产业化推广的基本工作条件,能落实项目的建设资金、节能、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3.牵头单位在申报实施方案时需推荐一位本单位人员作为方案总负责人,协作单位需推荐一位本单位人员作为子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科研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意识,能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本方案的执行和管理。

4.牵头单位需提供与各协作单位签订的联合申报合作协议或合同,明确各方在合作模式、任务分工、资金分配、成果归属等方面的权责。

5.实施方案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认证和生产许可。

6.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30%,政府资助资金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总额的30%,且不得用于流动资金和纳入财政经费保障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7.各子项目的建设资金已落实,提供自有资金证明和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投资额)。 子项目属于基础研究项目的除外。

(二) 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

海洋产业: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项目实施期不超过3年。申报单位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三)市场准入扶持计划。

海洋产业:项目申报单位上年度涉海产业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项目单位已通过美国船级社(ABS)、挪威船级社(DNV)、中国船级社(CCS)等国际认证及其他国内外市场准入证等,或项目单位生产的产品已完成国内外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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