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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完善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立法设想 内容提要】公司清算是终结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行为。公司清算更多地与债权人的利益有关。设计科学、合理的公司清算制度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出现行《公司法
咨询律师: 胡骅
【清算组的决议】破产清算组织的缺点及制度设定 内容提要:《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法院对破产清算组的发起、成立、领导、监督和撤销的权利,但由于我国破产机制的尚不完善,导致破产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难点。作者根据审判实践,阐述了设定破产清算组织制度的理由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注销清算】公司清算注销及相关概念 一、清算、注销的必要性 公司歇业后未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公司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公司歇业后,被登记主管部门注销登记,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负有清算之责的主体为诉讼主体。因此,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公司才能从法律意义上消灭
咨询律师: 胡骅
清算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成立清算组。一般来说,公司解散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并非所有的公司解散都要进行清算。因公司合并或分立导;致公司解散的,就不应进行清算。因为公司合并或分立虽然导致公司的解散,但解散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新成立的公司承担,这与其他情况下解散后无人承担其权利义务有区别。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司清算程序】完善我国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法律思考 【内容提要】由于《公司法》未对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作出规定,导致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影响了公司退出机制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危及了市场经济秩序。作者在此借鉴域外公司法的规定就完善我国公司强制清算制度从四个方面作了具体阐述:一、强制清算应由法院组织;二、申请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三、强制清算的情形;四、关于强制清算的程序。
咨询律师: 胡骅
[清算执行] 公司注销程序
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二、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 三、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咨询律师: 胡骅
[清算执行] 政策性破产职工补偿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发[1997]10号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国务院 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咨询律师: 胡骅
为了推进青海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工作顺利进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依法破产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实行经济补偿和劳动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青政办[2003]27号)文件,以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障其基本生活。 根据《意见》精神,国有企业实施依法破产,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本人在岗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工龄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而关于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则扣除了优先受偿的债权。 政策方面,国务院从1994年开始陆续发布了一些行政规范,包括《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咨询律师: 胡骅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且在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企业破产时本人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以本人进中心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经济补偿金。领取经济补偿金人员如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我国的国有企业破产制度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程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自始至终存在着大量的行政因素,在国企的破产申请、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方面都有所体现。在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上,法律与政策对用于职工安置的财产和实际清偿的范围都做出了不同规定。 法律方面
咨询律师: 胡骅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进入了攻坚阶段,其职工安置工作更是难点中的难点,破产法和大量部门规章、地方政策对此均有规定。目前,法院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时,不仅要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依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中也存在着法律与政策并行、甚至矛盾交织的局面。究竟如何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已成为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判中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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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发[1997]10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根据相关规定向破产企业职工发放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后,不再就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予以补偿。
咨询律师: 胡骅
随着国有经济布局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加大,特别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一些地方的国企改制重组步伐加快、任务加重。然而,少数企业在改制中,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办事,违反民主程序,改制方案等涉及企业重大决策问题和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未经职代会讨论,使改制工作受到了影响,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利益受损,有的企业甚至引发了职工群体性事件,给企业和地区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咨询律师: 胡骅
鞍山:改制破产国企职工权益有保障 www.chinaneast.gov.cn 2005年06月13日 来源:鞍山日报 昨日,记者从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鞍山市出台的《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职工安置的实施办法》,将妥善处理企业在改制时出现的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取暖费等职工关心的债务问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清算执行] 国企改制职工安置
29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省政府下发《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对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作出新的规定,我省要求该《意见》下发前,改制规定与其不一致的,以该《意见》为准。该《意见》出台前,已批准的改制方案仍按原批准方案执行;已完成改制的企业
咨询律师: 胡骅
依据的是劳动法的直接规定,适用于所有的企业;而企业的职工安置费根据的是国务院有关国有企业破产兼并等的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个别地方政府的规章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且其仅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中的职工。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该补偿金请求权可以参照《破产法》的规定作为第一顺序清偿的破产债权参与企业的破产分配,而职工安置费则不适用该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与一般破产案件在职工安置方面的区别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政策性破产案件与一般破产案件在审理中的主要区别是职工安置的标准以及安置资金的来源不同。一般破产案件的职工安置费用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计算出来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补偿金被列入破产财产分配的第一顺序从破产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不能从抵押财产的变现价款中支付。
咨询律师: 胡骅
[清算执行] 国企破产职工补偿
最近,一些区属国有企业及职工询问企业破产后职工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如何领取计发。现就此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的政策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破产企业中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选择自谋职业的职工,可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能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只能领取经济补偿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乘以工作年限?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标准=下岗职工进中心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实际工资年限×财政补助比例。
咨询律师: 胡骅

破产程序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7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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