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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星级酒店和会展业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文号:遵府发〔2008〕20号
颁布日期:2008-06-0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遵府发〔2008〕20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星级酒店和会展业发展的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第三次党代会明确提出了“构建200万人口的中心城区,建设与遵义知名度和影响力相称的城市”的战略目标。加快高星级酒店建设,推动会展业快速健康发展,对于提升城市品位,凸现“转运之城、会议之都”的历史文化名城形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高星级酒店建设和会展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发展思路

以建设“文化旅游强市”和打造“会议之都”为目标,以满足市区商务、旅游发展对酒店的需求为宗旨,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注重特色、市场导向、绿色环保的原则,加快高星级酒店(四星级以上)建设和会展业发展步伐,使中心城区最终形成以国际品牌酒店为龙头、高星级酒店为核心、中低档星级酒店为骨干、经济型酒店为基础的布局合理、结构协调、风格独特、管理一流的市区酒店网络体系。

二、相关政策措施

(一)在《遵义市高星级酒店招商选址方案》确定的五宗地块(会展中心地块、珠南酒店地块、梅岭厂地块、遵湄路口地块、共青湖地块一)投资建设的五星级酒店,其用地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对酒店及其辅助设施占地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全额征收。在酒店正式营业并经国家旅游局评定达标后,由市、区(县)政府按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安排等额财政资金给投资方,用于对酒店建设的资金补助;对酒店实现的各种税收据实征收,自取得经营收入并纳税之日起连续五年,按相当于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地方15%部分)100%的比例,安排旅游发展资金支持酒店发展。

(二)在《遵义市高星级酒店招商选址方案》确定的三宗地块(沈阳路口地块、共青湖地块二、共青湖地块三)投资建设的四星级酒店,其用地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对酒店及其辅助设施占地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全额征收。在酒店正式营业并经省旅游局评定达标后,由市、区(县)政府按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安排等额财政资金给投资方,用于对酒店建设的资金补助;对酒店实现的各种税收据实征收,自取得经营收入并纳税之日起五年内,按相当于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地方15%部分)100%、90%、80%、70%、50%(即第一年100%、第二年90%、第三年80%、第四年70%、第五年50%)的比例,安排旅游发展资金支持酒店发展。

(三)在中心城区新建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的会展场馆,

参照本意见第(一)条优惠政策执行。

(四)以上涉及的酒店建设资金和旅游发展资金安排,由市、区(县)政府按照“谁收益、谁负责”的原则承担。

三、对高星级酒店和会展场馆项目,市、区(县)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建设高星级酒店和会展场馆项目的规划、报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四、以上政策若与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有重复、交叉的,同一项目按照一次优惠的原则由投资方自主选择优惠,不得重复享受。

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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