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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预防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事故的意见(试行)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文号:榆政发〔2007〕46号
颁布日期:2007-05-1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榆林市预防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事故的意见(试行)通知

榆政发〔2007〕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榆各单位:

《榆林市预防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事故的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为了切实加强对全市生产型企业、建筑企业、非煤矿山、长输管道和公众聚集场所等非煤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重大火灾、爆炸、坍塌、中毒等各类伤亡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监管措施

(一)落实县区政府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及榆林经济开发区和神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两个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中、省、市、县区属各类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完善“谁管理、谁负责”的监管机制,落实企业法人在安全管理中的主体责任,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

(二)建立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县区要实行部门安全生产联动执法管理,建立非煤矿山、长输管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召开安全生产联席会议,通报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所属企业的安全检查。对直属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得少于四次,对行业内其他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四)建立生产企业集中区。各县区要根据现有企业的分布情况,逐步建立生产企业集中区,实现各类安全资源的共享,提高企业预防和减少火灾、爆炸、坍塌、中毒等各类伤亡事故的能力。当前要对化工集中区进行规划,新建化工企业必须入园入区,老化工企业安全距离不够的,要逐步搬入园区。

(五)建立专业性较强的兼职救援队伍。在工业集中区,凡没有专业消防应急救援队伍的,鼓励区内企业联合建立兼职救援队伍。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兼职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培训人员,提高救援能力,切实做到事故发生后就地处置,及时处置,有效处置。

(六)落实输油气管道保护“四级”安全责任。进一步完善输油气管道市、县区、乡(镇)、村(生产经营单位)四级安全责任体系,逐级签订责任书,建立隐患整改和验收消号制度,严防火灾、爆炸、泄漏等各类管道事故的发生。

(七)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商场、饭店、宾馆、歌厅、网吧和超市等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必须经公安消防等部门验收。凡安全通道、灭火器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及应急预案和演练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业。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已投用的公众聚集场所的监管,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娱乐场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八)各级公安和商务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雷管炸药等民爆物品发售工作的管理。严禁向非法生产经营、不具备安全条件及管理混乱的单位批供和销售民爆物品。对于合法生产单位要按照设计生产能力均衡供应。同时要加强对民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各个环节的管理。

二、加强监测监控

(一)生产经营单位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质的场所,要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和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报警仪等报警装置。同时,每年要投入一定的资金对监控装置进行维护,确保监测监控数据真实有效。

(二)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扩散。生产经营单位要在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质存放场所建立事故池,严防二次事故的发生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扩散。

(三)禁止采石场采用硐室爆破作业工艺。坚决取缔采用硐室作业工艺的小型采石场。露天采石场要按照先剥后采、自上而下、台阶开采的方式进行作业。

(四)加快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将重大危险源信息接入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日常生产与监管信息化。

三、落实主体责任

(一)要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谁投资,谁负责”和“谁是法人代表,谁要负责安全”的原则,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健全企业内部的安全组织机构和安全规章制度。要严格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逐步提高企业自觉遵守安全法规,主动抓好安全工作的自觉性。

(二)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在2007年4月底前,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明确安全管理人员。5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厂(公司)级安全员不少于1人;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单位,厂(公司)级安全员不少于2人;2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单位,厂(公司)级安全员不少于3人;300人以上和高危行业的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厂(公司)级专职安全人员不少于《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人数,车间、班组必须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其中私营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还必须配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安全管理人员。

(三)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六大禁令和进入容器、设备作业的八条禁令,规范企业工作人员的操作行为,防止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的发生。

(四)落实主要生产单位和重点项目工程的安全责任。要强化对主要生产单位和重点项目工程的监管,大力推广使用本质安全程度高的设备设施,落实和完善内部的安全质量保障体系,加强过程控制,加强事前防范,严格落实项目和单位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五)各管道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监护工作,及时制止违章行为,消除安全隐患。管道全线要设置标志桩、牌和警示带。标志桩设立间距一般不得大于50米,重要地段不得大于20米,标志牌设立间距不得大于500米。

(六)严格安全调度会议制度。各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两天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调度会议,针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制定解决方案,落实整改任务和责任人,及时消除隐患,确保生产安全运行。

(七)强化企业内部安全检查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日常检查工作,其中安全、动力(设备)、技术等生产机构,每天至少要检查一次,车间检查每天不少于两次,班组检查每天不少于三次。检查后要填写工作日志,详细记载检查情况。

(八)严格各类施工单位的备案管理。凡外地进入本市从事钻探、设备安装、建筑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关资质和证照到市级安监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否则,一律不得开工。

四、严格责任追究

(一)严格对企业主体责任的追究。市内非煤生产经营单位因违章指挥、违规生产、失职、渎职导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处置不当,导致发生二次事故并造成伤亡人员增加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责任,同时对企业停产整顿三个月,撤销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及其担任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资格。当年内再次发生事故的,除对责任人严肃处理外,对企业进行停产半年以上或关闭处理。事故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行安全生产黄牌警告制度。经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单位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指出后又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由安监部门按照《榆林市安全生产黄牌警告实施办法》,对企业实行黄牌警告。

(三)生产经营单位凡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对企业所在县区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对企业所在地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县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三起及其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对所在地县区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和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管部门负责人按前述规定加重处理,并责令主管副县区长引咎辞职,给予县区政府县区长行政警告处分。

(四)因对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工作不力,由于当地单位、群众违章施工,造成长输管道损坏,导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3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管道责任事故,对事故发生地乡(镇)分管副职给予免职处理;对乡镇正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县区政府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主任建议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罢免;对管道企业当地负责人建议撤职处理。有失职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一年内再次发生事故的,加重处理。

(五)因对防火工作监管不力,导致生产经营单位或公众聚集场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火灾事故,给予所在县区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建议对所在县区消防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

(六)因对爆炸物品监管不力,导致在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对所在县区公安局长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免职,对分管副局长、治安队长予以免职处理。事故发生在专业民爆公司经营环节中的,对民爆公司主要负责人行政撤职处分,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辞退。

五、执行时间及解释权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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