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保险法 > 保险相关知识

保险相
关知识

保险相关知识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保险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保险代理、保险管理、保险原则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保险管理] 如何防范保险理赔纠纷
人的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三是围绕保险利益,所收案件中出现因挂靠、团保、转让车辆等事由导致是否存在保险利益的争议。 因此建议保险消费者要尽可能加强维权和纠纷防范意识。首先在投保时,要慎重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保险产品,综合评价本人对产品收益的需求和风险的承受能力,切不可单纯依靠营销人员的片面推销做出不正确的判断。
咨询律师: 胡骅
家住太仓市浏河镇的张家和家住太仓市沙溪镇的陆家本应很快成为亲家。去年12月10日发生的一场车祸不仅使两家蒙受了失去爱子爱女的切肤之痛,而且两家人还因此走上了法庭,成为一对“冤家”,同时他们也为保险公司和法院出了一道不大不小的难题。 一场意外 恋人化蝶而去 张强和陆敏是一对恩爱的恋人,双方家境也都还算殷实。
咨询律师: 胡骅
11月20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消费仲裁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理赔遭拒”仲裁案件,该案没有当庭宣判。被歹徒打伤了左耳的兰州市民郭女士,经司法鉴定为9级伤残,而她投保的保险公司却不给她理赔残疾补偿金,理由是郭女士的伤残鉴定不符合保险公司的理赔标准,司法鉴定有10个等级伤残标准,而保险理赔只适用7个等级的伤残赔偿标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并根据江苏省的有关规定,判决由本案被告直接赔偿给受害方人民币5万元,余款由本案原告先行赔偿,再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处理。 判决生效后,本案被告直接向冯某某亲属赔偿了人民币5万元。同时,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案被告又替本案原告预付保险款人民币163825.78元。本案原告所承担的给付受害人亲属的剩余赔偿款77478元未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沈阳一家汽车公司的待售奔驰被抢后行驶4000余公里,才在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后被追回,但变成了旧车的奔驰的价值已大打折扣,承保的太平洋保险公司拒绝对这种损失进行赔偿,在社会上引起了争论。那么,对于诸如此类的保险纠纷
咨询律师: 胡骅
在成都做生意的谢从生怎么也想不通,自己明明购买了“第三方责任险”,出了车祸后,中国大地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会拒赔,拒绝的理由竟然是“被撞死的是无人认领的‘无名氏’,无法理赔”。昨日,谢先生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希望通过司法程序给自己一个说法。 a 事件租车回乡路上撞死流浪汉 今年1月中旬,谢从生打算包车回江西老家过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作者:苗嘉诚】 因为丢了医院的原始“费用结算收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咸阳分公司拒绝理赔,投保人程女士找到“费用结算收据”的复印件,并在医院及保险公司驻医院代表处拿到了相关的证明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管理] 投保欠费的理赔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从保险合同的性质来看,保险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双方要各自履行义务,特别是投保人有履行交纳保费的义务,这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保险合同也是有偿合同,即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经济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保险费,保险合同方能生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据温州都市报报道,郑女士读小学一年级的孩子在学校不小心踩到了老鼠尾巴,被老鼠咬伤了左脚,家长带孩子去疾控中心接种了鼠疫疫苗,花费了900多元。之后她到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说接种疫苗不在理赔的范围。 郑女士称孩子在学校参加了学生意外伤害平安保险,这些费用可以理赔,难道在校被老鼠咬不属于意外事件吗?接种鼠疫疫苗不仅是预防,也是为了治疗。
咨询律师: 胡骅
治疗,女儿出院后,我们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先去了医保中心报销,又把保险公司需要的材料交给居委会去报销,中宏保险称,大厂地区只有指定在江北人民医院看病才能报。但保险公司关于有哪些指定医院的通知是9月底才下发的。” 10月,晏女士按照中宏保险公司的要求,递交了理赔材料。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投保“意外医疗保险”后,被保险人在去拉萨途中出现“高原脑水肿”,脑水肿是否属于“意外医疗伤害范畴”,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出现了争执。昨日,记者从济源中级人民法院获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车位,这样有了双保险,就不会有任何问题了。但保险公司给出了理由也让他觉得难以理解,难道车险理赔也是有条件的么? 一位财险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或者是出现损伤,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咨询律师: 胡骅
本案中投保车辆属于投保人的自用货车,其自用货车也仅仅为自己客户购买的商品提供辅助的运输服务,而并未利用保险车辆直接或间接地向客户收取运费或租金。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本案中投保车辆属于投保人的自用货车,其自用货车也仅仅为自己客户购买的商品提供辅助的运输服务,而并未利用保险车辆直接或间接地向客户收取运费或租金。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咨询律师: 胡骅
不属于意外伤害范畴,保险公司对其理赔结论是不予赔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并解除保险合同。 案例分析: 意外伤害的定义是外来的、剧烈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非本意”和预见程度有关,“非本意”一词是指心理状态而言,而人的内心世界微妙复杂、瞬息万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天津刘某遇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遭拒,诉至法院索要保险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驳回了原告诉讼,理由是刘某是因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通行,结果造成死亡的,而“受酒精影响导致的意外”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形。 刘某是天津市某橡胶厂雇工。2004年10月,橡胶厂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刘某等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咨询律师: 胡骅
   上了保险的汽车丢了,在理赔中,保险公司因车主少提交一把钥匙而拒绝赔偿5%的损失。为此,车主侯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后者全部赔偿保险金。    今天上午9时,东城法院一审驳回了侯先生的起诉请求。    2005年5月6日,侯先生购买了一辆解放牌客车。随即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全车盗抢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而赔偿金的支付是基于损害的事实,二者的法律关系不同,不宜混淆,本案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被告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评析] 本案两种不同的意见均有一定的理论依据,而争议的焦点在于侵权案件中保险金是否应在损害赔偿金中扣除,即是否适用损益相抵原则。为此,必须对损益相抵原则的适用及保险合同的有关问题予以分析。 所谓损益相抵原则,亦称为损益同销原则,是法官在侵权案件中确定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的一项制度。
咨询律师: 胡骅
而赔偿金的支付是基于损害的事实,二者的法律关系不同,不宜混淆,本案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被告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评析] 本案两种不同的意见均有一定的理论依据,而争议的焦点在于侵权案件中保险金是否应在损害赔偿金中扣除,即是否适用损益相抵原则。为此,必须对损益相抵原则的适用及保险合同的有关问题予以分析。 所谓损益相抵原则,亦称为损益同销原则,是法官在侵权案件中确定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的一项制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06年12月,法院作出了最后判决,决定由保险公司支付赔款100万元,并由李雪玉的独生女儿张梅领取。 目前在国内,人身险身故受益人指定的问题,常常因界定模糊而给保险金领受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导致各种争议的产生。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理赔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5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