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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文号:榆政发〔2007〕11号
颁布日期:2007-02-1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榆政发〔2007〕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逐步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不断提高农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6〕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投入力度,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农民健康水平,加快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快速发展,构建和谐榆林。

2、目标任务。到2008年,基本完成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房屋建设和设备装备,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建立起以县为中心、乡为枢纽、村为基础,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服务优良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基本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农民有地方看病、有人看病、看得起病的问题,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地方病等疫情在县级得到及时有效处置的目标。

二、加快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3、基本完成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按照国债项目要求落实地方的配套资金,在中、省项目的扶持下,“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业务用房建设和改造任务。市、县区财政要对未列入中、省项目的县区中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安排一定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国债项目要求地方配套的乡镇卫生院房屋维修改造经费,按照“若干意见”要求,省财政补助50%,剩余50%由市、县承担,其中,神木、府谷、靖边、定边、榆阳五县区,市财政补助10%,县区财政补助40%;横山县市财政补助25%,县财政补助25%;绥德、米脂、佳县、子洲、清涧、吴堡六县,全部由市财政承担。村卫生室建设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制,加强项目监管,确保建设质量。

4、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按照国家“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要求,坚持填平补齐原则,配置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大力改善乡镇卫生院医疗救治条件。市财政给每个中心卫生院配套6万元、一般卫生院配套3万元;神木、府谷、靖边、定边、榆阳、横山六县区财政应给每个中心卫生院配套投入5万元、一般卫生院配套投入3万元;绥德、米脂、佳县、子洲、清涧、吴堡六县财政应给每个乡镇卫生院配套投入2万元。力争到2008年末,使所有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基本达到标准要求。

5、村卫生室装备。按照每个村卫生室补助3000元的标准,三年内基本完成全市村卫生室设备装备。村卫生室基本设备装备,由省财政每村补助1000元,其余2000元由市、县承担,其中,神木、府谷、靖边、定边、榆阳五县区,市财政补助20%,县财政补助80%;横山县市、县财政各补助50%;绥德、米脂、佳县、子洲、清涧、吴堡六县,2000元全部由市财政承担。

三、规范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管理

6、充分发挥县级卫生机构中心作用。政府举办的县级卫生机构是农村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中心。县级人民政府要对县医院、县中医院和县妇幼保健院医疗部分的大修大购、基本医疗服务亏损和离退休人员工资给予定项补助,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和县妇幼保健院保健部分的业务经费由县级财政给予全额拨款。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突出面向农村基层的服务功能,切实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7、完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乡镇卫生院统一由政府举办、县区卫生局管理,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服务区域、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对乡镇卫生院进行合理布局,控制规模,核定编制,按规定落实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各县区卫生局要按照《陕西省乡镇卫生院管理规范(试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采取公开选拔院长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工作人员全员聘用、按劳取酬、绩效考评等办法,加强卫生院管理,提高服务能力。

8、加强村卫生室规范管理。村卫生室主要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常见病诊治等工作。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一个卫生室。村卫生室可由具备从业资格的乡村医生开办,也可由村集体或乡镇卫生院设点开办。各县区卫生局要按照《陕西省村卫生室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加强对村卫生室规范化管理,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做到诊疗有登记、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防保有卡册、疫情有报告。

四、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

9、充实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市人事局要按照《陕西省“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做好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的选派工作,力争“十一五”末,每个乡镇卫生院有一名医学本科毕业生。市人事局、卫生局要落实《陕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工作暂行规定》和《陕西省乡镇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激励引导卫生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各县区应通过奖励、助学贷款偿还和建立人才到基层工作的机制等措施,每年培养和选派一批医学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按编制充实配齐乡镇卫生院专业人员。

10、切实解决乡镇卫生院人员待遇和工作经费。各县区必须落实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全额预算。并对其编制内职工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费用单位负担的部分及按国家标准核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给予全额补助。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等经费按照服务人口每人0.6元的标准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业务收入用于保证乡镇卫生院各项医疗业务工作正常运转,各有关部门不得截留。

