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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延政办发〔2008〕111号
颁布日期:2008-08-2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8〕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延安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方案

为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保护大气臭氧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简称ODS),根据《陕西省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及国家关于加速淘汰氯氟烃(俗称氟里昂,简称CFC)和哈龙行业计划中规定的工作目标,加快我市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工作步伐,在2009年7月1日前完成全市氟里昂和哈龙的淘汰,实现全市无氟里昂、哈龙以及含有氟里昂和哈龙的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消费;在2010年1月1日前淘汰四氯化碳和甲基氯仿的生产和使用。

具体目标包括:

(一)对全市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的现状进行调研,摸清底数,建立全市ODS生产和消费企业数据库及信息系统。

(二)确保实现国家阶段性履约目标:通过监督执法,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全氯氟烃和哈龙产品;到2009年底淘汰甲基氯仿、四氯化碳(用作非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用途除外)。

(三)严格执行国家已经颁布的淘汰ODS政策法规,开展执法检查等工作,完善地方配套政策,建立ODS监管体系。

(四)建立对维修、原料、必要用途等领域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的申报登记和监管体系。

(五)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各级政府和公众自觉履行国际公约的意识,推动社会公众消费方式的转变。

(六)打造和锻炼一支具有全面履约知识和能力的履约队伍,建立起政府各部门和企业单位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可持续履约途径。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发布以全氯氟烃、哈龙为制冷剂、发泡剂物质淘汰名录及替代产品名录

明确全市停止生产和使用的全氯氟烃、哈龙制冷剂、发泡剂产品及其替代产品,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名录。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二)加强生产领域的监管

1、对新、改、扩建生产ODS以及副产ODS的项目的监管

(1)禁止新、改、扩建生产以及副产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甲基溴建设项目的审批。

(2)新、改、扩建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市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配合。

2、对现有生产ODS以及副产ODS的企业的监管

(1)加强市场监管,对仍在生产、销售、使用全氯氟烃、哈龙产品以及含有全氯氟烃、哈龙产品的要依法取缔。

(2)对市内现有生产以及副产四氯化碳、甲基氯仿、甲基溴、甲烷氯化物(副产品四氯化碳)、含氢氯氟烃的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实行申报登记制度(详细申报产量、产品去向等信息)。

(3)加强对四氯化碳、甲基氯仿、甲基溴、甲烷氯化物(副产品四氯化碳)、含氢氯氟烃生产单位的执法检查,严禁单位和个人超限额生产或非法生产。

(4)不得将四氯化碳、甲基氯仿、甲基溴、甲烷氯化物(副产品四氯化碳)、含氢氯氟烃ODS产品销售给未经环保部门认定的单位或个人。

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质监局、工商局配合。

(三)加强使用领域的监管

1、对新、改、扩建使用ODS助剂的项目的控制

(1)禁止审批新、改、扩建使用以全氯氟烃为发泡剂或制冷剂的冰箱、冰柜、汽车空调器、工业商业用冷藏、制冷设备的生产项目、以及CFC—113为清洗剂的生产工艺;禁止采用以全氯氟烃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产品、聚乙烯、聚苯乙烯挤出泡沫塑料生产工艺、以CFC—113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

(2)禁止审批新、改、扩建以四氯化碳为清洗剂的生产工艺、以四氯化碳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的生产工艺。

(3)禁止审批以甲基氯仿为清洗剂的生产工艺。

(4)禁止审批新建大型建筑工程安装使用以全氯氟烃为制冷剂的中央空调制冷设备。

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发布通告,市发改委、环保、建设、质监、工商、消防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负责日常监管。

2、对现有使用ODS助剂企业的监管

(1)组织在生产过程中使用ODS助剂的单位改用国家公布的替代产品和技术。

(2)对尚未改用国家公布的替代产品和技术,仍在使用全氯氟烃、哈龙产品以及含有全氯氟烃、哈龙产品的企业,责令停产、限期改用替代产品或进行相关技术改造。

(3)对现有符合国家政策使用ODS产品的企业,须报经市环保局认定,实行申报登记制度,详细申报ODS的使用情况,并要制定计划,加快替代转换工作的进度,限期淘汰。

(4)经认定,并有ODS使用配额限制的单位必须在配额内使用,严禁超限额使用。

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发改委、工商局、质监局配合。

3、对制冷设备维修行业的监管

(1)在维修活动中更换全氯氟烃制冷剂的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家用制冷、建筑中央空调制冷维修单位,必须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充灌/回收设备,并向环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维修更换业务。在维修活动中不得随意将全氯氟烃制冷剂排入大气,不得随意将全氯氟烃制冷剂用于冲洗、泄漏检测,在维修已经替代了全氯氟烃制冷剂的设备时,不得重新使用全氯氟烃制冷剂。同时要定期向环保部门申报全氯氟烃制冷剂的回收、储存和再循环利用等情况。

