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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保险金因未填写受益人,酿成了一场屡判难了的官司。 2002年,郐女士为儿子赵福义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安图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了人身意外保险及附加险。2003年,赵因一氧化碳中毒意外死亡,保险公司赔付死亡保险金5万元,但由于其保险单受益人一栏空白,郐女士和赵的养女赵阳(化名)因为死亡保险金的归属问题发生了纠纷,法院三次审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管理] 保险受益权的涵义
保险受益权,又称保险金受领权,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三种不同的涵义。广义上的保险受益权不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而且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泛指各种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求和受领保险金的权利。中义上的保险受益权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各种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求和受领保险金的权利。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管理] 保险受益权的性质
保险受益权本质上是被保险人通过参加含有死亡保险因素的人身保险合同,转移因其死亡所产生的经济风险,满足其遗属或所信赖的人的经济需求,为受益人设定的请求和受领身故保险金的权利。 是一种财产权。虽然保险受益人通常是被保险人的近亲属,但保险受益权并非人身权,它以请求和受领保险金为内容,是一种典型的财产权。第二,保险受益权是身故保险金的请求权和受领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管理] 保险受益权的主体
保险受益权的主体,即保险受益人。与狭义的保险受益权相一致,狭义的保险受益人是指有权请求和受领身故保险金的人。 (一)被保险人能否作为保险受益人 中国《保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规定被保险人作为广义和中义上的受益人,并无不妥,但作为狭义上的受益人,则明显欠妥。
咨询律师: 胡骅
债务清偿与保险受益权的行使 保险受益权的行使是否应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债务清偿的影响和制约?作为消费者保值投资的工具,一些储蓄型保险和投资型保险在中国保险市场上方兴未艾,保险实务上甚至出现投保人为逃避自身债务的履行,购买巨额或高额寿险保单,将自己的财产借寿险机制转赠于受益人,从而导致自己失去清偿能力的情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受益权的丧失是指受益人因为对被保险人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行为而被依法剥夺受益权。保险法禁止任何鼓励或诱发谋财害命的行为,正如法谚所云一个人不应从其恶行中获益。因此,故意谋害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无论既遂或未遂,都应当依法被剥夺受益权。虽然有时在对受益人的谋杀审判中,受益人被判无罪。但无罪判决并不必然意味着该受益人就有权获得保险金的给付。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管理] 保险受益权的法律性质
对于保险受益权的权利性质,中国保险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学术界对此的理论探讨更是争议不断。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管理] 保险受益权的适用范围
保险受益权是存在于一切保险形态之中?还是仅存在于人身保险,或者死亡保险之中?从中国保险法律中找不到明确答案,理论界对此也尚无定论。有些学者认为保险受益权仅存在于人身保险中;⑦也有学者认为财产保险中也存在受益权。⑧笔者认为,保险受益权的适用范围取决于保险受益人,因为保险受益权是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哪些险种之中存在受益人,哪些险种便是保险受益权的适用范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管理] 保险受益权的权利范围
学界普遍认为,保险受益权是指保险金的请求权。不同法系对此问题的观点不同,大陆法系认为。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受益权以保险金的请求权为限,而保费返还请求权、保单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利益分配请求权等,原则上应属投保人所有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管理] 保险受益权的产生
理论界认为,受益人可以由指定、推定和法定而产生。中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这是受益人的指定产生方式。指定受益人属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指定权的主体在指定时只需要通知受益人,而不需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受益人产生的方式中,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管理] 保险受益权的变更
受益权的变更是指享有受益权的主体发生变更。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能会由于某种原因而意欲改变当初所指定的受益人,法律允许这种变更,但是这种变更仅限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留变更权的情形。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已经以明示方式放弃此变更权,那么,此时受益人已经成为不可撤销受益人,其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受益人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能变更受益权的主体。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管理] 保险受益权的消灭
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自身的原因都有可能导致保险受益权消灭,具体而言,以下5种情形可导致受益权消灭。 1.受益人放弃受益权。受益人因法定或指定权人的指定而取得受益权,对于受益人而言,其权利的取得为当然取得,指定权人无须征得受益人的同意,只须履行通知义务即可。既然是一种权利,受益人就有放弃的自由,受益权于受益人放弃时消灭。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管理] 保险受益权的变动分析
作为一种权利,保险受益权也存在由于某种事实而导致权利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运动状态。保险受益人基于其受益人的身份而享有受益权,故受益权变动问题就是受益人身份的变动问题。 (一)保险受益权的产生 理论界认为,受益人可以由指定、推定和法定而产生。中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这是受益人的指定产生方式。
咨询律师: 胡骅
法理论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它的范围界定以及产生、变更、消灭均直接关系到受益人的权利维护,关系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订立合同目的的实现。由于中国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受益权的相关规定较少、较粗,致使实践中产生很多争端。基于此,笔者从保险受益权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入手进行探析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管理] 保险受益权的界定
保险受益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保险受益权是泛指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对保险人具有的法律上请求保险赔偿给付的权利。狭义上的保险受益权则仅存在于含有死亡保险因素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求和受领身故保险金的权利。本文采用狭义界定保险受益权,并以此为基础探讨保险受益权的若干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管理] 浅析保险受益权
【摘 要】保险受益权是保险合同的核心问题之一,而如何对其取得、变更与丧失进行合理的立法设计直接关系着受益人切身利益的实现。文章从受益权的界定着手,对受益权的性质、主体进行分析,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归纳总结得出保险受益权丧失的几种情况,此外还结合了前沿案例和发达国家的经验,对《保险法》立法的不足提出了几点意见。 一、保险受益权的界定 保险受益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管理] 人身保险受益权的丧失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果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死亡负有过错责任,不一定导致其丧失受益权。过错责任分为故意和过失责任,受益人只有出于故意才会丧失受益权。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管理] 保险受益权问题研究
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不能转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权可以自由的转让。保险受益权的消灭除了受益权法定丧失的情况外,还可以因受益人放弃受益权,保险合同解除等原因而消灭。相信对澄清实践中的一些误解,完善我国《保险法》中受益人制度有所裨益。 一、保险受益权的性质 保险受益权是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所享有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管理] 保险受益权的转让
关于受益人能否转让受益权的问题。根据前文对受益权性质的分析,这里对保险受益权的转让也分两个阶段加以说明。 1.保险事故发生前 在我国,受益人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除声明放弃处分权的,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所以在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放弃处分权的情况下,受益人可能被随时变更,则受益人享有的仅仅是一种期待的地位,自然没有任何让与的实际意义。
咨询律师: 胡骅
的前沿案例问题研究 1.各受益人受益权的关联性分析 相关案例:1997年10月4日,王某在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20份福禄寿增额还本养老保险,年交保险费10780元,保险金额20万元,并指定其妻赵某和胞弟为受益人。1998年10月6日,赵某因夫妻矛盾,趁丈夫熟睡之际放煤气,导致双方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为刑事案件。王某系其妻赵某所杀,赵某系自杀。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代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3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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