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管理]
关于保险受益权问题的研究
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不能转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权可以自由的转让。保险受益权的消灭除了受益权法定丧失的情况外,还可以因受益人放弃受益权,保险合同解除等原因而消灭。相信对澄清实践中的一些误解,完善我国《保险法》中受益人制度有所裨益。 一、保险受益权的性质 保险受益权是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所享有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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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保险管理]
保险受益权基本问题探讨
保险受益权是保险理论与保险实践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术语,我国《保险法》对之作了初步规定,但因漏洞颇多,致使保险理论与保险实践产生许多争端,诸如应如何对保险受益权定位定性,如何界定其与继承权之间关系等问题仍未澄清。笔者不揣浅陋,拟对这些问题作一探讨,希有益于完善我国保险立法。 一、保险受益权适用范围之争 保险受益权究竟应适用于哪些险种之中,可谓仁智互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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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保险管理]
保险受益权之定性分析
保险实践中许多争执皆因误读保险受益权性质而致。笔者以为,保险受益权之法律性质可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界定: ⒈保险受益权是综合性权利 权利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非财产权和财产权。前者指与权利主体的人格、身份有不可分离关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后者指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可分为债权、物权及无体财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保险受益权,通说认为就是保险金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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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保险管理]
保险受益权
保险受益权应界定为身故保险金的受领权,其主体可以是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但不能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遇难的,应推定受益人先死亡。受益人故意伤害或杀害被保险人的,应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应因此而免责,对被保险人或其他受益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受益人为谋害被保险人恶意购买保单,嗣后故意谋杀被保险人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对解约前被保险人的死亡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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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保险管理]
关于保险受益人的顺序
要自己赡养孩子,故受益人应为父母,而郭妻认为自己才是郭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后闹到法庭,法院裁决,郭先生的“法定”受益人属于不确定受益人,保险金作为其遗产来继承,由其妻子、父母和儿子按照《继承法》等额分割。 专业解析 关于“法定”,意思就是将“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填写保单时,投保人在受益人栏中随便填写“法定”二字引起的家庭纠纷案例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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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保险管理]
什么是保险受益人?
保险的受益人一般在人寿保险合同的死亡保险中出现,投保人投保死亡保险的目的在于万一被保险人遭遇事故死亡后使被保险人家属免遭经济上的困迫,所以在死亡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作为保险金领取人。关于保险的受益人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受益人享受由保险合同产生的利益,不承担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如未按时交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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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保险管理]
香港骗子雇内地人挖眼自残骗保险金
香港消息香港廉署近日采取“明灯”行动,捣破一宗诈骗集团跨境行骗香港保险公司案,涉及赔偿金额达1800万元。诈骗集团丧心病狂,在内地招揽“卖眼”人,刺瞎他们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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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保险管理]
对一“保险诈骗案”所涉相关问题探讨
或者获取了多少利益。其三,没有全面准确地认识行为人的整个行为过程,忽略了行为人“接他人之手”犯罪的事实,简单的将行为人实施放火烧车的行为归结为“一个行为”,不能解释骗取保险金的故意与实施放火行为的主客观相脱离的矛盾。笔者以为,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两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牵连犯。 二、 想像竞合犯和牵连犯的区别 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和想像竞合犯都是罪数形态领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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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保险管理]
放火骗取保险金应如何定性
或数罪,应如何定性,出现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钟某在公共场所实施放火,足以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同时,钟某放火的直接动因和根本目的是骗取保险金,客观上钟某又到保险公司索赔,构成保险诈骗罪。前者是方法行为,后者是目的行为,两者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择一重罪放火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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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保险管理]
伪造 涂改有关证明骗取保险金案
《保险法》第131条规定:“……(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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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保险管理]
论保险诈骗的共犯问题
摘 要:本文着重论述了保险诈骗的共犯问题,并对这方面的几种学术观点提出了个人看法。 关键词:刑法 保险诈骗 共犯 论评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实际情况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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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保险管理]
保险条款是否是“霸王条款”
内容提要:正确认识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之间的区别,澄清人们对保险条款的偏面认识,不仅是一个不容忽视和急需解决的重要理论问题,而且也具有很强现实意义。 关键词:格式条款、霸王条款、不利解释原则。 2004年3月份,中消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格式合同条款点评活动,搜集不平等格式条款,并把重点放在金融和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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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保险管理]
保险条款并非“霸王条款”
不在第三者范围内,应在投保方范围,因此不能获得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我并不认同原告律师“霸王条款”的说法。保险公司必须通过一定方式防范道德风险,如果不设这个条件,整个社会也会有道德风险。另外,毕竟单个险种赔偿的范围有限,投保人可通过补充保险或购买多个险种来保护自己。 上海某保险公司理赔部负责人: 保险公司制定该免责条款,旨在防止“道德风险”,即驾驶员有可能故意撞伤家属,骗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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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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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告倒保险霸王条款
投保一个月后生病,保险公司称她隐瞒病史不肯理赔 17岁的女大学生投保了学生团体险,保险合同由学校与保险公司签订,学生只需每年交纳30元的保险费。岂料投保1个多月之后,女大学生因突发疾病而住院手术治疗。病愈后女生找到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她隐瞒了个人既往病史,女生认为保险公司根本没向自己和其监护人询问病史,也没就保险合同作任何说明,其免责格式条款属典型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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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保险管理]
保险“霸王条款”输官司
因为买了保险难以获赔,投保人赵先生一怒之下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兰州分公司拉上了公堂。经过两个多月的审理,城关区人民法院于昨日下达一审判决,要求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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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保险管理]
保险受益人法律问题研究
保险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在保险合同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关系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订立合同的目的、道德取向和价值判断。但我国法律法规对于保险受益人的规定较少,相关的理论探讨也不多,以致于造成一些认识和实践上的偏差。笔者试图从现行法律规定以及有关理论出发作一下完善的努力,以期抛砖引玉。 一、第三人的约定和变更 第三人,是指合同当事人之外而与合同具有联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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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保险管理]
被保险人法律地位研究
【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 【摘要】以被保险人的存在场合及确定为研究起点,归纳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设置、追踪被保险人权利的立法新发展,揭示被保险人与保险利益以及保险合同利益的关系。被保险人存在于保险合同各个要素的关系之中,对其法律地位的探讨以被保险人与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特质为外延。同时,以被保险人与一般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比较,界定被保险人特殊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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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保险管理]
论我国保险法上受益人之变更
主义和生效主义模式。我国现行保险法关于变更受益人的相关规则应据此作出修正。 关键词:受益人;变更权人;变更行为;对抗主义模式 一、问题之序说 1999年10月,一退休老者a购买了一份具有分红性质的终身寿险,因与其儿子住在一起,相互关系也还融洽,于是a订立合同后,指定其儿子d为受益人。初,a与其子d一同生活,相互关系融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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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保险管理]
试论保险受益人制度
受益人是保险法上特有的权利主体。我国明确将受益人规定于保险法上,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立法精神。然而综观我国保险法,受益人制度及与之相关的受益权、指定权、变更权,确有漏隙之嫌。其与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衔接,也并不十分通畅。在理论界及保险实务中,人们把注意力主要放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之关系上,这本毋庸置疑;但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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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人身保险业务的性质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进行定点医院管理。 在人身保险业务中为什么实行定点医院管理?这要从人身保险业务的性质谈起。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意外灾害、疾病、衰老等原因导致死亡、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一旦出现保险事故,必然提起理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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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