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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汽车的数量日益增多,但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大幅度攀升。仅1999年全国就发生交通事故41.3万起,平均每天1100余件,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1]我国现行的机动车保险制度,给交通事故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是远不能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特别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不能有效的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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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有学者从《保险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中,指出依照”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直接对第三人赔偿保险金,因此第三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乃理所当然。? 这两种说法,各有其法理依据。例如持”否定说”者,认为如果允许第三人可以直接行使请求权,除了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外,还加重了保险公司的义务和责任,更不符合国际保险诉讼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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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该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对四种特殊情形的理赔作出特殊规定:1、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2、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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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限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我们知道,现阶段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从诉的角度审视,实际上处理了两个法律关系,即致害人与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发的损害赔偿关系和保险公司与受害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引发的保险赔偿关系。前者是基础求偿权,后者是建立在前者基础之上的由法律规定(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保险法》第五十条)直接给予受害人的法定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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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举证责任;故意免责条款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由此导致死亡、残疾等结果发生时,由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一种保险,顾名思义,其保险事故必须为意外的事故。而何为“意外”事故,我国各大保险公司相关条款均规定,其应包括“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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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以死者王某生前曾与上述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为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索赔要求,而保险公司则以死者系身亡自杀,且其自杀行为是发生在其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内,不符合索赔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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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的活跃,保险纠纷案件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在保险纠纷案件中,比较典型的一类案件是涉及人寿保险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给付责任的关系问题。审判实践中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的关系,对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正确裁判案件,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下面结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康宁终身保险条款》(以下简称《康宁保险条款》),浅析二者的关系及正确裁判此类案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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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 保险目的 道德危险 有关保险法中的自杀条款,一般是为了规范和商业保险中出现的“自杀”情形而制订的。本文将从其概念、性质、意义以及各国的有关立法等方面作浅短分析,不足之处,望各位师长不吝赐教,进行斧正。 一.自杀及自杀条款的概述。 (一)、自杀及自杀条款的概念。 “自杀”一词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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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07年版) 总则 第一条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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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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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管理] 交通意外保险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乙方是我国国内规模大、以旅游涉外饭店为主体,依照国际标准为海内外客商提供高水准商务旅游服务的大型现代化旅游顾问公司,为了提高其在同业中的竞争力,体现乙方完善的服务体系和人性化经营理念,甲方为乙方的会员客户依据其积分提供相应的交通意外保险,经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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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购房贷款借贷者人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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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管理] 如何防范保险理赔纠纷
人的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三是围绕保险利益,所收案件中出现因挂靠、团保、转让车辆等事由导致是否存在保险利益的争议。 因此建议保险消费者要尽可能加强维权和纠纷防范意识。首先在投保时,要慎重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保险产品,综合评价本人对产品收益的需求和风险的承受能力,切不可单纯依靠营销人员的片面推销做出不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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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太仓市浏河镇的张家和家住太仓市沙溪镇的陆家本应很快成为亲家。去年12月10日发生的一场车祸不仅使两家蒙受了失去爱子爱女的切肤之痛,而且两家人还因此走上了法庭,成为一对“冤家”,同时他们也为保险公司和法院出了一道不大不小的难题。 一场意外 恋人化蝶而去 张强和陆敏是一对恩爱的恋人,双方家境也都还算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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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消费仲裁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理赔遭拒”仲裁案件,该案没有当庭宣判。被歹徒打伤了左耳的兰州市民郭女士,经司法鉴定为9级伤残,而她投保的保险公司却不给她理赔残疾补偿金,理由是郭女士的伤残鉴定不符合保险公司的理赔标准,司法鉴定有10个等级伤残标准,而保险理赔只适用7个等级的伤残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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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根据江苏省的有关规定,判决由本案被告直接赔偿给受害方人民币5万元,余款由本案原告先行赔偿,再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处理。 判决生效后,本案被告直接向冯某某亲属赔偿了人民币5万元。同时,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案被告又替本案原告预付保险款人民币163825.78元。本案原告所承担的给付受害人亲属的剩余赔偿款77478元未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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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家汽车公司的待售奔驰被抢后行驶4000余公里,才在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后被追回,但变成了旧车的奔驰的价值已大打折扣,承保的太平洋保险公司拒绝对这种损失进行赔偿,在社会上引起了争论。那么,对于诸如此类的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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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都做生意的谢从生怎么也想不通,自己明明购买了“第三方责任险”,出了车祸后,中国大地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会拒赔,拒绝的理由竟然是“被撞死的是无人认领的‘无名氏’,无法理赔”。昨日,谢先生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希望通过司法程序给自己一个说法。 a 事件租车回乡路上撞死流浪汉 今年1月中旬,谢从生打算包车回江西老家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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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苗嘉诚】 因为丢了医院的原始“费用结算收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咸阳分公司拒绝理赔,投保人程女士找到“费用结算收据”的复印件,并在医院及保险公司驻医院代表处拿到了相关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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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管理] 投保欠费的理赔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从保险合同的性质来看,保险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双方要各自履行义务,特别是投保人有履行交纳保费的义务,这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保险合同也是有偿合同,即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经济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保险费,保险合同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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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8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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