(2)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成熟的替代产品前,在用家用制冷设备和汽车空调维修时,需到指定的制冷剂设备维修单位充灌回收再生的全氯氟烃制冷剂。

(3)对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单位进行日常监管时,应将全氯氟烃制冷剂的销售、储存、维修更换活动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

对汽车空调维修单位的监管由市交通局负责,市环保局、质监局配合;对工商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单位的监管由市工商局负责,市质监局、环保局配合。

4、加强汽车报废企业的监管

具备报废汽车拆解资格的单位,必须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回收设备。在报废汽车拆解活动中必须先行回收汽车空调中剩余的全氯氟烃制冷剂,不得随意排入大气,回收的全氯氟烃制冷剂应收集并交由全氯氟烃制冷剂储存中心再生后储存。

此项工作由市商务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四)对流通领域的监管

1、对ODS销售、消费领域的监管

(1)除用于国家政策允许的维修用途外,禁止在全市销售全氯氟烃制冷剂、清洗剂、发泡剂和四氯化碳,全市销售的制冷剂、清洗剂、发泡剂必须为经国家推荐的替代产品。

(2)禁止在全市销售含全氯氟烃制冷剂的家用冰箱、冰柜及工业商业用制冷设备。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购买含全氯氟烃制冷剂产品。

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2、对哈龙灭火器的监管

(1)除公安消防部门指定的哈龙灭火器销售、维修专卖店外,其他单位一律禁止销售哈龙灭火器(剂)。

(2)所有需购买哈龙灭火器(剂)的单位必须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经批准并到环保部门备案后,方可到认定的专卖店购买。

此项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市工商局、环保局配合。

(五)建立含全氯氟烃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

为满足在用制冷设备在2010年之后的维修消费需求,将在设立1—3家具备回收、储存和再生能力的全氯氟烃储存中心,建立回收、储存与再生体系,回收、储存和再生替换下来的全氯氟烃制冷剂。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培训,提高维修人员的操作水平,尽可能地减少全氯氟烃的排放。

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六)淘汰在用的全氯氟烃制冷剂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

根据我国全氯氟烃制冷剂替代产品推广和使用情况,在全市开展淘汰在用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中使用的全氯氟烃制冷剂的工作,全部采用国际通行或国家认证的成熟技术进行整机替换或改造。

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发改委、工商局、质监局、规划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师合林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志春同志和市环保局局长裴小元同志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委、市建设规划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和市公安消防支队。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制定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规划、措施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裴小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按要求开展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师合林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志春市政府副秘书长

裴小元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郝明建市环保局副局长

杨剑君市财政局纪检组长

蔡小龙市发改委党组成员、西部办副主任

古益民市商务局副局长

席功山市规划局工会主席

周安民市交通局副局长

朱勇市科技局副局长

延新宇市国资委副主任

崔延强市工商局副局长

牛子仲市质监局副局长

邢彦峰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刘治清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副经理

(二)落实责任

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任务,落实责任,抽调专人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具体执行方案和工作进度,确保任务的完成。

(三)经费保障

履约工作是一项全新的政治任务,又是以项目淘汰和监督管理并重的技术性很强的一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各部门根据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需要,通盘考虑,制定专项经费预算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解决。

(四)宣传保障

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市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大力宣传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实施步骤、方案,适时举行新闻发布和专题活动,利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的公益广告、专题片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并编制保护臭氧层科普知识小册子和通俗易懂的标语口号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舆论氛围,提高政府官员和公众保护臭氧层的环境意识,让广大人民群众及时知晓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扩大臭氧层保护工作的社会基础。

(五)培训和调研

积极开展对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履约知识、政策、法律的业务培训。组织对重点行业的调研活动,摸清市内企业生产、销售和使用ODS的情况,建立ODS登记备案制度。

(六)严格监督、加大执法力度

组织好市内ODS非法生产、非法使用和非法贸易(“三非”)的联合执法检查,组织开展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执法检查,推动企业限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规范使用和回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为。

市规划局、交通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公安消防支队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交流沟通,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为,坚决杜绝已经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的设施重新建设和异地转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把该项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二)各司其责,注重实效。各相关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本级本部门的目标任务,完善和落实进一步的具体措施,确保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取得实效。

(三)密切配合,注重协调。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涉及到各级政府和诸多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区县政府之间要主动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四)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五)市规划局、环保局、商务局、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和市公安消防支队要设立举报热线,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必须尽快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送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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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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