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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三项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银政办发〔2008〕164号
颁布日期:2008-07-2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三项制度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8〕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制度》、《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碑设立制度》已经银川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制度

为了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按照“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力争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县、区(市)国土资源局是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的责任单位。各地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是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的主体,要把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作为主要工作来抓。在执行巡查任务或组织统一巡查时,国土资源局其它业务科室应当积极配合。

(二)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县、区(市)国土资源局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动态巡查工作。银川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6个县、区(市)国土资源局动态巡查活动,对全市的动态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县、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工作。并根据本地实际,统一划分巡查区域,由县、区(市)国土资源局、执法队相互配合分工负责进行巡查。主要动态巡查非法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

(四)要求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责任单位应明确划分责任区,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巡查人员的职责主要是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行为,并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拒不终止违法行为和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上报并依法立案查处。

(五)对责任区巡查时,要根据违法行为发生的区域性和规律性,每周巡查1—2次;市、县、区(市)国土资源局执法队每月巡查2—3次;市国土资源局对辖区动态巡查情况每月检查1—2次,对国道、省道两侧每季度抽查1—2次。各地要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对每次巡查必须作详细记录。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上报,并依法立案查处。

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的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备与安全,使档案更好地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规范管理基本农田的归档资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成果资料是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资料,是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建设用地规划审查及补划基本农田的依据,因此必须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长期妥善保管。

(二)县级国土资源局要完善调整划定图件、表册、文字报告的立卷归档。市国土资源局对所辖县、区、(市)的有关资料进行备案。

(三)调整和变更的基本农田成果资料必须按调整划定资料的立卷归档要求立卷归档,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四)基本农田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每年基本农田保护考核的内容,并在基本农田保护年度报告中反映。

(五)基本农田档案必须设专室或专柜保管,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查阅制度,确保档案发挥作用。

(六)所有档案均按类编目,依序排列入柜,做到规范、整洁。并做好防火、防尘、防潮、防虫等工作,还应添制和更新必备的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

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碑设立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水平,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县、区(市)国土资源局是本辖区基本农田保护碑设立和维护的责任单位。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主要交通要道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标志牌上应有基本农田地块编号、保护面积、保护责任人及举报电话等内容,并绘出示意图,成为基本农田的“身份证”,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

二、各县、区(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要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碑的定期巡查和维护工作,一旦发现损坏,要按照质量、标准和内容“三统一’’的要求及时进行维修和恢复,确保保护碑完好率达100%。

三、基本农田保护碑的保护应明确划分责任,实行分块包护,责任到人。保护人员的职责主要是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破坏基本农田保护碑的行为,并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各县、区(市)国土资源局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已形成违法事实不恢复原状的,及时依法立案查处。

四、各县、区(市)国土资源局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设施巡查和维修台帐,并在年底对保护设施巡查维护和完好情况进行统计。上报银川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五、基本农田保护碑的维护工作纳入每年基本农田保护考核的内容,对保护碑的保护和维修情况要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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