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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01-03-2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

(2001年3月23日)

深府〔2001〕45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四中、五中全会及深圳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会议有关分配制度改革精神,大力推进我市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分配体制,更好实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促进我市市场经济体系的健全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搞好企业工资分配与管理,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一)加强国有企业工资管理,确保工资增长与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发展相适应

1.国有企业工资改革的总目标是实行“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宏观调控”,对一般性、竞争性国有企业继续实行“两低于”原则。即企业的工资总额增长速度低于实现利润增长速度,工资水平增长速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对特殊性国有企业根据企业类型不同采取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对供电、供水、公交等影响国计民生的公益性企业,按照“员工平均工资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原则确定本企业工资水平;对高新技术企业,允许其工资水平高于一般企业的工资水平;对获得超额垄断利润的政策垄断性企业,实施“国家工资控制线”并逐步引入市场机制决定工资水平。

2.建立国有企业员工收入分配专项审计和员工工资收入个人银行帐户制度。加强国有企业员工收入分配的审计监督,建立完善以企业内部审计为基础,中介机构审计为主的收入分配审计体系。积极推行工资支付方式的改革,逐步建立员工工资收入个人银行帐户制度,委托银行为员工开立个人帐户,由银行代发代储全部工资、奖金及其他收入,实现个人收入无纸化、货币化,增加个人收入透明度。

(二)加强对非国有企业的工资监督,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非国有企业工资完全自主分配,政府在尊重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的基础上,着重查处企业的欠薪行为。一是进一步强化劳动监察职能,加强劳动监察力量,扩大劳动监察覆盖面;二是充分发挥欠薪保障基金的作用,搞好欠薪保障基金的收缴、垫付与追偿工作;三是提高劳动合同特别是集体劳动合同签订率与覆盖率,加大集体劳动合同推广力度,充分发挥集体劳动合同维护员工和企业权益的作用;四是加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选择若干家企业进行集体协商试点,实行企业工资由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共同协商决定的办法。工资集体协商要按照国家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则和程序规范进行,维护工资集体协商的公正性。

(三)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加强企业内部工资管理

企业要根据劳动力市场状况和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做好工资的基础性管理工作。一是建立以劳动技能、责任、强度、条件、贡献为依据的基本工资制度;二是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支付制度;三是建立以定员定岗、岗位测评、考试考核、人工成本管理为主的基础管理制度;四是继续搞好员工收入结构的调整,将各种劳动收入逐步纳入工资总额范围,实现员工收入工资化、货币化、显性化。

二、积极探索国有企业资本、管理和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的改革,建立有效的分配激励和监督约束机制

(一)继续探索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制度,构筑员工和企业利益共同体,实现按劳分配与按资本要素分配相结合

一是放开员工持股的比例和行业限制,对经政府部门批准的国有资本退出的企业,取消持股比例限制;二是扩大员工购股的资金来源,除个人现金出资外,还可以采取向公司股东借款、银行贷款、公益金划转购股等方式;三是对员工购买本企业股权,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四是员工持股的公司中,国有股可采取优先股的办法,在保证国有股分配权的前提下,不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生产经营,充分调动员工的经营积极性。员工持股企业上市,按国家现行政策办理。

(二)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现按劳分配与按管理要素分配相结合

1.建立更加科学的企业经营成果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年薪考核办法,使各种激励手段与企业的真实利润挂钩,形成与激励机制相对应的约束机制,防止负赢不负亏的现象和企业经营的短期行为。改革年薪支付方式,将现金支付方式改为现金、股份、期权、保险等多种方式支付。经董事会或产权单位批准,可提取超计划利润的一定比例奖励经营者。强化年薪制的监督约束功能。从奖励年薪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风险基金,经营者任期届满考核不合格者,相应扣除其奖励年薪。

2.推行经营者持股制度,通过直接购股、奖励股权与分红权、授予股份期权等方式,把经营者的个人收入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结合起来。支持和鼓励国有经济应当收缩战线和逐步退出领域的企业经营者购买部分或全部国有产权。但对同时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和经营者期权持股的企业,经营者享受奖励股权和期权的,不再享受年薪制的增值年薪和奖励年薪,且原则上也不再享受其它奖励。

(三)努力探索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方式,积极推行技术入股

一是建立和完善技术要素市场,积极发展技术中介机构,为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二是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技术入股。在部分高新技术企业中进行试点,从近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三是进一步修改、完善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把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建立良好的收入分配秩序

(一)建立完善的收入分配调控体系,保障社会收入分配的合理化

1.建立企业人工成本监测和预测体系,使社会平均人工成本逐步成为企业决定工资水平的重要依据。劳动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人工成本的调查分析,定期发布行业的人工成本水平,指导企业进行人工成本与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比较分析,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员工收入水平。

2.健全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去年,劳动部门已制定并公布了201个市场上流动频繁、企业招用较多的工种(岗位)的劳动力工资指导价位。今后3年内,应逐步健全覆盖劳动力市场各类工种、职位的工资指导价位,并定期公布,以提高劳动力市场运作效率,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市场均衡工资率的形成。

3.成立由政府、工会、企业协会等代表组成的全市性收入分配协调小组,协商制定重大的收入分配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保障最低收入。

(二)依法行政,把收入分配纳入法制化轨道

1.加快立法步伐。一是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二是制定《深圳市企业内部员工持股条例》、《员工持股会管理办法》,规范员工持股及持股会的运作行为。

2.依法行政。一是严格执行国有企业工资增长“两低于”原则,加强对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和工资增长幅度的核准工作,加大对违规企业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二是加强对年薪制的管理和调控,对于多发、滥发年薪外收入的企业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罚;三是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严肃查处企业克扣、拖欠工资行为。

(三)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一是建立健全单位代扣代缴制度,对单位及纳税义务人,全面落实法定的扣缴义务,签定代扣代缴委托书;二是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办法,逐步建立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法人支付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实现税务部门与银行、劳动、工商、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的电脑联网;三是加强稽查工作,重点稽查企业经营者、律师、金融证券从业人员及外籍人员等高收入阶层的纳税情况;四是加大税收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社会保险体系

社会保险是收入再分配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一是继续扩大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险种的覆盖面,实现2005年全市社会保险综合参保率达到95%的目标;二是合理调整和确定征缴比例,确保社会保险平衡发展;三是鼓励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提高社会保障能力;四是进一步加大监察力度,严厉查处不依法为员工投保的企业,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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