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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文号:遵府办发〔2008〕8号
颁布日期:2008-01-2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遵府办发〔2008〕8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城市卫生资源结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努力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6〕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坚持政府主导,公共卫生与社区卫生服务相结合,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以地方为主,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红花岗区、汇川区和有条件的县(市)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具体目标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四)坚持公益性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向医院模式发展。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连续性服务为主要措施,掌握辖区居民的健康状况,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进行健康干预、大力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开展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五)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原则上按照每3--5万居民或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红花岗区、汇川区对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重新规划布局,原则上不再增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遵义县、桐梓县、仁怀市(含茅台镇)分别设置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6—8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湄潭县、赤水市、习水县、绥阳县、正安县分别设置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4—6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务川县、道真县、凤冈县、余庆县分别设置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2—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除红花岗区、汇川区外,有条件的县(市)城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原则上改制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应加以补充和完善。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六)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合理的分工协作关系。各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整辖区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将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七)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一是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编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二是要加强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全科医学与社区护士转岗培训,以满足现有社区卫生服务需要;三是要加强高等医学院校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科教育,积极为社区卫生服务培养全科医生;四是规范我市全科医生培训,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输送合格的全科医师,建设我市高素质的全科医师人才队伍;五是卫生和人事部门要完善全科医师、药师、社区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定聘用办法,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六是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组织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有计划地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鼓励退休医护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社区卫生服务。

(八)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社区卫生服务以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准入审批。街道办事处要将社区卫生服务作为工作的重点,切实做好组织、服务和协调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的法人机构,中心派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非中心派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在业务上接受中心的统一管理。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人员予以奖励;对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要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各县、区(市)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有条件的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地方政府要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服务人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核定财政补助;尚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人员基本工资和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补助,并积极探索、创造条件完善财政补助方式。各地区要采取有效办法,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质优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品,开展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试点。

(九)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规范药品管理,推进合理用药,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社区卫生服务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限期整改不达标的予以撤消,保证服务质量。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作用。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确保医药安全。严格社区卫生服务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社区卫生服务监管体系。

(十)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与作用。加强社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中医药或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适宜的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技术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应用。在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充分利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资源,充分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十一)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的作用。要将爱国卫生工作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紧密结合,在街道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明确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承担其所在街道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十二)制订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市人民政府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落实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也要将社区卫生服务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充分利用辖区内卫生资源,抓紧制定和落实配套政策措施,对规划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院进行具体的转型或改制。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要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保障政策。县、区(市)卫生局负责按照网络建设规划的要求,制订本县、区(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规划,细化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布点工作,规划部门要积极配合,在审批新建和改建居民区时,综合协调,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实施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房管部门负责协调开发商按房屋综合成本价向所在县、区(市)人民政府出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负责协调各区落实对租房的社区为卫生服务机构减免租金的政策;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为辖区社务卫生服务机构购买或无偿提供业务用房,要求2015年年底之前解决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问题。

(十三)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西部地区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4元给予补助。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逐步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市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情况为辖区服务人口每年提供不得低于人均2元专项补助,主要用于社区居民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同时要按辖区服务人口每人每年0.1元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房屋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对业务培训给予适当补助。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前,由地方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各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和实际需要,认真安排好医疗救助资金,对城市低收入对象给予补助。

(十四)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支援和指导。建立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及爱卫会(办)等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关系与协调监督作用。采取“走下去,接上来”双向结合的办法,抽派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中、高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城市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每年有计划地安排一定数量的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进修学习。建立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在聘任中级和副高专业技术职称前到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卫生机构服务的制度。在城市社区或农村乡镇卫生机构服务工作满一年(时间可合理计算)且工作出色的优先聘任。正高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应轮流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导工作。

(十五)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基本用药、诊疗和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努力缓解城市低保对象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在红花岗区、汇川区所在地选择有条件的社区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

(十六)落实有关部门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各地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准入标准、管理规范,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对社区卫生服务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制订推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有关政策措施,服务社区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向省和国家争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资金。

财政部门负责制订和落实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政策与监督管理办法。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结合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6〕23号)精神,制订和落实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开展社区首诊试点,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全市社区建设规划,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对低收入对象和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实施医疗救助。

人事部门负责根据国家人事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精神,制订负责完善我市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订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

编制部门负责根据中央编委办《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6〕96号)精神,制订和落实我市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及意见。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相关医学院校加强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将社区卫生服务技能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

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设施施工过程进行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施工安全,并依法加强监督。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科普知识宣传教育、避孕药具发放、人员培训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

物价部门负责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05号)精神,制订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价格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督促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四、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十七)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责任在各级。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工作的领导。市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层层明确责任,加强调查研究,统筹协调,督查指导,落实责任,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城市社区卫生工作健康发展。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政策措施,全面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十八)营造有利于社区卫生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对在社区卫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和支持社区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税务、工商、卫生、城管等相关部门要扶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严禁以各种借口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乱收费或乱摊派费用。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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