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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西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文号:延政发〔2008〕25号
颁布日期:2008-05-1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西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政发〔2008〕25号

宝塔、子长、甘泉、富县、洛川、黄陵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包西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包西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征迁

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包头至西安铁路(以下简称包西铁路)是包柳铁路大通道的组成部分,也是连接京兰通道、欧亚大陆桥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包西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对于发挥神延线、西延线路网综合效能,促进蒙西及陕北地区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包西铁路北起内蒙古包头市、南至陕西省西安市,涉及我省榆林、延安、渭南、西安四个市18个县区,我省境内正线长624.6公里,总投资167.3亿元,途经我市子长、宝塔、甘泉、富县、洛川、黄陵6个县区。为确保包西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征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包头至西安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省界至张桥段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0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原至中卫(银川)铁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50号)文件规定,参照我市近年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安置标准,结合本次征迁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征迁范围和时间:严格按设计文件确定的铁路用地范围组织征迁,对用地范围以外的征迁,原则上不予考虑,情况特殊确实需要征迁的,必须经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和铁路建设单位共同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征迁工作自《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征迁公告》发布后,被征迁人应停止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等,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将房地产等相关手续交当地统征部门备档。

第三条持有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的被征迁人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房屋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四条在本次征迁范围内有产权纠纷或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迁人须在《征迁公告》发布后5日内向当地统征部门提供房地产等相关证明,逾期则按正常的征迁程序处理。

第五条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在告知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

(四)超过有关部门规定的最高种植密度标准的树木;

(五)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挡工程施工或阻挡施工车辆通行,工程建设占用、使用有关道路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因工程施工损坏路产的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按原标准予以修复。

第七条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按规定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给予适当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按政策规定需要评估的房屋,应当由统征部门参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

第九条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条征迁人和被征迁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陕政办发〔2007〕107号文件和本《方案》,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十一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水浇地(含菜地)每亩18000元;川地(含旱平地)每亩12000元;坝地(含台地)每亩10000元;坡地每亩5000元;林地、草地每亩3400元。

青苗补偿费:水浇地每亩900元;旱地每亩600元。

荒山、荒地、荒滩、荒草地不予补偿。

第三章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根据该项工程的性质,本次房屋拆迁不具备产权调换的条件,因此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被征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凡涉及国有土地上合法建筑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建筑物拆迁补偿与安置: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农用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折旧适当补偿;被征收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类别、等级,确定补偿单价”。具体参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区各类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的通知》(延政发〔2008〕第18号)文件规定执行。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补偿标准依法予以补偿(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各县可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补偿安置意见,也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凡要求安置的被征迁人,可持铁路沿线负责征迁工作的国土资源土地统征部门出据的证明,优先在当地购买经济适用房。

第十四条市城市规划区外及各县所有集体土地上建筑物补偿与安置: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参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区各类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的通知》(延政发〔2008〕第18号)文件规定的重置价执行。

凡要求自建安置的村民,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优先在本村批准宅基地。

第十五条被征迁人在《征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征迁人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作为奖励。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

第十六条对征地补偿或房屋拆迁补偿有争议的,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四章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十七条地上附着物补偿:

1、果树、梨树、杏树、桃树、花椒树、枣树

盛果期:130元—200元/棵

挂果期:50元—70元/棵

幼果期:5元—10元/棵

2、葡萄树

盛果期:50元—70元/棵

挂果期:30元—50元/棵

幼果期:2元—5元/棵

3、杂树

Φ30㎝以上:26元/棵

Ф15㎝—30㎝:13元/棵

Ф15㎝以下:2元/棵

4、侧柏、油松、刺柏、云杉、火炬、金丝柳等风景苗圃:

(1)高200㎝以上:2.8万元—3万元/亩

(2)高150㎝—199㎝:2.5万元—2.7万元/亩

(3)高100㎝—149㎝:2.2万元—2.4万元/亩

(4)高50㎝—99㎝:1.9万元—2.1万元/亩

(5)高20㎝—49㎝:1.3万元—1.5万元/亩

(6)高20㎝以下:0.8万元—1万元/亩

5、经济林苗圃:6000元—8000元/亩

6、用材林苗圃:4000元—6000元/亩

7、活动房:40元—60元/m2

8、水井:1500元—2000元/口

9、水管:310元/户

10、铁水管(Ф10㎝):30元/m

11、动力电户:2000元/户

12、照明电户:150元/户

13、电话:180元/户

14、有线电视:127.5元/户

15、宽带网:100元/户

16、锅炉:1500元—3000元/台

17、土暖气:1000元—1500元/套

18、空调(迁移):350元/台

19、卫星接收器:300元/套

20、铁楼梯:150元—200元/m

21、铁栏杆:35元—45元/m

22、水泥地坪:20元—40元/m2

23、砖、石地坪:10元—20元/m2

24、砖砌花墙:40元—60元/m

25、砖围墙:60元—100元/m

26、土围墙:20元—40元/m

27、石围墙:50元—70元/m

28、塑料温棚:5元—8元/m2

29、石砌猪圈:100元—180元/个

30、石水渠:40元—60元/m3

31、石帮畔:70元—100元/m3

32、石条路:60元—80元/m2

33、仿古挑檐:100元—120元/m2

34、砖混大门:500元—1000元/付

35、简易大门:100元/付

36、铁皮房:40元—60元/m2

37、砖木厕所:50元—80元/m2

38、砖混厕所:100元—150元/m2

39、简易厕所:100元/个

40、PVC塑管:5元—8元/m

41、天然气:1940元/户

42、压井:400元—600元/口

43、机井:6000元—8000元/口

44、蔬菜大棚:10元—15元/m2

45、钢架大棚:15元—20元/m2

除补偿标准中列出的项目外,铁路建设需迁改的电力、通讯、广电、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铁路部门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中未涉及的其他附着物,由沿线负责征迁工作的国土资源土地统征部门提出补偿意见(标准)报市局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包西铁路建设工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征迁工作量大面宽,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一定要提高认识,全力以赴做好征迁工作。沿线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建设环境保障协调机构,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包西铁路建设工程涉及的国土、规划、信访、林业、水利、电力、环保、文物、交通、监察、公安、广电、通讯等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自觉服务于铁路建设大局,要依法办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为铁路建设提供良好的建设环境和施工条件,确保包西铁路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征迁补偿费用统一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开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其他部门不再设立同类帐户。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核实的征迁补偿费用,将款项直接兑现到村、组和群众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占压、抵顶、扣减补偿款。否则,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包西铁路建设工程征迁中涉及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陕政办发〔2007〕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免收建设单位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占用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交叉道路开口费、暂住人口费,施工期间免收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要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组织实施,在未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下免收水土流失补偿费。文物考古勘探、挖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铁路建设单位与省有关部门本着从低优惠的原则签订实施协议,组织实施。

除上述所列的收费项目外,凡国家规定的各类税费应依法征收;凡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做到依法行政,按章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超项目、超标准收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赞助费、协调费、配合费等费用。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吃拿卡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提高或压低补偿标准。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征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迁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拒绝、阻挠甚至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四条在规定期限内被征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和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扣除搬迁补助费,并由统征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还不搬迁的,报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迁。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在兼顾当地环境保护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可就近采石、采砂,优先使用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废料,沿线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逐级扛实担子。要建立激励机制,对在包西铁路建设工程征迁和环境保障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征迁工作进展缓慢,建设环境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方案从《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县国土资源土地统征部门负责本县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方案由延安市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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