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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榆林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榆政办发〔2008〕48号
颁布日期:2008-06-2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榆林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榆政办发〔2008〕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榆林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榆林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

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榆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建设步伐,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线,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建设西部经济强市、特色文化大市、绿色生态名市”为统领,从农村实际出发,统筹城镇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保障体系,加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依据“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的原则,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而逐步提高。

2、全市制定基本统一的保障制度,制度既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又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相街接。

3、统筹考虑,分类实施保障。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

二、保障对象和范围

全市12个县(区)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人均耕地不足0.4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利的18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均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对象。其范围主要包括:因城市改造扩建,失去土地的“城中村”农民;因兴建“经济技术开发区”而被征地的农民;因兴建大型企业或其他生产项目、建设发展小城镇、道路扩建、延伸而被征地的农民。下列人员不在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范围:未达到劳动年龄段的;土地被征后,重新获得了调剂土地的;土地被征后,政府已作适当安排并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土地被征后,已享受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口已迁往外地或出国(境)定居的;保障范围内人员在服刑期间的。

三、缴费标准及待遇

根据新被征地农民和已被征地农民的不同情况,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财力承受能力,坚持强制与自愿相结合,日常生活与养老保障并重的原则,分别为新被征地农民和已被征地农民建立制度基本统一,缴费档次自选,待遇标准合理,参保形式灵活的养老保险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

(一)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及待遇

1、新被征地农民必须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按本人所处的不同年龄段分别缴费,保障标准分别为:150、200、260、300元/月,由村(组)个人自愿选择,按本人所处的不同年龄段一次性分别缴费5—12年养老保险费,所缴费用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60%,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土地补偿费和征地安置费中一次性统一扣缴;政府补助40%,由省、市、县财政按照各自承担1/3的原则,主要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资金补足。个人不缴纳保险费的,不能享受政府和集体相应的配套补贴。

2、已到领取养老金(年满60周岁)和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新被征地人员,按照以支定收和不低于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一次性缴纳5—12年的养老保险费。已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从缴清费用次月起按月领取规定的养老金,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到达领取年龄时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具体标准参见附表(一)。

3、劳动年龄段的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时,根据不同年龄段,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向前据实计算1—1O年进行缴费,政府财政相应补助40%。年满28周岁不满50周岁,一次性缴清10年费用(含利息);年满l8周岁不满28周岁,按向前到18周岁的实际年限据实计缴。被征地农民就业后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将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全额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此后,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个人不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由村(组)和本人按照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中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人员的缴费标准进行缴费,政府财政相应补助4O%,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由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人员计发办法发给其养老保险金。

(二)已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及待遇

1、已被征地农民可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按本人所处的不同年龄段分别缴费,保障标准分别为:100、150、200、260、300元/月,由村(组)个人自愿选择。所缴费用由村(组)集体经济和个人分担60%,政府财政补助40%,财政补助分别由省、市、县财政各自承担1/3。原则上由村(组)统一组织参保,一次性缴清5—12年养老保险费用。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村(组)写出书面申请,处于劳动年龄段的已被征地农民还可按年缴费。分次或按年缴费的,要缴纳相应的利息。超过规定时限或违反协议的财政不予补助。

2、已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按照本人选择的缴费标准,缴清费用后,按规定领取相应档次的养老金。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缴清费用到达领取年龄时,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3、处于劳动年龄段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标准参照新征地农民相同年龄段人员的办法办理。

(三)新被征地农民和已被征地农民未到达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或在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集体和个人缴费储存额或储存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四、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

被征地农民可采取自愿原则,按照本人户口所在地,参加当地相应的医疗保险。

被征地农民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本人户口所在地,依法享受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

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整体规划。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公共服务,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有效使用培训和就业资金,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合适的就业培训机会,帮助他们取得职业资格认证,从而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公益性征地,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并制定相关的鼓励政策,引导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对生产经营性征地,要督促指导征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要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和市场需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全市职业培训范畴,开展多种方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

六、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按我省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各承担1/3,资金来源主要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解决。各级农保经办机构要如实向相应财政部门上报当年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计划,财政部门要按培训计划及时核拨培训所需资金。

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费用,村(组)和个人承担60%,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和抵交,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征地手续办理完毕一个月内统一扣缴划拨当地农保经办机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抵交时,其不足部分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负责补足。政府财政补助4O%,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收入等财政资金中列支,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纳入预算,按规定时间统一划拨农保经办机构。

已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费用,村(组)和个人承担60%,由村(组)统一组织筹集资金,申请核准2个月内向农保经办机构缴纳。财政补助40%,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收入等财政资金列支,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纳入预算,按规定时间统一划拨农保经办机构。

各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在国有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要在同一国有银行开设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存入财政专户的基金,要按政策规定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收入依法免征税费。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系统,加强基金管理和运行。社会保险基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逐步建立养老保险专项储备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

七、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配套措施,更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此项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督促检查工作;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经办工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通过后要及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国土资源部门审报征地时,必须同时呈报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社会保障方案和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并负责当地保障对象的审核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缴及社会保障资金的划转工作。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财政补助资金,并负责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做好基金筹集、划转和监督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工作;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发放工作。被征地农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社会保障的宣传动员、组织参保等各项服务工作。

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职能和工作实际,制定配套实施办法,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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