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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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宅基地]
农村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
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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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回收问题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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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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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宅基地]
宅基地内开旅店也应缴纳房产税
某村村民李某利用自家宅基地上的房屋开办了一家旅店,对外进行经营。其居住的村落系镇政府所在地。2007年10月,区地方税务局某税务所向李某征收旅店经营用房的房产税420元。李某对此不服,以农村不应收取房产税、旅店所用房屋系其自有住宅、不属于房产税征收范围为由,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法院审判】 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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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宅基地]
村民能否出卖其宅基地上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上述规定来看,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对售房主体却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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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宅基地]
如何认定宅基地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
对于如何确认此类合同的效力,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认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确认无效 首先,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村私有房屋买卖涉及到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我国《物权法》第153条明确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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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宅基地]
遗嘱是否能够分割宅基地
几年前,王某立了一份遗嘱,对其所有的财产进行了分割,遗嘱写道:2间房屋由其在部队的儿子继承, 5万元现金和2间房屋的宅基地由女儿继承。后来,王某逝世,王某女儿遂打算在原宅基地上建房。村委会进行反对,认为王某女儿不能在原有土地上建房,于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王某不可以通过遗嘱处分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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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宅基地]
五保户死后 其原有宅基地能否被继承
认为他是刘大爷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刘大爷的宅基地应归其所有。村民小组却认为,刘某未对刘大爷尽到任何义务,刘大爷一直都由村民小组供养,死后也是由村民小组负责埋葬的,再说时间过了这么久也一直无人提出宅基地的事,刘大爷生前的宅基地应收回村民小组所有。刘某不服,遂不断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解决此事。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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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宅基地]
出嫁女回娘家请求分割宅基地被驳回案
案件简述: 城郊地区,由于城市改造升级,宅基地价值飙升,出嫁多年的女儿,起诉哥弟,回娘家请求和哥弟分割宅基地,本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代理被告积极应诉,最终一二审法院均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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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能继承吗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也根据《宪法》精神,作了相同规定。据此,村民个人不享有对宅基地的所有权,而只享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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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宅基地]
农村房屋权属登记(宅基地)问题的解决
农村房屋权属登记(宅基地)问题的解决 一、基本事实 张某,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某村村民,一直居住在该村并系户主。 1994 年 4 月 8 日 ,该村村委会组织村民住房核查登记工作,并指派同村村民曹某对张某的住房进行核查登记。曹某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处房产的户主变更为张某的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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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农村宅基地可以进行自由买卖吗?农村 宅基地买卖合同 具有法律效力吗?针对这两个常见的宅基地问题,律咖网小编将在下文中为大家一一介绍,欢迎阅读! 法律规定 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国家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只能卖给本村没有宅基地并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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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宅基地]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并经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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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宅基地]
农民办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手续
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用地手续: (1)建房户首先向所在地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2) 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批准手续: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余闲地等非耕地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占用耕地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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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宅基地]
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
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因为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 农民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另外,因为我国农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能力。以农户为单位分配的,一般不作过多调整,以保持其稳定性。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妨碍农户其他成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但并不是继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继续经营和使用。 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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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如何转让?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为了能够充分保证“农村村民居者有其屋”我国法律针对宅基地的转让给予了严格的限制性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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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及于地下?
原告甲与被告乙的宅院南北相邻,2001年8月份,被告方建房时将新建房屋的根基20厘米建到原告的宅基上,原告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告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被告答辩认为,被告建房的根基在地下,且被告并未干涉原告对该宅基地地表面的正常使用,故被告并非侵权。 [法理评析] 此案提出了这样一个值得探究的理论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势范围能否及于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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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