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相
关知识
保险相关知识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保险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保险代理、保险管理、保险原则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保险代理]
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
[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 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通常有保险代理合 同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因此,保险代理合同 应当内容详细、文字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一般保险代理合同包括下述内容: 1.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的名称或姓名、 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各自基本信息。 2.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原则]
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应当遵循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这是《保险法》确立的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依据,应当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由于合同条款的用词含义不清,双方当事人对其所作的解释不一致,造成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提出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等法定机关对保险合同作出解释以解决争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原则]
浅议审判实践中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适用
浅议审判实践中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适用 浅议审判实践中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适用 摘要: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险进入千家万户已逐渐成为现实。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随之大量涌现。因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在产生纠纷时,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作出不同的解释。而作为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又应如何作出公正裁决呢?正如英国的p.s.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适用中的差异性
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适用中的差异性 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适用中的差异性 [摘要]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法》对保险利益原则作了规定,但仅是简单提及,且规定得较为原则。由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和合同的性质不同,必然使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存在差异性,忽视这种差异性,在保险实务中易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有违保险合同的公正,甚至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
保险利益原则在一般财产保险中的规定 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最严格的。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额度。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存在。一般财产保险的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代理]
保险代理协议是劳动合同吗
保险代理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与劳动合同、经济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其他合同一样,明确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保险代理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保险代理协议是一种经济合同,双方建立的是民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之间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所谓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管理]
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
相应的后果,也就是法律责任。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保险经纪人的民事责任主要产生于保险经纪人与委托人即投保人之间,根据我国保险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经纪业务中,保险经纪人违反委托协议,给投保人造成损失,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二种。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管理]
保险经纪人的作用
保险公司层出不穷,保险商品复杂多变,保险服务参差不齐。这一切对普通的消费者乃至全社会来说都是非常陌生的。在信息披露缺乏的情况下,保险消费者很难对保险人的资信和服务质量、保险产品的性能价格、国际国内市场行情等信息做出准确的评价。在这样的情况下,怎能确保投保人/被保险人买到的保单是适合自己的、优质优价的?这时候,只有保险经纪人可以为投保人量身定制、精打细算。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管理]
保险经纪人四作用
对保险代理人违规经营的行为更能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 四、有利于引进外资。在国外,保险经纪人行业较为发达,外商习惯于通过保险经纪人为其寻求保险人,安排保险项目,办理理赔手续。如泰国正大集团在我国各地的投资,一直都是聘请保险经纪人为其进行风险管理和处理保险事务。如果保险市场中缺乏保险经纪人提供风险管理的服务,不能满足外商减少投资风险的需要,外商投资的信心肯定会大打折扣。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管理]
保险经纪人条件资格
中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 保险经纪人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经纪人是指代表被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上选择保险人或保险人组合,同保险方洽谈保险合同条款并代办保险手续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中间人。那么现阶段保险市场中的经纪人都需要具备哪些资格呢? 保险经纪人是种专家型的经纪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管理]
什么是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按险种分类,主要分为人身保险经纪人、财产保险经纪人和分保经纪人三种。 保险经纪人的法律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从该条规定来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管理]
再保险经纪人基本介绍
再保险经纪人,是指接受再保险分出公司委托,为再保险分出公司 保险经纪人与再保险分入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机构。 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在再保险市场上则有再保险经纪人,即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为原保险人安排分出、分入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管理]
保险经纪人经营业务
公司的承保情况,为投保人拟订最佳投保方案,代为办理投保手续; 3、在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遭遇事故和损失的情况下,为被保 索赔流程图险人或受益人代办检验、索赔; 4、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5、再保险经纪人凭借其特殊的中介人身份,为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寻找合适的买(卖)方,安排国内分入、分出业务或者安排国际分入、分出业务; 6、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管理]
保险经纪人的主要作用
保险经纪人通过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代投保人索赔并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咨询服务,使投保人充分认识到经营中自身存在的风险,并参考保险经纪人提供的全面的专业化的保险建议,使投保人所存在的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和转移,达到以最合理的保险支出获得最大的风险保障,降低和稳固了经营中的风险管理成本,保证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管理]
保险经纪人组织制度
一般来说,保险经纪人具有三种组织方式:即个人制、合伙制和公司制。 大多数国家,如美、英、日、韩等都允许个人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活动。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各国都对个人保险经纪人进行严格管理。各国保险监督机构都规定个人保险经纪人需参加职业责任保险或者交纳营业保险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管理]
再保险公司
再保险业务的安排方式 (一)临时再保险 (二)合同再保险 (三)预约再保险 再保险公司概述 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再保险的业务种类 (一)比例再保险 (二)非比例再保险 再保险业务的安排方式 (一)临时再保险 (二)合同再保险 (三)预约再保险 再保险公司概述 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 展开 编辑本段再保险的业务种类 (一)比例再保险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管理]
再保险公司概述
再保险公司是指专门从事再保险业务、不直接向投保人签发保单的保险公司。 就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为了分散风险,把一些大的承保单位再分保给另一保险公司。接受这一保单的公司就是再保险公司,一般出现在在财险中比较多。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被核定的保险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分出保险。分入保险的再保险业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管理]
哪些需购买保险需要加费及哪类人不能投保
哪些人购买保险需要加费 问:准备买重大疾病险,投保时填了很多健康问卷,有些牵涉到家族隐私。保险代理人说投保人健康有问题时,保险公司将会加收保费,请问加收保费合理吗? 答:保险健康问卷牵涉两方面问题,一是自己曾患过的疾病;二是父母或亲戚患过且对被保险人将来健康有提示意义的疾病。很多疾病有遗传性,对后代可能产生影响,而某些既往史中的疾病是慢性病,如乙型肝炎,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管理]
年轻人如何购买保险大有讲究
很多人认为,购买人寿保险是衣食住行之外的消费,其实,人寿保险对每一个人而言都是必需品而非奢侈品。人生风险无处不在,人寿保险是非常好的转移风险的方式。但人寿保险险种繁杂,如同一个大超市,各取所需非常重要,年轻人应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呢?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年轻人的保费支付能力。对于刚从学校毕业的年轻人来说,由于工作经验少,收入不会很高。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管理]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质核准
所在地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核准的,以向申请人颁发《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形式作出书面决定。 六、注意事项 1、参加保险公估从业基本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报名; (2)由他人顶替参加考试; (3)违反考场纪律; (4)有其他作弊行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