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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张掖市市县区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张政办发〔2007〕137号
颁布日期:2007-07-0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张掖市市县区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7〕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张掖市市县(区)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批转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

张掖市市县区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实施办法(试行)

(市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7年3月27日)

根据《中共张掖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精神,为了缓解城市低收入人群和农村特困人群就医困难,在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试行单位。设置济困病床的单位是:张掖市人民医院、张掖市中医医院,甘州区人民医院,临泽县人民医院、中医医院,高台县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山丹县人民医院、中医医院,民乐县人民医院、中医医院,肃南县人民医院、民族医院等13家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

第二条设置要求。各医院设置的济困病床不少于核定床位数的10%;济困病床设置必须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床单元配置标准。

第三条济困对象。济困对象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人员和农村特困人口。城市低保人员须持有县级民政部门签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特困人口须持有县级民政部门签发的《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领取证》。

第四条减免病种与诊疗范围。医院对患以下病种的疾病或特殊诊疗项目的住院费用实行减免:

(一)疾病病种范围

1、恶性肿瘤;

2、重症胰腺炎;

3、糖尿病伴并发症;

4、脑血管意外的急性期;

5、急性心梗;

6、肝硬化失代偿期;

7、急性肾功能衰竭;

8、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期;

9、急性上消化道出血;

10、其他重症疾病。

(二)诊疗项目范围

1、心脏直视手术;

2、心脏介入手术;

3、起搏器安装;

4、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

5、断肢再植;

以下情形,不属于减免范围:

1、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

2、未按规定转诊的;

3、因交通事故或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违法犯罪、吸毒、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就诊程序。济困对象就诊实行逐级转诊制(急诊例外),就诊时须持有下一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证明。济困对象在住院3日内须申请填写《张掖市济困对象医疗申请表》,并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户供养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领取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交由医院审核确认。《张掖市济困医疗申请表》到各医院医务科领取。

第六条减免内容:

(一)挂号免收挂号费(不含专家门诊挂号费)。

(二)住院免收床位费。

(三)住院总费用减免实行“分段累加,逐级减免”及最高减免限额制。住院总费用是指符合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基本药品目录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床位费和挂号费。其中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一次性减免15%;5001-10000元(含10000元)一次性减免20%;10001-15000元(含15000元)一次性减免25%;15001元以上的一次性减免30%;在县(区)二级医院住院就诊减免的费用,在上述各段减免比例的基础上再减免3-5%。每人每次住院最高减免15000元,一年多次住院的,总减免最高限额20000元。

济困对象用药参照执行城市职工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药品目录,原则上禁止使用目录外药品,确因病情需要的,必须先征得患者同意后使用,费用由患者自付。需要使用固定器材、支架、心脏起搏器、植入性器材等应使用同类国产产品,如使用进口产品的,超过国产产品价格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医院对已减免的各项医疗费用,在患者出院时总费用清单上分列出已减免的金额,同时要配合做好济困病床实施办法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办法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已享受减免部分,不再重复报销。

第七条经费保障。医院因收治济困对象所增加的成本及减少的收入,从市、县(区)级财政预算新增的医院床位补贴经费中补偿。

新增床位补贴的80%按隶属关系年初由市、县(区)财政划拨医院,其余20%由市、县(区)卫生局、财政局定期考核所辖医院收治济困对象就诊人次费用减免等情况后给予核拨。

第八条监督与管理。市、县(区)卫生局和各医院要加强对济困对象医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合理有效使用济困病床。

(一)各定点医院对济困对象必须公平对待,不得歧视推诿。

(二)各定点医院必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治,不得开具大处方、重复或超范围检查。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检查单(报告单)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互认。

(三)各定点医院应认真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并接受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的检查、管理和监督。

(四)各定点医院每季度应将收治济困对象情况向市卫生局、财政局书面报告,市卫生局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五)市卫生局、财政局对济困病床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发现医院对济困对象有歧视推诿、不合理诊治和不合理收费等情况的,视情节予以扣拨床位补贴,通报批评;发现济困对象弄虚作假、伪造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取消其享受济困减免的资格,并由医院追缴为其减免的经费。

第九条各县(区)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县(区)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1、张掖市济困医疗申请表

2、张掖市济困医疗患者统计报表

附件1:

张掖市济困医疗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救助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及电话

诊疗情况

入院日期:出院日期:

入院主要诊断:

出院主要诊断:

主要治疗措施:

主管医生:科室主任:

费用结算

住院总费用:

个人支付费用:

减免费用比例:

患者(亲属、代理人):

年月日

减免费用:

住院处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医院审批

注:济困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领取证》、有效身份证明及转诊证明等复印件随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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