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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筑府办发〔2008〕7号
颁布日期:2008-01-1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筑府办发〔2008〕7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

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及《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7〕10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各区(县、市)要充分认识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统一认识,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生态环境、保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大局出发,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为载体,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和新农村建设,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确保耕地实现占补平衡,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做贡献。

二、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报市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上级财政分配的资金、耕地开垦费及其他资金投资项目的入库(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及预算审查和项目验收,对全市的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新增耕地指标备案材料审核和上报。负责建立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及新增耕地指标库;负责全市新增耕地指标的流转管理和调剂。

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分局(局)负责制定本辖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编报本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对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初审,组织材料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申报;指导开展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监督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包等活动,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组织项目初验;负责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入库;建立本级新增耕地指标库,负责本辖区新增耕地指标管理、使用;负责本辖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新增耕地指标备案材料上报。

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制定项目投资计划,将上级下达资金、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涉农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部分、本级财政收取的耕地开垦费、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盈余等按项目足额下达到各区(县、市)财政,对下达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区(县、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资金使用。每年区(县、市)财政局应安排一定资金作为本行政区内财政资金投入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工作的启动经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水利、农办等部门及实施自行占补的建设单位为项目申请单位。原则上项目申请单位即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各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编制土地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逐级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属土地开发项目的,报批前还应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市国土资源局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可委托市土地开发中心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并由市土地开发中心出具踏勘意见。市土地开发中心提交的踏勘意见认为项目具备实施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立项批复,同意项目立项。属省级项目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项目申请单位在接到项目立项批复后应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土地整理机构的指导下,根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程,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邀请县级财政、农业、水利、农办等相关部门对规划设计与预算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财政、农业、水利、农办等相关部门的专家进行项目会审,通过会审的财政投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市财政局分别下达项目规划设计批复和项目投资计划批复。属省级项目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审批。建设单位实施自行补充耕地的项目由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直接下达规划设计批复。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批复和项目投资计划批复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公告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的单项工程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原设计确须变更的,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修改,项目承担单位向原批准机关提交项目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交设计变更及相应预算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的变更方案作为项目竣工验收依据纳入项目档案管理。

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项目初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项目设计要求组织县级财政、农业、水利等方面技术人员进行初验,并出具初验报告。经初验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向原审批的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的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项目承担单位的验收申请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同时委托本级土地整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完成情况进行技术评定。通过工程结算审计和技术评定的项目,由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财政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不按期限整改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资金管理,规范经费收支

各区(县、市)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经费收支,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资金落实到项目。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资金主要是:省级财政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项目下达给各区(县、市)的部分、市级财政下达的资金、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涉农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部分、本级财政收取的耕地开垦费、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盈余等。

从2007年1月1日起,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将上级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各区(县、市)上一年土地变更调查的基本农田面积、耕地后备资源面积和当年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计划数以及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四个因素(四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30%、20%、30%、20%)作为权重和参考依据按项目落实到区(县、市),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支出。

每年11月10日前,各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将本地区截至当年土地变更调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耕地后备资源面积和下一年度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计划数等报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作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依据。市财政局每年应安排一定经费保障下一年度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核查、开发整理项目审核论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督管理、新增耕地核查、建立基本农田信息与监督系统、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及耕地折算,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新增耕地指标数据库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的顺利进行,安排资金建立市、区(县、市)共享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和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信息系统。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各区(县、市)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上报数据不实、项目落实不足、滞留专项资金的区(县、市),将核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指标;对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要限期追回,并取消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耕地开垦费由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所在区(县、市)国土资源分局(局)负责足额征收。耕地开垦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购买异地新增耕地指标等支出。全市耕地开垦费最低征收标准为8000元/亩,最高不超过被占用耕地土地补偿费的两倍。交通、水利、教育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按不低于全市最低标准的80%缴纳。

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情况将作为建设项目报批的依据,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要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同时还须出具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业主单位自行补充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须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业主单位自行补充耕地,必须按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备案,编制规划设计及预算,并通过验收,项目投入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开发平均成本。

四、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新增耕地指标管理

(一)调整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占补平衡制度。建设项目(含国家、省重点项目)占用耕地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现占补平衡。贵阳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实行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挂钩的制度和补充耕地储备制度,切实做到本地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

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可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数量委托项目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补充耕地。委托实施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原则用于该地区该项目的占补平衡,结余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当地新增耕地指标库按原委托价格收购储备。

水利水电、县乡公路改造及义务教育建设项目,可按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有关办法的规定,用农业部门坡改梯项目进行占补平衡。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自行开发占补,补充新增耕地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认定并及时进行土地变更。具体认定办法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制定。

(二)转变占补平衡方式。占补平衡方式由以土地开发为主逐步向以土地整理、复垦为主转变。各区(县、市)年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标总量的30%以上必须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项目获得,该比例根据耕地占补平衡情况适时调整、提高,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

各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所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资金渠道和有关规定纳入各级新增耕地指标库管理。为充分调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土地整理项目的积极性,使用省财政分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省30%、市20%、区(县、市)50%的比例分配。使用市财政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市50%、区(县、市)50%的比例分配。新增耕地指标备案时,按以上比例分别划入各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划入贵阳市新增耕地指标库中的新增耕地指标主要用于无土地开发整理后备资源的行政辖区的部分项目、全市重点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项目的占补平衡调剂;划入区(县、市)新增耕地指标库中的新增耕地指标主要用于补充区(县、市)使用耕地开垦费实施土地整理项目形成新增耕地指标占补的不足部分。

各区(县、市)要严格按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及年度计划,积极组织申报、实施和完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整理不得低于下达的年度计划,土地开发不得超过下达的年度计划。上年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未完成的区(县、市),本年度不得申请跨区(县、市)新增耕地指标调剂和流转,并调减下一年度该区(县、市)建设项目占耕指标。

(三)严格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除省直接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新增耕地合格证的核发,负责建立全市新增耕地指标库,市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包括市、县两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区(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立县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县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内指标用于本辖区耕地占补的,应报市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备案后从县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内核减。如本辖区内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条件的,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取耕地开垦费,其新增耕地指标从市级新增耕地指标库中调剂,若市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内指标不足,可申请新增耕地指标流转实现占补平衡。

贵阳市辖区内的新增耕地指标流转,由需要新增耕地指标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指标来源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流转的新增耕地指标从市级新增耕地指标库中划转,并报省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备案;跨贵阳市的新增耕地指标流转,经指标来源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由贵阳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从省级新增耕地指标库中划转。未经批准擅自流转的,流转指标不能用于建设项目占补。

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纳入各级财政土地开发整理专户管理,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滚动循环使用。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从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盈余中提取一定经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新增耕地指标库的运行、维护,奖励在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各区(县、市)不得滞留新增耕地指标,滞留新增耕地指标2年(含2年)以上未使用的,市国土资源局可根据全市占补平衡的需要进行调剂使用。社会资金投资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的耕地只能用于自行占补平衡。

五、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保障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健康发展

(一)加强制度建设。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规范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要抓紧拟订《贵阳市新增耕地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贵阳市新增耕地指标流转及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分局(局)也要根据自身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二)加强队伍建设。市国土资源局要强化对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市土地开发中心要切实转变职能,具体实施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市级新增耕地指标库的管理;对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项目的入库(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及预算审查和项目验收前的事务性工作;负责全市新增耕地指标流转管理和调剂的前置审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明确监管职能,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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