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位的归属权

发表时间:2016-03-06 浏览次数:27

小区停车位的归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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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发生纠纷的,应该结合法律相关规定和购房合同或停车租售合同来确定车位的归属。以下内容是关于小区内不同类型的停车位的归属问题,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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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解读

随着私家车的增多,小区业主与小区物业间就车位问题发生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应该结合法律相关规定和购房合同或停车租售合同来确定车位的归属。

1. 地面停车位归属

地面停车位包含两种类型的停车位,一种是建筑区划内的,另一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① 建筑区划内的地面停车位属于专有权的客体,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和开发商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业主是有偿或无偿使用车位。

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物业管理中可以约定使用公共车位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当然也可以无偿使用,同时关于费用的支付可以约定自行收取还可委托物业进行收费。

2. 地下停车位

专门规划停车的地下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该类停车位可以取得产权。开发商有权对该类停车位进行销售和出租。

3. 首层架空停车位

首层架空停车位是指建筑物地面上啊会给你的第一层以墙、柱等架空而依附于楼房而形成的停车位,该类车位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于业主共有。

4. 独立车库

这里的车库不等同于车位,属于独立的建筑物,归开发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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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新亚小区开发商在小区的公共道路中修建了共计210个车位,业主们原本每月向物业交400元可停车。在2012年底,开发商告诉业主,车位“只卖不租”,每个车位大概是7平米,每平米售价是5万元。经查证,开发商于2012年5月拿到了产权证。业主不满,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新亚小区中,除了案件中所争议地停车位,小区内没有建其他的停车位。作为该小区中唯一的停车位,且该停车位占用的公共道路面积,因为该车位属于业主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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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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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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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攻略

__起诉所需材料 __起诉管辖法院 __起诉管辖法院 __诉讼流程图

  •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如被告户口不在宝安,须提交被告在宝安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该证明由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

4.其他证据。

  • 房产纠纷的管辖法院

第一,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法院

① 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案件由约定管辖的法院管辖;

② 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案件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③ 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第二, 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①被告地法院管辖;

②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 房产纠纷中,通常是因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所产生。

第一,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法院

① 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案件由约定管辖的法院管辖;

② 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案件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③ 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第二, 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①被告地法院管辖;

②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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