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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管理]
保险受益权的消灭
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自身的原因都有可能导致保险受益权消灭,具体而言,以下5种情形可导致受益权消灭。 1.受益人放弃受益权。受益人因法定或指定权人的指定而取得受益权,对于受益人而言,其权利的取得为当然取得,指定权人无须征得受益人的同意,只须履行通知义务即可。既然是一种权利,受益人就有放弃的自由,受益权于受益人放弃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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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保险管理]
保险受益权的变动分析
作为一种权利,保险受益权也存在由于某种事实而导致权利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运动状态。保险受益人基于其受益人的身份而享有受益权,故受益权变动问题就是受益人身份的变动问题。 (一)保险受益权的产生 理论界认为,受益人可以由指定、推定和法定而产生。中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这是受益人的指定产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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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保险管理]
保险受益权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法理论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它的范围界定以及产生、变更、消灭均直接关系到受益人的权利维护,关系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订立合同目的的实现。由于中国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受益权的相关规定较少、较粗,致使实践中产生很多争端。基于此,笔者从保险受益权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入手进行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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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保险管理]
保险受益权的界定
保险受益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保险受益权是泛指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对保险人具有的法律上请求保险赔偿给付的权利。狭义上的保险受益权则仅存在于含有死亡保险因素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求和受领身故保险金的权利。本文采用狭义界定保险受益权,并以此为基础探讨保险受益权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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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保险代理]
各受益人受益权的关联性分析
笔者认为,善意受益人的受益权不得因其他受益人的恶性行为而受影响,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的,保险人对其他受益人仍应依约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给付义务不得全部免除,对此建议《保险法》在修订时予以规定,以期为司法实务提供明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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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保险管理]
浅析保险受益权
【摘 要】保险受益权是保险合同的核心问题之一,而如何对其取得、变更与丧失进行合理的立法设计直接关系着受益人切身利益的实现。文章从受益权的界定着手,对受益权的性质、主体进行分析,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归纳总结得出保险受益权丧失的几种情况,此外还结合了前沿案例和发达国家的经验,对《保险法》立法的不足提出了几点意见。 一、保险受益权的界定 保险受益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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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保险管理]
人身保险受益权的丧失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果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死亡负有过错责任,不一定导致其丧失受益权。过错责任分为故意和过失责任,受益人只有出于故意才会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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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保险管理]
保险受益权问题研究
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不能转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权可以自由的转让。保险受益权的消灭除了受益权法定丧失的情况外,还可以因受益人放弃受益权,保险合同解除等原因而消灭。相信对澄清实践中的一些误解,完善我国《保险法》中受益人制度有所裨益。 一、保险受益权的性质 保险受益权是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所享有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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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保险管理]
保险受益权的转让
关于受益人能否转让受益权的问题。根据前文对受益权性质的分析,这里对保险受益权的转让也分两个阶段加以说明。 1.保险事故发生前 在我国,受益人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除声明放弃处分权的,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所以在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放弃处分权的情况下,受益人可能被随时变更,则受益人享有的仅仅是一种期待的地位,自然没有任何让与的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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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保险管理]
保险受益权的前沿案例问题研究
的前沿案例问题研究 1.各受益人受益权的关联性分析 相关案例:1997年10月4日,王某在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20份福禄寿增额还本养老保险,年交保险费10780元,保险金额20万元,并指定其妻赵某和胞弟为受益人。1998年10月6日,赵某因夫妻矛盾,趁丈夫熟睡之际放煤气,导致双方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为刑事案件。王某系其妻赵某所杀,赵某系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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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保险管理]
关于保险受益权问题的研究
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不能转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权可以自由的转让。保险受益权的消灭除了受益权法定丧失的情况外,还可以因受益人放弃受益权,保险合同解除等原因而消灭。相信对澄清实践中的一些误解,完善我国《保险法》中受益人制度有所裨益。 一、保险受益权的性质 保险受益权是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所享有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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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保险管理]
保险受益权基本问题探讨
保险受益权是保险理论与保险实践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术语,我国《保险法》对之作了初步规定,但因漏洞颇多,致使保险理论与保险实践产生许多争端,诸如应如何对保险受益权定位定性,如何界定其与继承权之间关系等问题仍未澄清。笔者不揣浅陋,拟对这些问题作一探讨,希有益于完善我国保险立法。 一、保险受益权适用范围之争 保险受益权究竟应适用于哪些险种之中,可谓仁智互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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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保险管理]
保险受益权之定性分析
保险实践中许多争执皆因误读保险受益权性质而致。笔者以为,保险受益权之法律性质可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界定: ⒈保险受益权是综合性权利 权利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非财产权和财产权。前者指与权利主体的人格、身份有不可分离关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后者指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可分为债权、物权及无体财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保险受益权,通说认为就是保险金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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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保险管理]
保险受益权
保险受益权应界定为身故保险金的受领权,其主体可以是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但不能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遇难的,应推定受益人先死亡。受益人故意伤害或杀害被保险人的,应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应因此而免责,对被保险人或其他受益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受益人为谋害被保险人恶意购买保单,嗣后故意谋杀被保险人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对解约前被保险人的死亡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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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保险管理]
关于保险受益人的顺序
要自己赡养孩子,故受益人应为父母,而郭妻认为自己才是郭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后闹到法庭,法院裁决,郭先生的“法定”受益人属于不确定受益人,保险金作为其遗产来继承,由其妻子、父母和儿子按照《继承法》等额分割。 专业解析 关于“法定”,意思就是将“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填写保单时,投保人在受益人栏中随便填写“法定”二字引起的家庭纠纷案例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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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保险管理]
什么是保险受益人?
保险的受益人一般在人寿保险合同的死亡保险中出现,投保人投保死亡保险的目的在于万一被保险人遭遇事故死亡后使被保险人家属免遭经济上的困迫,所以在死亡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作为保险金领取人。关于保险的受益人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受益人享受由保险合同产生的利益,不承担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如未按时交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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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保险代理]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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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保险管理]
香港骗子雇内地人挖眼自残骗保险金
香港消息香港廉署近日采取“明灯”行动,捣破一宗诈骗集团跨境行骗香港保险公司案,涉及赔偿金额达1800万元。诈骗集团丧心病狂,在内地招揽“卖眼”人,刺瞎他们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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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保险管理]
对一“保险诈骗案”所涉相关问题探讨
或者获取了多少利益。其三,没有全面准确地认识行为人的整个行为过程,忽略了行为人“接他人之手”犯罪的事实,简单的将行为人实施放火烧车的行为归结为“一个行为”,不能解释骗取保险金的故意与实施放火行为的主客观相脱离的矛盾。笔者以为,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两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牵连犯。 二、 想像竞合犯和牵连犯的区别 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和想像竞合犯都是罪数形态领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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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保险管理]
放火骗取保险金应如何定性
或数罪,应如何定性,出现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钟某在公共场所实施放火,足以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同时,钟某放火的直接动因和根本目的是骗取保险金,客观上钟某又到保险公司索赔,构成保险诈骗罪。前者是方法行为,后者是目的行为,两者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择一重罪放火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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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