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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导游人士购买保险全方位攻略
【本文摘要】 李某家属提出理赔申请后,理赔人员立即将第一笔保险金304600元送出,同时豁免了40320元余期保险费。11月1日,李某终告不治,根据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再给付26万元死亡保险金及癌症住院津贴9万元。 导游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显示公平的理赔协议应当撤销
显示公平的理赔协议应当撤销 2006年11月29日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原告委托担任其代理人,现在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采纳。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险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 理由如下:首先,原告缺乏索赔经验。原告作为投保人是初次投保且初次涉足保险理赔,对保险理赔的相关知识知之甚少,应当说原告缺乏保险理赔经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难免责
合同中规定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原、被告签订保险单时,未将“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列入免责条款,也没有解释“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更没有将有关保险文件作为附件交给原告,原告作为投保人难以明了其真实含义及法律后果,被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保险公司应履行告知义务
之后保险公司尽快签发正式保单,正式保单只由保险公司单方面签字盖章。《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在“投保单”中没有,保险公司也未告知投保人,后来才出现在“保险单”中。如此重要的条款增加应视为新的要约,但却既未向投保人告知又未经投保人认可和签字,因此也就无效。而投保单因为双方均签字盖章,所以具备了要约与承诺的全部要件,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的有效合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一辆被保险车辆在投保期间车主发生变更,但保险关系却没有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并因此在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事故双方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到底能不能进行赔付?成都市高新法院经过审理,最终确认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咨询律师: 胡骅
他认为孩子在出事的20天前才参加过学校组织的全面体检,没有反馈任何异常情况。 2006年11月8日,路先生再次联系平安保险徐州公司理赔部,得到的答复是保险公司拒绝赔付6万元保险金,只退还路先生所交的10800元保费,理由是路先生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儿子是意外死亡。 近日,平安保险徐州公司总经理助理庄女士和理赔部刘经理接受了采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本案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应由张某赔偿的70%的损失部分100000元(其中包括车辆损失和乘客损失两部分)时,因张某无履行能力,被法院中止执行。客运公司遂转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客运公司在张某处未得到赔偿的部分,保险公司拒绝了其请求。客运公司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评析]: 本案是保险合同纠纷案,根据合同约定即《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客运公司起诉的实际包括二部分,即车辆损失部分和乘客损失部分。
咨询律师: 胡骅
被保车辆将人撞死后负全责,车主依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车主提供的医院死亡证明不能证明受害者已经死亡,故作出了对死亡赔偿金不同意支付的辩称。2月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确认出生及死亡皆由医疗机构认定的基础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被保车辆将人撞死后负全责,车主依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车主提供的医院死亡证明不能证明受害者已经死亡,故作出了对死亡赔偿金不同意支付的辩称。2月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确认出生及死亡皆由医疗机构认定的基础上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保险公司缘何败诉
2002年2月25日,某保险公司向某汽车租赁公司签发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起重机砸伤“自己” 保险公司赔了36万 一台起重机上的钢丝绳突然断裂,所吊重物将“自己”和另外一台起重机砸伤。对于这种砸伤“自己”的情形是否符合保险理赔的范围,参保方与保险公司各执己见、争论不休。昨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参保方36万元。 2003年12月24日,兰州乘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简称乘龙公司)前往某保险公司给两台起重机办理了为期一年的保险事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款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姜水亮与保险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保险合同关系,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也即不具备本案的原告资格。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对第三者责任险应当赔付,《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免责条款不适用于被告平安保险上饶支公司。姜水亮亦应是本案的原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都是职业惹的祸
据国际金融报报道,江苏南通市民吕先生近日因工伤住院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隐瞒真实职业,原职业属于拒赔职业范围”为由拒赔,并书面告知他解除相关合同。 原来,在2001年10月,职业是海员的吕先生经南通一家寿险公司代理林女士推荐,购买了分红保险并附加住院医疗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签订合同时,林女士建议他将职业改写成一般文员,据说“这样
咨询律师: 胡骅
今年以来,佛山二手车市场持续升温。保险人士提醒,车辆转让后应及时办理保险过户手续,否则新车主不能享受保险的权益。 保单未过户事故不赔偿   周先生将一已购买保险的车辆粤xe2×××的小型普通客车转让给钟先生,钟先生并没有办理保险变更手续。随后,粤xe2×××在云浮发生 交通事故,造成一行人死亡,车主周先生需要赔偿被撞人家属54000多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江苏省扬州市12岁的小学生锋锋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后,被医院查出“漏斗胸”,为矫正花费医疗费近3万元。保险公司称其所患疾病是先天性的,属于责任免除的条款而拒绝理赔。为此,锋锋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近日,扬州市维扬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保险公司未能合理排除“漏斗胸”后天形成的可能性,也未能举证已就免责条款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理应给付锋锋保险赔偿金29255.9元。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超额投保出险后如何理赔
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值确定。    2007年8月28日,该车在行驶中自燃烧毁,并经交警部门确认。后刘某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理赔无果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给付保险赔偿金132160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参考二手车的竞买价格进行理赔;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理赔。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市民王女士投保后,保险公司出具的免责条款写明: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但王女士的情况十分特殊,她出现了“宫外孕和卵巢妊娠”等情况。事发后,保险公司以王女士的情况属于免责范围为由拒绝理赔。
咨询律师: 胡骅
一辆只有临时牌照而且还是假牌照的奔驰s280发生了车祸,车主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遇到了难题。为此,车主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昨天,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奔驰车车主北京知识安全工程中心诉称,去年2月5日,该车在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项目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金额达90万元。同年7月6日12时,该车在大兴区大里路与一农用车相撞。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张亮提出自己是李雪玉的保险受益人,虽然案件由他一手策划,但其作为被害者第一受益人的事实不能因此而改变,故要求获得保险理赔金。另外,他们的孩子张梅在亲属的帮助下,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正式的理赔申请。 根据这一情况,保险公司理赔工作组在经过研究后,向法院提出了保险公司自己的观点:保险公司将全部不予理赔。 保险公司这一结论让张亮和张梅的亲属感到震惊。
咨询律师: 胡骅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可以获得法定免责的事由。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对于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带病投保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理赔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7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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