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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没有将此款上交公司,而是占为己有,致使投保人的保险单失效。2007年6月,保险公司因故与韩某解约,文某去保险公司查询交费情况时知道真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韩某拒不退还5.8万余元保险费。 [分歧] 对韩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审理中有三种意见。
咨询律师: 胡骅
韩某没有将此款上交公司,而是占为己有,致使投保人的保险单失效。2007年6月,保险公司因故与韩某解约,文某去保险公司查询交费情况时知道真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韩某拒不退还5.8万余元保险费。 [分歧] 对韩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合议庭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韩某是受国有企业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保险费后不上交,侵吞国有财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法》第131条规定:“……(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管理] 论保险诈骗的共犯问题
摘 要:本文着重论述了保险诈骗的共犯问题,并对这方面的几种学术观点提出了个人看法。 关键词:刑法 保险诈骗 共犯 论评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实际情况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内容提要:正确认识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之间的区别,澄清人们对保险条款的偏面认识,不仅是一个不容忽视和急需解决的重要理论问题,而且也具有很强现实意义。 关键词:格式条款、霸王条款、不利解释原则。 2004年3月份,中消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格式合同条款点评活动,搜集不平等格式条款,并把重点放在金融和保险业。
咨询律师: 胡骅
不在第三者范围内,应在投保方范围,因此不能获得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我并不认同原告律师“霸王条款”的说法。保险公司必须通过一定方式防范道德风险,如果不设这个条件,整个社会也会有道德风险。另外,毕竟单个险种赔偿的范围有限,投保人可通过补充保险或购买多个险种来保护自己。 上海某保险公司理赔部负责人: 保险公司制定该免责条款,旨在防止“道德风险”,即驾驶员有可能故意撞伤家属,骗取赔偿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管理] 女生告倒保险霸王条款
投保一个月后生病,保险公司称她隐瞒病史不肯理赔 17岁的女大学生投保了学生团体险,保险合同由学校与保险公司签订,学生只需每年交纳30元的保险费。岂料投保1个多月之后,女大学生因突发疾病而住院手术治疗。病愈后女生找到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她隐瞒了个人既往病史,女生认为保险公司根本没向自己和其监护人询问病史,也没就保险合同作任何说明,其免责格式条款属典型的“霸王条款”。
咨询律师: 胡骅
因为买了保险难以获赔,投保人赵先生一怒之下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兰州分公司拉上了公堂。经过两个多月的审理,城关区人民法院于昨日下达一审判决,要求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摘要]对保险条款的解释歧义是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的常见原因。新《保险法》第30条对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释”的条件和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当坚持“以通常解释为前提、意思解释与表意解释兼顾、附加非格式条款优先、有利保险相对人解释”四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新保险法;保险条款;解释原则;修订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2.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在保险合同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关系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订立合同的目的、道德取向和价值判断。但我国法律法规对于保险受益人的规定较少,相关的理论探讨也不多,以致于造成一些认识和实践上的偏差。笔者试图从现行法律规定以及有关理论出发作一下完善的努力,以期抛砖引玉。 一、第三人的约定和变更 第三人,是指合同当事人之外而与合同具有联系的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管理] 被保险人法律地位研究
【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 【摘要】以被保险人的存在场合及确定为研究起点,归纳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设置、追踪被保险人权利的立法新发展,揭示被保险人与保险利益以及保险合同利益的关系。被保险人存在于保险合同各个要素的关系之中,对其法律地位的探讨以被保险人与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特质为外延。同时,以被保险人与一般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比较,界定被保险人特殊的法律地位。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代理] 投保人告知义务解析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其性质为先契约义务。实务中,如下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1.关于告知义务主体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同一时,被保险人是否应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呢?我国保险法仅规定投保人是告知义务人,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人均会询问被保险人,要求其如实告知相关事项,因为被保险人对于其自身的生命健康等情况知之最详,保险人的做法无可厚非。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问题:在保险公司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情况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究竟是保险法上的保险代理人,还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其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代理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在渗入较强公司管理因素的背景下,劳动关系与代理关系界限渐有模糊之势,究竟如何区分,司法实务与执法实务颇多争议。近来,诉至各级法院的许多案件,都涉及这一问题,对该问题的解决也并不一致。
咨询律师: 胡骅
主义和生效主义模式。我国现行保险法关于变更受益人的相关规则应据此作出修正。 关键词:受益人;变更权人;变更行为;对抗主义模式 一、问题之序说 1999年10月,一退休老者a购买了一份具有分红性质的终身寿险,因与其儿子住在一起,相互关系也还融洽,于是a订立合同后,指定其儿子d为受益人。初,a与其子d一同生活,相互关系融洽。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管理] 试论保险受益人制度
受益人是保险法上特有的权利主体。我国明确将受益人规定于保险法上,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立法精神。然而综观我国保险法,受益人制度及与之相关的受益权、指定权、变更权,确有漏隙之嫌。其与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衔接,也并不十分通畅。在理论界及保险实务中,人们把注意力主要放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之关系上,这本毋庸置疑;但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也很重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身保险业务的性质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进行定点医院管理。 在人身保险业务中为什么实行定点医院管理?这要从人身保险业务的性质谈起。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意外灾害、疾病、衰老等原因导致死亡、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一旦出现保险事故,必然提起理赔程序。
咨询律师: 胡骅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汽车的数量日益增多,但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大幅度攀升。仅1999年全国就发生交通事故41.3万起,平均每天1100余件,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1]我国现行的机动车保险制度,给交通事故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是远不能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特别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不能有效的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另外,也有学者从《保险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中,指出依照”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直接对第三人赔偿保险金,因此第三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乃理所当然。? 这两种说法,各有其法理依据。例如持”否定说”者,认为如果允许第三人可以直接行使请求权,除了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外,还加重了保险公司的义务和责任,更不符合国际保险诉讼惯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该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对四种特殊情形的理赔作出特殊规定:1、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2、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
咨询律师: 胡骅
档次限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我们知道,现阶段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从诉的角度审视,实际上处理了两个法律关系,即致害人与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发的损害赔偿关系和保险公司与受害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引发的保险赔偿关系。前者是基础求偿权,后者是建立在前者基础之上的由法律规定(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保险法》第五十条)直接给予受害人的法定求偿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理赔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6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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