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罪名
刑法罪名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刑罚罪名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贪污贿赂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人既无喊叫,也无声明,私自拆接电缆,实属本人操作不当,造成触电死亡属意外事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此案应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第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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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危害公共安全罪]
错配中药致患者中毒身亡该定过失杀人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院不同意该判决,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对被告人张连义的行为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原审判决定过失杀人罪属定性不准。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撤回抗诉的决定书。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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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已涉嫌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二种意见认为,余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第三种意见认为,余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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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
论渎职犯罪中的“重大损失”问题
渎职犯罪的司法认定,遇到诸多实际操作难题。其中,既有立法些许疏漏形成的司法介入缺位,也有规范解释论上存在的意见分歧,从而导致刑事能否进行调整和如何调整的种种纷争和困境。渎职犯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就是在理论和实践中经常出现认识分歧并亟待统一认识的问题。 一、“重大损失”的立法表述及其司法分歧 司法实践对渎职犯罪“重大损失”的认识纷争,首先源之于刑法的罪状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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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
如何认定过失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
上争议很大,实践中认识也不一致,导致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有着不同的结论。 对于过失渎职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理论上有各种不同的主张,司法实践中多采用“中断”理论来加以判断。所谓中断理论,即在刑法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因素的介入导致原来因果联系的方向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致使因果关系中断。这种中断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介入因素是异常的;二是介入因素对最后危害结果起直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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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方法
故意伤害罪的形态 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应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但对于伤害的对象不能作僵硬的理解,尤其应注意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易言之,在伤害对象与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对死亡者的死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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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共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难道其他人也要对死担责吗?请教各位老师?罪与责相一致,而附民诉中判了第一被告赔大部分,其余是小部分.我认为除第一被告外,判重了 ! 从你描述的事实情况来看,我也同意你的观点,本案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五被告人开始并无共同的伤害故意,而仅是找三人练练手脚,属于一般的打架斗殴行为,故意伤害是第一被告人临时起意的,其他四人不具有这一伤害故意,更何况共同的伤害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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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故意伤害罪的司法认定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往往比较复杂,不仅是因为在暴力案件中,对于致伤、致死的原因认定比较复杂,即使有法医鉴定结论,人们也还可能对于造成上述结果与被告人行为的关系存在不同认识,而且还因为有一些问题在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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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故意伤害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述四要件中惟有主观和客观两个要件对甄别犯罪与否、此罪彼罪有现实意义。故在以下内容中仅探讨故意伤害罪的主观及客观要件。 二、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仅限于故意,包括直接和间接故意。具体来讲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至于行为人是基于何种动机,良好抑或邪恶,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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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析故意伤害罪未遂的认定与处理
故意伤害罪属于结果犯,要构成既遂须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故意伤害罪包括轻伤、重伤与致人死亡三个情节。故意伤害造成轻伤及轻伤以下结果的犯罪停止形态如何认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与死亡是否属于结果加重犯?并结合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使得故意伤害罪未遂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至今仍未达成共识。 从历来的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以故意伤害罪未遂定罪的案件极少甚至没有 ,但由此可否得出结论认为故意伤害罪并不存在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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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实践中应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
我国实行罪责自负的刑法原则,查明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对该结果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要认定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相应的刑事责任,必须确定被告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损害后果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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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在被追打的情况下,慌不择路逃进派出所躲避,a这班人情绪甚是高昂,气焰甚是嚣张,冲进派出所追打并将派出所的一些物品打坏。b 被打成轻微伤。 本案a及其酒友涉及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呢?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先看《刑法》对这两种罪名的规定: 项目 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罪 《刑法》条文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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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诱因行为致人死亡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心源性猝死;吵架、劳累、情绪激 动等因素可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 裁判 某区人民法院认为,法医学鉴定结论及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对黄某身体未直接实施伤害,黄某死亡是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因 此陈某的行为与黄某死亡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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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故意伤害罪中共同参与人责任认定的原则
共同参与人虽然事先对伤害对方的后果有预谋,比方说将被害人打到某种程度,或者对伤害后果有概括的故意,但在实施过程中个别人的主观故意又可能发生变化,出现实行过限行为,这时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更成为区分各行为人罪责的标准。 原则三:罪责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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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中的“造成严重残疾”
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请问如何认定“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这句话怎似简单,其实是复杂的。它包括了三个条件:一是手段特别残忍,二是致人重伤,三是造成受害人严重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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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未成年盗窃,认定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的情形
小林,15岁,在一次游戏厅中玩游戏时,见吧台管理员处有大量现金,临时起意,偷偷的溜进柜台内抓了一把往外就跑,不想被两个人迎面堵住,情急之下,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扎伤一人,后被众人抓住,报警移送公安机关,受伤的人因伤到胸部造成血气胸,并留下了后遗症。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检查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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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故意伤害罪
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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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故意伤害罪赔偿标准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 434 条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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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非直接致伤之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被害人的所受伤害非侵害人直接造成,而是被害人在对方强烈的暴力和精神胁迫下,为摆脱、解除危险而“自行”造成的,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情 被告人陈智勇和被害人费春林、路忠、樊士方等人同在北京市丰台区岳各庄村43号院西侧楼房暂住。2004年4月13日,陈智勇酒后回到该楼3层楼道处时,因故与费春林、路忠、樊士方、庞永生等人发生争执,费春林对陈智勇进行殴打,后被他人劝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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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