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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和《吴忠市区无公害农产品专销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吴政办发〔2006〕85号
颁布日期:2006-06-2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和《吴忠市区无公害农产品专销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6〕85号2006年6月23日

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吴忠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和《吴忠市区无公害农产品专销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吴忠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

为适应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及加入WTO的需要,推进吴忠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确保农产品消费质量安全,保证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要求,根据自治区农牧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保障广大城乡消费者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核心,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集中力量加强对农产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重点整治蔬菜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从源头上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关,对进入吴忠市市场的农产品,逐步实行“从产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监控,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确保全市人民吃上放心农产品。

(二)实施原则:从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入手,本着“先易后难、先常规后特殊、先大宗后个别、先示范后推广”的原则,从蔬菜开始,逐步向肉、禽、蛋、鱼、瓜、果、奶等农产品延伸。最后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步骤

(一)工作目标:2006年在市区内设立的无公害、绿色食品专销区(柜)实施无公害市场准入,并逐步扩大到水果、肉类、禽、蛋、鲜奶、水产品,进一步向绿色、有机农产品发展。2008年在吴忠市区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

(二)工作步骤:从2006年起,首先对无公害蔬菜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实行蔬菜质量安全检测结果日报制度。对其它农产品,逐步实行准入制度。凡在市区范围内销售的蔬菜,必须是经自治区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的蔬菜。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农业的副市长为组长,市商务局、工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农牧局、质监局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吴忠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牧局局长齐光泽担任。从市农牧局市场信息科、蔬菜技术推广站、畜牧站、水产站抽调专人,负责具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专销区的设立和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具体承担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认证、检测和标识管理;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络,及时公布新增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市场检测结果,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报告。市商务、工商、质监、药品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相应的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监管服务职责分工:市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进入市场前生产领域的监督管理;生产基地和产地批发市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机制;发布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市场检测结果、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市食品药品管理局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活动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市商务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流通领域行业管理,指导城区市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机制。市工商局负责进入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假冒伪劣农产品以及不符合国家和地方强制性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农业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备案和发布工作,并会同农业等部门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管。

(二)积极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按照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快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步伐。市区各乡(镇、办事处)、有关部门要搞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协调,鼓励相关企业和个人对自己的农产品进行商标注册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产品认证,建立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外地蔬菜拟进入吴忠市区市场的,其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应通过其主管部门积极向市农牧局进行备案登记。获国家认证的绿色、有机农产品可优先进入吴忠市区市场。

(三)加强技术培训。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生产基地管理、技术、检测人员和农产品经营者进行培训,重点搞好农民技术培训,使农民掌握并遵循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兽药、鱼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对培训合格的农产品生产者、技术人员和经营者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合格证。

(四)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统筹规划市区农产品监测体系建设,在市农牧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在市区各乡(镇)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点10个。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必须建立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自检体系,在产品上市前要进行田间抽样速测自检,一旦发现有毒害物质超标,推迟采收或予以无害化处理;畜禽产品调运上市前必须进行产地检疫;鲜活水产品要加强产地检验;凭产地检验证明或认证证明复印件进入市场交易。完善质量控制措施,建立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无公害农产品经营单位应建立农产品质量查验制度和自检制度,推广速测技术。

(五)建立农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制度。市区范围内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定点基地,对其生产的农产品实行上市前质量安全检验,提供产品合格证明(随产品携带,以便查验),并接受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抽检。

外地进入吴忠市区实施市场准入的农产品,首先应通过自治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首次进入吴忠市区时,必须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证书、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备案登记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在备案的基础上,经营者每次还应随车携带产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批次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并接受抽检和监督,不能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的不准进入吴忠市城区市场销售。

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业零售单位和食品加工企业等应逐步建立自我检测机制,对其销售或加工的农产品进行自检,主动接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抽查,并要提供必须的相关资料和便利条件,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检查或不提供检查人员所需的相关资料。

(六)加强产销衔接。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销售单位,要加强与无公害生产基地和生产者的衔接,建立相对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签订“产销直挂”合同,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农产品,生产(加工)者应当在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其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生产者在生产中要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以及防疫、检疫情况,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猪、牛、羊耳标管理;推行“产地与销地”、“市场与基地”、“屠宰场与养殖场”的对接互认,减少中转环节。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兴办连锁超市或专卖店,开展加工配送或直供等现代物流配送形式,实现农产品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七)实施标志、标牌管理。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点,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对包装上市的农产品,要在包装上标明产地和生产者(经销者)名称、生产基地认定证书号、产品认证证号。不能包装的要在柜台上挂牌,标明产地与生产者(经销者)名称。专销区、专销柜要设置专门标志,推行优质优价,提高农产品质量档次,引导市场消费。

