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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保险理赔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财产保险理赔、人身生命保险理赔、其它保单约定理赔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八种常见的车险拒赔纠纷
尽管保险合同上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职责和车主的权利,然而,发生交通事故后,依然有大量的纠纷发生。其实,发生纠纷之后,能否理赔成功关键在于车主能否正确理解保险条款,避免因误解而进入保险理赔的误区。下面,我们对以下八种常见的车险拒赔纠纷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车上人员意外险必须投 事件:田先生驾车去山西路上出了事故,田先生受了重伤,但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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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白秀华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昆明分公司保险合同抗诉案
促使保险公司给予申诉人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助,做到了“案结事了”。该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指导》。 【案情】 抗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昆明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昆明分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圆通街23号。 法定代表人:马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尧宗梁、王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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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人身保险不是一买就保 一起保险理赔案的教训
消委调解不成,被保险人之子廖国梁将娄底分公司、双峰支公司一起告上了双峰县人民法院。一审结果出来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不服,上诉至娄底市中院,中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亲笔签字的投保单上明确载明已对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进行了说明,且原告又不能举出相反的证据证明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作出说明,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应为有效,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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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某服饰公司诉保险公司车险理赔纠纷
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车险理赔发生争议,保险公司被判按照最高限额赔偿案,故在分析该案可以分以下两个步骤梳理线索: 第一个步骤,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者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应承担责任的具体比例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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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保险公司是否应被追加为被告
案情:2005年6月25日,被告李平驾驶大货车途径石城县琴江镇杉柏村一弯道时和原告李龙驾驶的相向而行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石城县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察后认定,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要求追加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针对是否应当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有两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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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二手车买卖遭遇保险“真空地带”
保险出现“真空地带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一是对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否进行了明确说明;二是车险保单未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没有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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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理赔]
虚构人身保险标的之定性
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因此,王某的行为应构成保险诈骗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本案的定性涉及两个关键性问题需准确界定,一是投保人故意隐瞒被保险人的疾病投保,是否属于虚构保险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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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火灾原因不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索赔,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该火灾属不明原因产生的火灾,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属免赔责任,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处理】 对本案的处理产生二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主要理由为:原告的保险车辆在市场内发生火灾,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认定为“火灾原因不明”,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维持了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结论即起火原因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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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保险产品谁打造
随之而来的纠纷让监管部门陷入尴尬境地,有两个案例足以说明这种尴尬。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华泰公司在与梁先生签订保单时,未将“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列入免责条款,也未解释“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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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追讨赌资被杀身亡,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1999年6月25日,姜某以自己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以丈夫胡某为被保险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身故保险金为30000元的终身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因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造成人身伤害或身故的,保险公司应免除保险责任。2007年8月3日,胡某在追讨其借给张某的20000元赌资时,与张某发生口角,被张某用钢管击中头部,导致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胡某之妻姜某在多次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未果的情况下,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30000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保险公司应否承担理赔责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认为,应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胡某之妻姜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被保险人从事违法行为而导致身故的,可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而胡某借给张某的20000元赌资具有赌博性质,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而且其的死亡与其的违法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第二种认为,应支持姜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虽然胡某借给张某赌资具有赌博性质,属于违法行为,但导致胡某死亡的真正直接原因并非是胡某提供赌资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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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保险批单的法律效力
明的保险期限内,保险凭证为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形式,其法律效力与保险单及其批单一致,该财产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合理,对该赔案的处理结果产生质疑,根据该保险合同的仲裁条款,将本案提交到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 本案发生纠纷是因为保险凭证所记载的内容与相应的保险单及其批单内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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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重复保险出险后不能获得超额赔偿
中被盗后,保险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庞某在两家保险公司重复保险,不能获得超过保险价值的赔偿,按照法律规定,两家保险公司应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庞某要求获得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和两家保险公司以合同无效而拒不赔偿的辩解主张,均与法不符,应予驳回。法院依照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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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被盗车失而复得引起纠纷的保险理赔
李某购买了一辆新车,按新车购置价在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综合险并附加盗抢险。一个月后,李某的车停在自家院内不慎被盗。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免赔20%后赔付给李某。 2.案情分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将车出售或拍卖,如所得价款多于赔款,多余部分退还给被保险人,否则,不予考虑被保险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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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直接赔付责任
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保险公司应承担强制责任险赔偿的规定,当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受害人对保险公司有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对受害人给付赔偿金,因此,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将保险公司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当事人,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还可以节约诉讼资源,减少当事人讼累,及时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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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非投保人告保险公司告出“创举”
日前,高明的黄小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重伤,她先是将两名摩托车驾驶员告上法庭,后因对方无力支付医药费,在被医院停药的情况下,又将肇事车辆参保的两家保险公司推上法庭。由此,这起案子成为自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高明首例受害人状告保险公司案例。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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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社保已支付医疗费保险公司还赔不赔?
案情:2000年3月7日,李国强与襄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主险为“康泰”终身险,附加险为“住院医疗、住院安心”、“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年保费为2701.90元。2001年、2002年原告均按时办理了续保手续,交纳了续保费用,合同有效期到2003年3月7日。2003年2月12日,李国强因上呼吸道感染住进襄樊市中心医院,花去医疗费1803.27元,原告以现金支付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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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保险公司该不该为无责任事故车辆买单?
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交保费4105元。机动车辆保险单特别约定:1、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应提供治疗清单,并按当地社会医保用药标准赔付。2、单方肇事,被保险车辆擅自离开现场,保险公司不予赔偿。3、本保险条款包括保险责任、免除责任、赔偿处理等已告知投保人,并交与投保人,投保人对此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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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遭故意伤害 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是构成故意伤害罪才免责,还是具有一般斗殴行为就可免责?保险条款未予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17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被告寿险公司也不能据此主张免责。 二、第三者加害赔偿与保险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可相互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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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白血病遭保险公司拒赔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一定要看清合同条款。 2004年,佛山市民刘先生不幸身患急性淋巴白血病,不得已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了自体外周血液细胞移植手术。在长达1年多时间的住院治疗中,包括住院费和医疗费,刘家前后为此花费了10多万元巨款。好在刘先生自2002年始,就一直坚持向某人寿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购买了个人重大疾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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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如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并愿意接受,保险公司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关于“每次事故”的解释确系格式条款,并非当事人约定而成。显然,“每次事故”的解释是有悖于铝塑管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此,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铝塑管厂做出明确说明的解释。故该条款对铝塑管厂没有约束力。一审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在150万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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