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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新规于9月1日起正式发布
作者:佚名 时间:2016-08-17 17:26

近日,经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自9月1日起,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为四类,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别化管理和服务措施,提高管理效率、加快退税进度,对符合条件的一类出口企业,将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将二类、三类企业申报退税的审核办理时限,由原办法的20个工作日分别缩短至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总体上,出口退税整体进度进一步加快;“原办法”将同时废止。

  

新办法规定,对于一类出口企业,税务机关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发挥出口退税对外贸的促进作用。对一类出口企业中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按照《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对纳税信用级别低的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需按规定完成审核,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新办法还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一个月内完成。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国税机关,应在评定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告知出口企业,并主动公开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


“出口退(免)税企业”,指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应税服务提供者。按照出口企业适用的出口退(免)税办法和经营业态,分为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以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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