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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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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86年11月6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普及标准,实现的年限,市区(包括滨海各区的城区部分,下同)和郊区、县的城镇为1988年,农村为1990年。有特殊困难的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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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94年3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世纪末全省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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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92年12月20日江西省 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实施义务教育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教育主管部门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义务教育工作。 第四条 凡新学年始业前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方,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入学年龄可推迟到七周岁。因盲童及聋哑、弱智儿童、少年的入学年龄可放宽到十二周岁。 第五条 因缓学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在校年龄的,初等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超过十五周岁,初级中等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超过二十周岁;因盲、聋哑、弱智需延长的,初等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超过二十周岁,初级中等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超过二十五周岁。 第六条 义务教育的目标为1995年前重点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城镇、工矿区和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地区,在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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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88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8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各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依法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的品德、智力和体质得到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应当加强双语教学,并推进学前双语教学。 双语教学是指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言组织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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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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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2008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8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8]第2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 第三章 学校 第四章 教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自治区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四条 义务教育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委、财政、建设、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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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94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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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86年9月9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于新学年开始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实行七周岁或者六周岁半入学的地区,可逐步过渡为六周岁入学。入学年龄的过渡,须经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各级人民政府应坚持义务教育的全面质量标准,加强对教育改革的领导。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必须端正教育思想,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学校应当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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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 (1986年5月29日黑龙江省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 第三章 教师 第四章 学校建设 第五章 经费 第六章 社会办学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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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88年9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包括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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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回应了当前教育投入、教育均衡、免收学杂费、教育乱收费等热点问题。通过细读研究后,笔者认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具有三大转变。 一、义务教育社会背景的转变 1、管理体制的变化。20世纪90年代的体制改革,使得我国的管理体制权限重新收归中央,特别是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将财权上收,中央财政收入从原来的11%上升到现在的6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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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呼声不断涌现,2003年有376名全国人大代表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修改议案。 修改《义务教育法》涉及诸多需立法决策的重点难点问题。国务院提出的修订草案有90条,是现行《义务教育法》的5倍,内容已较为全面,但也仍然有不少不同意见。笔者认为,以下几个问题应在《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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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修订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一类。据法制日报报道,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认为,修改义务教育法是急需的立法项目,建议国务院加快有关立法工作。 现行的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由六届全国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的,共有18条,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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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一些孩子“因贫失学”让人心酸;城市教育资源分配失衡,“择校”成为许多家长的梦魇;“分数至上、考试至上”的社会风气让无数孩子远离快乐;乱收费现象严重,个别学校和老师频频把敛财黑手伸向孩子———义务教育阶段的这些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2月25日上午,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引人关注的是,草案直面义务教育实施中上述四大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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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在即,正当经历九年“寒窗”的初三年级学生为最后的冲刺做准备时,河北省石家庄市一所中学初三毕业班的多名学生,却成了班主任老师的“劝退”对象,而劝退的原因并非这些学生违反了哪条校规校纪,只是最近摸底考试“成绩靠后”。在老师三番五次的“劝说”下,如今该校20余名学生或退学在家,或转至其他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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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家,继续着他的“私塾”生活。8个月后,依旧没能重返校园的小鸿儒,就在不久前他与母亲会面中,被母亲半路“劫”走,从而再次成为媒体的聚焦人物。 人大代表:建议加大义务教育法处罚力度 在年仅8岁半的侯鸿儒一次又一次被推上“私塾”事件的风口浪尖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这一事件背后所折射出来的更深层次的法律和社会问题进行冷静的思考。记者日前走访了曾就此事向北京市人大提交议案的市人大代表任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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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布置学生大扫除,一初中生在劳动中受伤,家长在要求学校赔偿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1月2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15 岁的小强是丰城市秀市中学初三年级的一名学生。2006年4月10日下午,学校安排学生大扫除。检查卫生时,教师见宿舍里挂满绳子,凌乱不堪,便吩附小强将绳子解掉,小强用手扯拉绳子,孰料钉子钉得不深,扯绳子时连同铁钉一并拔出,铁钉反弹将小强右眼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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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三学生苏某上体育课时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其父母提起上诉。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起上诉案。 2005年12月8日,苏某因右肱骨上段撕脱骨折,向学校请假在家养病到2006年1月。同年2月开学后,苏某到学校上课。同年3月3日下午,苏某在上体育课时突然昏迷,当日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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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徐某、宋某、王某均系某中学初一九班的学生。2001年4月9日下午,教师在开会,徐某挑逗坐在前面的王某,拿书打了王某头部几下后跑回自己的座位,王某即转身将书向徐某扔去,恰巧打在宋某的右眼上,宋某当即被学校送至医院治疗。该事故致宋某继发性青光眼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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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0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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