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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之--婚后财产指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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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过程中 一方擅自转让房屋所有权应如何处理
对于绝大多数普通百姓来说,离婚时最大的财产处理难题就是房产的分割,因此,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就成为双方争议的最大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是,离婚期间,一方擅自转让房屋所有权应如何处理? 相关案例: 张某(男)与刘某(女)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0年5月在上海市某区领取结婚登记证书。2002年,夫妻二人以刘某的名义在上海市某区某路购置了价值30万的住房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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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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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遗产、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如何区分
夫妻一方死亡开始继承时,也只能继承这部分遗产,而不能把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统统作为死者一方的遗产来继承。但在区分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时,也应当分清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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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婚后共同财产]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概念及范围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 《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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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遵循的程序及分割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判决或调解离婚,解除了夫妻间的人身关系,自然要对夫妻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除非没有共同财产或当事人不请求且另一方也不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分割财产时应遵循分割的程序,并把握分割的原则。 1、遵循的分割程序 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要以当事人提供为前提,法院不主动调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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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丈夫死后妻子名义下的存款与债权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死后妻子名义下的存款与债权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 胡某某原为乡干部与前妻生育三个儿子,即胡某忠、胡某平和胡某保。胡某某前妻死亡之后,胡某平随胡某某共同生活,胡某保随大哥胡某忠在阜田镇老家生活,长大后各自成家。1976年2月,胡某某与李某英。1986年,两人在吉水县枫江镇建造一栋75平方米的砖木结构房屋。李某英与前夫生育的儿子孔某某,长期在枫江乡下居住,为减轻孔某某负担,李某英于1984年起便带孔某某的长子(即李某英长孙)孔星共同生活,并抚养成年。胡某平结婚后,一直使用胡某某在枫江圩镇房屋的一间卧室。胡某某退休后先与他人合伙做木材生意,后与李某英做坛罐生意,生活较宽裕。2000年7月15日,胡某某去世,胡某平三兄弟为其办理丧事。2003年12月8日,李某英因病去世。此后,胡氏三兄弟与孔氏两父子因为而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审理中还查明,以李某英的名字开户的存款有36000元,且开户时间均为2000年7月15日之后(也即胡某某去世之后),在外尚共有债权25400元,其中借款时间在2004年7月15日前的有15200元,之后的有10200元。庭审中,胡氏三兄弟与孔氏两父子对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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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房地产分割知识点问答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婚前购买的房地产归购买方所有,婚后购买的房地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原来结婚满8年变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规定已经取消。现实生活很复杂,根据婚姻法的原则规定,离婚当事人往往不知道如何分割房地产。其实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会大一点,但是需要遵守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分割房地产。笔者根据多年的办案经历,把经常遇到的问题归纳总结,望能给当事人一点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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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时隐匿财产 女方离婚后可多分割
离婚时,男方隐匿一处房产,离婚一年后,被女方发现,因女方要求再次分割,诉至法院。2月12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男方给付女方房屋折价款的三分之二,计款20万元。 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于1990年1月登记结婚,2009年10月因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抚养、债权、债务分割进行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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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关于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
有些离婚妇女本身无经营管理能力,离婚后继续承包经营夫妻原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将会损害土地应有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针对上述各种情况,处理离婚案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时,应适当保护承包土地的整体功能,保持地上附着物和经营权的统一性,以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农业的发展,提高农业规模经营效益。 3、保障家庭成员享有均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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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
婚前置业引房产纠纷 产权证署名最关键
对方不思其反,出资者很难通过司法途径要回房屋。 律师支招:房屋产权双方署名避风险 房屋产权证上的署名问题,竟牵扯出一个沉重的话题——新婚燕尔的夫妻如何才能在不伤及对方情感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规避日后房屋产权带来的纠纷风险? 为此,记者采访了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赵莉律师。赵律师表示,婚前购房出资的一方有权要求在房产证上署名自己是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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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离婚债务的定性及处理对策
要妥善处理好离婚债务,首先要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既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承担就具有不可分性,夫妻应共同承担这些债务的民事责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举债时间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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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因损害赔偿所贷款应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损害赔偿所贷款应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 王某诉与李某离婚一案中,牵涉到一笔3万元的贷款问题双方纠缠不清。塬来,此笔贷款是因王某出交通事故自已负主责并且受伤,因无钱治伤和赔款,向银行贷款3万元,其中1万元用于自已治伤,另2万元用于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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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协议离婚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在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选择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快捷离婚方式。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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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否连带清偿
关键字:连带责任偿还债务清偿关系约定责任共同债务离婚夫妻 关于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如何承担的问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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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清偿
还是属于赵霞的婚前个人财产;第二个争议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庄传臻对毕广林的侵权之债是属于庄传臻的个人债务还是庄传臻与赵霞的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个争议是赵霞的名下的房产能否用于清偿夫妻共同债务。 针对第一个争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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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赌博欠债,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引言:当前,在夫妻离婚的诉讼中,夫妻一方经常拿出在婚姻期间个人对外的债务,而该债务作为共同生活的另一方,从未知晓或从未获得利益,从而引出了大量的纠纷。 案件回放 李女士和张某于1983年结婚。婚后张某沾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大量赌债。为了偿还赌债,自2003年至2005年,张某瞒着李女士分10余次借赌友款共计6万余元。因为沉迷赌博,张某对家庭不管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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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哪些是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具体情形如:(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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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与认定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在夫妻之间与债权人利益之间寻找一种符合公平正义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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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夫妻债务]
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种类
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哪些是离婚后的共同债务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具体情形如:(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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