11、村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承担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每个行政村一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劳务补助。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村,每人每月补助120元,其他每人每月补助60元。贫困线以下村的村医劳务补助费用由省财政承担。贫困线以上村的村医劳务补助费用,省财政补助50%,神木、府谷、靖边、定边、榆阳五县区,市财政补助10%,县区财政补助40%;横山县市财政补助25%,县财政补助25%;绥德、米脂、佳县、子洲、清涧、吴堡六县剩余50%,全部由市财政承担。

12、加强乡镇、村卫生人员培训。榆林市卫生学校和榆林市卫生职业学校要面向乡、村培养卫生人才,力争“十一五”末,每个乡镇卫生院有一名医学本科毕业生,乡村医生达到助理执业医师资格。市财政要按省、市1:1的比例配套安排资金,用于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和医技人员培训;市、县区财政要按省、市、县1:1:1的比例配套,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力争为全市每个医疗覆盖点各培养一名乡村医生。具体培训计划和目标由市卫生局和财政局根据省上计划制订实施。

13、建立城市支援农村卫生的长效机制。继续坚持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制度。严格执行县级医疗单位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市级医疗单位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

五、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14、落实政府农村公共卫生责任。各级政府按照分级管理,以县区为主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承担全面责任。公共卫生服务主要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提供,也可由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购买,不断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15、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各县区政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制订切实有效措施,重点防控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艾滋病、结核病、乙型肝炎、布病等传染病和地方病,提高处理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以乡为单位计划免疫覆盖率达到90%以上。

16、抓好农村妇幼保健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制定有效措施,加强农村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大力推行孕产妇和儿童保健保偿制,扩大孕产妇、儿童保健系统化管理覆盖率,提高住院分娩率,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同时要加强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确保全市妇幼保健机构全部达到一级标准。

17、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以改水改厕为重点的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改厕工作要同农户沼气建设相结合。继续开展创建卫生县城、村镇活动,促进文明村镇建设。积极推进“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健康知识,全面提高农村居民的保健意识,引导和帮助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不断提高健康水平。

六、依法加强农村医药卫生监督管理

18、加强农村卫生监管。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实行卫生行业管理,严格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公共卫生许可等方面的准入审批和监管。按照权责统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大力开展农村食品安全、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医疗服务市场等卫生综合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行医、无证生产经营等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19、加强农村药品供应和监管。市、县区政府要对县、乡、村医疗机构用药实行集中招标采购、集中配送。鼓励符合资质的医药企业到乡镇开设药品销售网点,方便农民就近购药。加大对农村药品、医疗器械和价格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向农村销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和假劣医疗器械的非法行为,切实保证群众用药安全。

七、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积极争取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力争到2008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0年基本覆盖农村居民。随着中、省对农民补助标准的逐步提高,市、县区财政补助标准和农民的报销比例同步提高。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和科学管理模式,推行和完善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和报销直通车制度。要积极争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相结合,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定点药店。建立健全市、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并将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21、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各县区政府要合理使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确保五保户、贫困户都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患大病个人自付部分,五保户给予全额报销,贫困户给予适当补助。各级红十字会、慈善机构及一些社会团体应对农村生活困难无助的群众给予医疗救助。

22、设立扶贫病房。由政府举办的各级公立医院都要设立扶贫病房,解决困难群众就医问题。扶贫病房的床位数不少于医院总病床的10%,住院费、检查费减免20%。市、县区政府要提高并落实对公立医疗机构经费补助标准,加大基本建设和设备配置力度。

八、切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

23、政府要对农村卫生负总责。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大力推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保护农民健康就是保护农村生产力,减少农民医疗支出就是扩大农村再生产。全市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对于维护农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繁荣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制订规划,强化措施,保证经费,切实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为加强对全市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榆林市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根据事权划分,强化责任,制订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对农村卫生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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