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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延政办发〔2008〕14号
颁布日期:2008-01-3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8〕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

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三次党代会精神,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保持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思路和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土地换保障”,推动被征地农民融入城市社会。

(二)坚持政府责任原则。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纳入市、县区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政策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坚持统筹兼顾原则。以做好新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为重点,统筹做好原已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四)坚持分类指导原则。按照城市规划区内、外之分,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在本行政区域留足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范围和对象

(一)本市城镇规划区内,本意见实施后,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土地统征后,人均耕地不足0.4亩的村中,年满18周岁及以上在册农业人口适应本实施意见(包括已整体农转非的村)。城镇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适用本意见。

(二)下列人员不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1、土地被征用后,重新获得了调剂土地的;

2、土地被征用后,政府已作适当安排、个人在城镇已就业并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3、土地被征用后,已享受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口已迁往外地或出国(境)定居的;

4、保障范围内人员在服刑期间的。

(三)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审核,国土资源和公安部门共同审定,公示审定结果,抄送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养老和医疗保险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160元/月。被征地农民按本人所处的不同年龄段及附表(一)、(二)中的标准,由村(组)组织统一参保登记,一次性分别缴纳5—17.5年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集体按2/3缴纳,从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中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征地手续办结3个月内一次性统一代缴,不足部分由村(组)和个人负责补足。政府补贴1/3(省、市、县区财政各承担1/3),补贴资金根据当年实际需要,分别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个人不缴纳保险费的,不能享受政府和集体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保障待遇表(一)

年龄段缴费

年限

(年)缴费

总额

(元)其中保障标准(元/月)

集体和个人承担2/3财政补贴1/3

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人员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5960064003200160

年满65不满70周岁1019200128006400160

年满60不满65周岁1528800192009600160

接近领取养老保险金人员年满45不满60周岁17.5336002240011200160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个人账户表(二)

年龄段缴费基数(元)(2007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缴费

比例

(%)缴费年限(年)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元)按缴费比例划分

总额集体和个人承担2/3财政

补贴1/3记入个人账户金额(8%)记入统筹基金金额(10%)

劳动年龄段人员年满35不满45周岁1691818103045220301.610150.413534.416918

年满18不满35周岁1691818515226.210150.85075.46767.28459

(二)符合领取养老金年龄(60周岁)及以上人员,按附表(一)中的标准一次性缴纳5—15年的养老保险费,政府相应补贴1/3,从缴清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160元养老金。

(三)接近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年满45不满60周岁)的人员,按附表(一)中的标准一次性缴纳17.5年的养老保险费,政府相应补贴1/3。待其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160元养老金。

(四)处于劳动年龄段(年满18不满45周岁)的人员,按附表(二)中的标准一次性缴纳5—10年的养老保险费,政府相应补贴1/3,由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尚未到达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将其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资金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户,按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未实现稳定就业,但村(组)和被征地农民依据自身经济实力,愿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者,可按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其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资金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户,由村(组)和个人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继续缴费(合并计算缴费至少要达到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由村(组)和本人自愿,按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表一)中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人员的缴费标准补缴差额部分,政府相应补贴1/3,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由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160元养老金。

(五)征地后人均耕地仍在0.4亩以上的村,要从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中计提30%—50%的养老保险预备金,具体由各县区政府确定。以后再次征地时使用预备金,按本实施意见启动养老保险。

计提的养老保险预备金由村委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储存,受乡(镇)财政所监督,用于该村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时村集体和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养老金待遇,根据全市经济增长、农村最低生活标准及价格指数的变化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且已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仍按原办法执行。其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同时按本办法享受养老待遇。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过渡到本办法,不愿纳入本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执行,具体过渡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八)未到达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死亡的(或在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集体和个人缴费本息(或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政府补贴不退还,纳入基金专户。

(九)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以村为单位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后享受相应待遇。

(十)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四、培训和就业

(一)实施就业扶持。市、县区政府要把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整体规划,对劳动年龄段人员,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扶持创业典型,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

(二)实施就业服务。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市、县区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指导、求职登记、职业介绍,促进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并按规定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促进就业相关扶持政策。

(三)实施就业安置。对公益性征地,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并制订相关的鼓励政策,引导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对生产经营性征地,政府要督促指导征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四)实施就业培训。市、县区就业服务机构、培训机构要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中有就业愿望的适龄劳动力,免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促进尽快实现就业。

(五)培训就业资金。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依照职业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审核安排,资金来源主要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

五、组织领导和管理

(一)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终考核目标,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广泛深入宣传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确保必要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务必把工作做细做实,切忌简单化。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财政、国土、民政、公安、农业、建设、卫生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责出发,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严格资金管理。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由财政、国土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统一协调划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解缴;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和专项储备金专户的设立和资金筹集管理工作,于社会保障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有关资金全额划拨到指定的财政专户,并单独建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征地方案批准前社会保障方案的审核、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基数的审核、个人账户记录、养老金发放等工作。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

(三)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各县区要根据国发〔2004〕28号、国办发〔2006〕29号、陕政办发〔2007〕8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为推动跨越发展,构建和谐延安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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