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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属于共同财产,在没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财产权利各占一半。任何一方权利人不得私自处分全部的财产权利,王某的行为构成侵权,由于涉及到第三人张某的合法利益,房屋买卖后不能再次追索,因此只能以买卖房屋价款的一半7万元偿付方式作为王某对栾某财产权利侵权的赔偿。 律师解析: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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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不是可以要合理的赔偿?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处理共同财产,如对方同意,可以要求对方付给合力的赔偿,但如果协议不成,就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来取得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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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时(房产)财产分割原则
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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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关于离婚对投资性财产的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为此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适用本条司法解释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首先是离婚时争议的这些财产必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其次是夫妻双方应当尽量协商解决,对双方分歧较大、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才依法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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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涉税问题,主要是房屋产权变更环节。按法律规定对婚后财产(房屋)不管产权所有人是谁(其中一方)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析产时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一方放弃全部归另一方拥有;二是双方各拥有一部分;三是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按房屋份额得到补偿。如果原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离婚后的持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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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该协议是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的。因此,在离婚诉讼中王某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协议没有生效。 其次,王某与李某婚后购买房产属于王某个人财产。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离婚协议未生效,应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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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以上条款是《婚姻法》中关于财产确定的规定,如果房产是在结婚之前购买的,应当认为是一方婚前的财产,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应当算在夫妻在共同财产中。离婚时应当归男方所有,如果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房产的所有权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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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时债务如何清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关于离婚时清偿债务的一般规定。债务的性质不同,当事人清偿责任也不相同。 第一,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中包括维持夫妻共同生活、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所负的债务,双方均有清偿的责任,这种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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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在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的过程中,若涉及到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允许一方对另一方行使物权的追及效力,因为物在呼唤主人。 (1)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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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形式方面,申请人应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一般来说,国外的法律文书都需要经过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认证。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我国对国外离婚判决书的承认,仅适用其婚姻关系方面的判决,对于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并不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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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夫妻一方在公司的股份如何分割?真心真情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已成立10年以上,所内有多位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真心真情律师团队是本所一支具备扎实专业知识,丰富实务经验、专业代理婚姻纠纷的律师团队。真心真情团队采用律师团的服务方式,对于接受的案件由多位专业律师和助手分工配合,流水作业,办案效率高,服务质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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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关于主张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期限是: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 2、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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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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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一直是离婚诉讼中需要解决的争议焦点问题,尤其在现今房产业蓬勃发展、房价飙升、购房方式多样化的的背景下,使得离婚诉讼中房产纠纷的解决更加复杂。2011年8月13日正式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无疑指导了离婚诉讼房产纠纷的处理。该解释出台前,实践中各法院对该房产问题的处理也有较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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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法办[2011]442号 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二、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三、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六、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七、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九、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及其他问题 2011年6月22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它对我国民事审判队伍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1、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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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时当事人一方以另一方已经转移的婚内共同财产请求进行分割时应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转移财产方将财产转移的处所和证据材料; (2)所转移的材料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材料,一般只需证明该财产属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或者得到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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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提供保证。 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离婚诉讼是解除夫妻关系的变更之诉,如果同时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给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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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一条对此有详细规定,但对正在发生的隐藏、转移、变卖和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阻止。 因此,权利受损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自己的权利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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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讼离婚诉中,未成年子女和女方是弱势一方。特别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保留着男方置办房屋和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后,娶女方进门,婚后女方也多是在家操持家务,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一旦离婚,势必造成女方生活困难,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这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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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什么 一、夫妻双方为生活消费而负担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涉及日常生活所发生的债务。注意,这里的债务不仅仅限于夫妻双方为了自己的家庭发生的债务,也包括夫妻双方愿意为了各自的亲属或他人而自愿发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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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8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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