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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的一天,小弘的母亲被学校领导叫去,说是小弘太淘气,刚上学一个月就在学校打了两次架。“校长说孩子影响了学校的秩序,不能再留在学校。我哭着求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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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名初三学生在学校上体育课时突然死亡,其父母告上法院认为学校应对孩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日一审认定学校应对孩子的死亡适当承担部分责任,判决学校赔偿这名初三学生的父母各项损失15030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据悉,这名学生曾因胳膊骨折在家休养到2006年1月份。2006年3月3日下午,体育教师安排这名学生参加了跑步和单腿跳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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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险,故刘腾辉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了5000元的保险赔偿金。2004年10月,原告刘腾辉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城关小学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保障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8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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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9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大学学生董某在学校龙舟游泳池游泳时溺水身亡。龙舟游泳池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长期免费向公众开放,面积是标准泳池的两倍,深、浅水区无明显标志,能见度低,也没有配备安全设施和救助人员。  2002年6月,董某的父母以其子在该游泳池遇险得不到及时救助而丧生为由,向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集美大学校委会支付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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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中小学校均衡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小升初“推优” 不符合《义务教育法》原则 基础教育的性质不是通过考试和选拔把学生分成两等,而是使全体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教育的目的是使学生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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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加大对违法和失职行为问责的力度,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影响义务教育发展的情形,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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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近1.8亿人。义务教育被视为涉及利益人群最广的社会公益事业之一。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获表决通过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就本次修法中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国务院及各级政府违反本法都将被问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如果违反了本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应当追究其责任。”陈小娅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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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学校认为收取择校费是防止腐败、体现教育公平的一种方式,这是不对的,择校费的出现不仅违反了义务教育法,更是破坏教育公平原则的最直接的体现,应该尽快取消公办学校收择校费这一做法。”2007年3月4日,在全国两会开幕前夕,广东籍全国人大代表郭泽深的发言掷地有声!全国人大代表、湛江师范学院院长郭泽深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提交有关建议,要求尽快取消公办学校收取择校费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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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家,继续着他的“私塾”生活。8个月后,依旧没能重返校园的小鸿儒,就在不久前他与母亲会面中,被母亲半路“劫”走,从而再次成为媒体的聚焦人物。 人大代表:建议加大义务教育法处罚力度 在年仅8岁半的侯鸿儒一次又一次被推上“私塾”事件的风口浪尖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这一事件背后所折射出来的更深层次的法律和社会问题进行冷静的思考。记者日前走访了曾就此事向北京市人大提交议案的市人大代表任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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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待我们,肯定是一番好心,肯定是希望我们能成才。但是,他们知不知道,在这样的重压之下,在这样的状况中生活和学习,我们真的能够顺利长大成才吗? 专家点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国际教育交流协会会长 柳斌 上述现象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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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郭泽深:择校费违反义务教育法应尽快取消 “一些学校认为收取择校费是防止腐败、体现教育公平的一种方式,这是不对的。择校费的出现不仅违反了义务教育法,更是破坏教育公平原则的最直接的体现。”全国人大代表郭泽深认为,应该尽快取消公办学校收择校费这一做法。 他指出,取消不合理的择校费,治本之策在于坚持教育公平为根本,继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并遵循以下两项原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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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母堂”私塾不但违反了办学许可条例,也违反《义务教育法》,办学堂的人难逃法律责任。 首先,开办私塾未经正式审批,根据《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该学堂举办者应到所在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批、登记获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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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最基本的教育。 二、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就是指人民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工作失职或玩忽职守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法律责任 1、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规划目标和达到办学条件要求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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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项目名称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类 别行政处罚 行使依据《教育法》第七十五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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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过程中存在部分违规办学的实际及目前社会上的非法办班情况,市教育局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整治民办教育机构违规办学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办学行为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类民办教育机构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更改校名、变更办学地址、更换负责人。不得以开设“分校”名义私自增设办学点。不得擅自扩大办学规模。严格按《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办学内容开设课程,严禁私自增设项目或专业、超范围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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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政局将“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列入2005年的工作重点。2月28日是民办非企业单位限期登记的最后一天,目前厦门市各区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不足一半。在未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还有一部分连经营许可证都未获得。据透露,这批未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是民办学校和教育类培训机构等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约30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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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 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和引导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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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但同时也在许多领域引发了许多尚未为人们所熟谙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如何在“鼓励”、“支持”的同时,加强“引导”和“管理”,这方面,我们可从国外私立学校的发展轨迹中获得某些启发。国外私立学校由于办学历史长,且具延续性,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机制完备、内容齐全、行之有效的系统,因而借鉴国外私立教育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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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上大概有五六种学校形式,形成了混合型的现代教育体制:①公办学校形式,这仍然是主体;②由非政府机构和公民个人独立的民办教育机构正在逐步崛起;③公办学校举办的分校,在政府的驱使下应运而生;④公办学校改制的学校,每个地区都有试点;⑤公办高等学校举办的二级学院及中外合作举办的学校已经不少了。 民办教育的出现及民办学校制度的构建对我国教育是个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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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大一统”或垄断局面,为教育的多元化发展和竞争作出了贡献;三是改善教育公平,提高教育效率,扩大教育自由,创新办学思路和教育方式,推动教育改革,并为中国教育体制改革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四是减轻了财政办学的压力,促进了教育产业的发展。但是,民办教育(机构)从无到有,是在旧体制向新体制转型或过渡中产生的。它必然带有过渡时期的“模糊”特征或非驴非马的体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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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5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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