(八)建立无公害农产品专销区、专销柜的试点工作。通过建设无公害农产品专营市场、专卖店和在批发市场设立专营区、在超市建立专营柜,以及配送等产销直挂等形式,培育无公害农产品市场营销体系,逐步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在建立专销区、专销柜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设立检测室,配备必要的仪器和人员。市区首先在吴忠东郊无公害果蔬物流中心三郎连锁超市、新华百货购物中心、人人乐超市设立无公害蔬菜专销柜,对专销区和专销柜的所有摊位(柜)列入质量安全准入的农产品实行全面监管。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实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检测单位出据合格证,注明检测人、检测品种、数量与检测时间,方可出售。销售后由市场管理人员及时收回;上市畜禽产品均须持有《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猪、牛、羊须有“肉检验讫”滚印或针刺印章,并确保证、票、章齐全才能进入市场交易。

(九)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生产者要向经营者、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就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承诺,建立市场质量安全责任告之承诺制度。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商业零售单位对进入本市场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应当配备专职农产品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农产品流通档案,开展检测检验和组织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等,应当就经营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向行政管理部门做出承诺,保证达到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的要求。

(十)建立违规经营公示制度和优质农产品的推介制度。在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应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及时将检测结果及在市场内有违规经营行为的经销者在公示牌上进行公示,并向市民推介优质农产品及生产基地。吴忠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对农产品生产基地、经营单位的定期审核与监督检验,定期推出一批安全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及经营单位,向社会公布。

(十一)推行不合格农产品的责任追究和退出市场流通的机制。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查出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集中销毁,对造成危害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对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或企业将在一定时期内禁止进入吴忠市区市场;商业零售单位经营的农产品,凡连续三次抽检均有不合格农产品的,将实行停业整顿或劝其退出农产品经营市场,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十二)强化执法监督,成立联合执法大队。联合执法大队队长由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工商、质监、药监局、农业执法大队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联合执法部门对产地和市场进行不定期的联合抽查。加大对农业投入品、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要严格种子、种畜禽、农药、兽药、鱼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和经营准入条件,依法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已公布的停产、禁用和限用的品种、目录和范围,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农业投入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农牧局定期组织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检测,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符合安全标准。

(十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并采取印发宣传材料、开展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生产技术规程、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等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并使广大生产者和经营者按要求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充分发挥吴忠农业信息网的服务功能,为无公害生产经营提供及时、可靠的市场信息。

实行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程的重要内容,市区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应在上述职责和分工的基础上,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吴忠市区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吴忠市区无公害农产品专销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吴忠市区无公害农产品销售,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销售市场的管理,引导市场消费,促进无公害农产品产销良性、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农牧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五厅局《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专销区是指:具有一定经营能力和检测条件,经吴忠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设立的、有明确标志的农产品集中销售区域。

第三条专销区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经批准设立的无公害农产品专销区(柜),蔬菜重点检测其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畜产品重点抽检猪肉中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其他专销区设立的范围、经销的种类及检测重点,由吴忠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逐步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根据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实际情况和实施市场准入的现实条件,专销区将按相对宽松起步,严格规范管理,逐步发展壮大的思路,走渐进式发展道路。

第五条设立无公害农产品专销区的经营单位,必须实行农产品验证、登记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必须设立检测室,配备速测仪器和专业检测人员,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及检测结果公开制度。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分别按照索证、检测的办法进行销前验证与检测把关。无公害农产品经营单位应建立农产品质量查验制度和自检制度,推广速测技术。

第六条专销区实行以下方式准入:

1、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和QS认证的农产品,凭认证证书或者专用标志入市销售。

2、已获自治区农牧厅产地认定,正在进行程序性审核的农产品,实行索证入市。凭产地认定证书和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畜产品凭定点屠宰印章和检疫合格证)进入市场销售。

3、未取得认证、认定的农产品,必须经市场开办者或检测配送中心检测合格后,凭产地来源和检测合格证明,允许进入市场销售,但要接受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不定期的抽检监督。

第七条专销区的农产品实行标志、标牌管理。对可以包装的农产品,实行分级包装上市,并在包装上标明产地、生产者(经销者)名称和检测结果,不能包装的要在柜台上挂牌,标明产地、生产者(经销者)名称和检测结果。

第八条专销区的检测人员,由吴忠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专销区经营者要加强与生产基地或生产者的衔接,建立相对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签订“产销直挂”合同,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可以采取产销直接挂钩、定向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按照从生产到销售每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积极推进产地与销地、市场与基地、市场与养殖场、屠宰场的对接和互认。

第十条吴忠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市区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专销区的设立和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具体承担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认证、检测和标志管理,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络,及时公布新增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市场检测结果,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报告。

市商务、工商、质监、药品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相应的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要协调组织执法部门对产地和市场进行不定期的联合抽查。对农业投入品严格把关的生产基地和成绩突出管理规范的专销区进行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基地和专销予以警告,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资格。

第十二条在对无公害农产品专销区(柜)进行检查中,检查抽测中发现不合格的农产品要清出专销区,并追溯到产地,对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专销区经销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外的农产品,或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识、挂牌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工商等执法部门责令经销者撤出不规范农产品,严格执行本办法;拒不改正的,取销其无公害农产品经销资格。已售出不合格农产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市场检测人员和监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或处理。

第十六条市区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专销区的设立,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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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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