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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文号:石政发〔2007〕52号
颁布日期:2007-10-2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07〕5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制定和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不断完善和改进工作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就业服务,完善就业援助,深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为构建和谐石家庄、实现社会稳定、百姓安居乐业奠定了坚实的就业保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劳动力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岗位需求与技能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就业再就业任务依然繁重。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冀政〔2007〕58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就业环境,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做深、做细、做实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落实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现更好更快发展和构建全省首善之区两大任务,把扩大就业作为解决民生问题头等大事。坚持关注民生、就业优先,大力推进城乡劳动力资源统筹、城乡劳动力市场统筹、城乡就业统筹工作,进一步整合组织领导机构及现有资源,紧密依靠发展增加就业岗位,坚持通过创业解决就业问题,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扩大劳动力需求,增加劳动力有效供给,建立健全就业再就业援助制度,逐步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目标任务。建立经济拉动与扩大就业协调推进机制,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适应市场与就业需求的教育培训体系,逐步完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确保全市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十一五”期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40万人以上,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0万人以上;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到75%以上;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35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

(三)大力发展服务业和加工制造业,鼓励和引导就业容量大、有发展潜力的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与劳动密集复合型产业发展壮大。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3年。

(四)积极推动全民创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初次自主创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照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免息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人员,由当地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五)鼓励和帮助劳动者实现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市城市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在城市规划区内划出一定比例的街区摊位,解决好没有雇工的个体商户、技术工匠和从事便民修理的个体劳动者经营场地。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非“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按本人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六)鼓励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有组织地向省外、境外输出劳务,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期终止后,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务输出补贴,省外每人不超过100元,境外每人不超过150元。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具体标准和申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大力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切实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

(七)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培养技能型人才。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冀政〔2007〕44号),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就业为导向,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加快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技能型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训模式,围绕产业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建立人才供求对接机制。完善职业教育经费保障制度,落实职业教育发展各项扶持政策,形成“政府主导、充分发挥行业企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职业教育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学格局。

(八)大力开展技能培训,为社会提供合格的劳动者。按照“三个所有”(所有待业者都能申请参加培训、所有参加培训者都能掌握一技之长、所有培训合格者都能适应就业岗位)的总体要求,积极整合全社会职业培训资源,鼓励和引导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参加就业再就业培训,全力打造社会需求的合格型劳动者。以市场需求和就业为导向,培训与就业相挂钩的原则,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面向全社会公开认定定点培训机构的条件,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教育机构都纳入范围,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层次。加快公共就业实训基地建设,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和公共就业训练机构,面向社会开展就业技能实训,承担政府培训项目。支持技工院校扩大规模、拓展功能,面向下岗失业人员、面向企业、面向重点项目、面向农村,有针对性地开展多样化、多层次的技能培训。加大对技工院校的财政投入,在使用职业教育专项经费时,技工院校与其他职业教育院校享受同等待遇;城市教育费附加中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按照办学规划确定分配比例,用于技工院校。

(九)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带动劳动者整体素质的提高。建立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造就一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技能人才。每年筛选一批具备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再就业人员,采取企业与技师学院联合等形式进行定向培训,使其成为掌握一定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的技师。对承担“燕赵金蓝领培训计划”任务的技师学院和企业,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从省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培训补贴。积极参与并认真组织好全省“燕赵金蓝领培训计划”、“燕赵金牌技师”竞赛活动,引导劳动力向素质就业转型,培养社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

(十)加大创业培训力度,推动全民创业活动的深入开展。完善扶持自主创业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市就业服务局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和免费创业项目推荐发布制度,成立“创业者服务指导中心”,聘请专家、学者、创业成功人士组建“石家庄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为有创业条件和创业意愿的人提供项目征集、项目评估、项目推广、创业辅导、创业培训、项目跟踪、政策咨询和政策扶持等服务,提高创业的成功率。

(十一)加大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开展针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工作。按照“政府推动、单位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完善管理制度、狠抓培训质量、创新工作机制、强化项目监管。加大农民工培训资金的投入力度,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用于农民工培训的资金不低于本地就业再就业资金的5%。继续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进一步扩大培训规划,提高培训质量,围绕机械加工、电子电气、建筑装饰、家政服务等,打造一批技能培训品牌项目。“十一五”期间,全市每年培训农民工8万人左右,其中示范性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要达到2.5万人以上,以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为主的农业科技培训3000人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0%以上。

(十二)2005年底前已享受免费培训仍未就业的人员,可以再提供一次技能培训。

四、扩大劳务输出,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十三)积极扩大劳务输出,促进跨地区劳务输出和对外劳务输出。按照劳务输出有序化、就业安置基地化、技能培训专业化、服务保障规范化、农民生活小康化的远景规划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措施,全面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1、加强劳务输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本地区位优势。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面向京津地区劳务合作交流,在巩固原有劳务输出市场的同时,广泛收集并定期发布劳务用工信息,指导跨区域劳务输出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发技能型劳务输出,拓展境外就业市场。切实做好输出、培训、服务、管理和维权等服务工作,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政策衔接,加强对外劳务输出的组织和服务工作,形成在政府指导支持下的市场化运作、规模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的劳务输出模式。2、建立我市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搭建信息网络传输平台。各县(市)集中时间、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的农村劳动力资源情况进行一次逐户、逐人的摸底调查,进一步详细掌握我市农村劳动力的数量、分布、就业意向、知识结构、技能培训等基本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动态管理系统。3、进一步完善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相关政策,强化转移就业目标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劳务输出目标责任制,将劳务输出目标层层分解并列入年度工作硬性考核内容,制定出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考核、奖惩办法,加大对劳务输出工作的奖惩力度。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培植一批劳务输出经纪人、创建一批劳务输出基地、打造一批劳务品牌。

(十四)发挥本地特色和资源优势,挖掘农业吸纳就业的潜力。1、将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向农村延伸。大力开展创建“农村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十一五”期间,力争使我市行政村中,“农村充分就业社区”数量达到1000个以上。2、继续抓好农村就业示范县的就业方案落实,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总结推广行唐县、赞皇县、新乐市、裕华区就业试点项目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西部山地丘陵多、东部地势平坦等地理环境特点,带动其它种植、养殖业等发展,吸引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3、鼓励发展和深化有特色的农副产业,加快发展对劳动力吸附力强的第三产业,充分发挥其增长弹性大、劳动密集和知识密集并存、吸纳劳动力等方面的优势,扩大就业容量。大力推动农副产品的深加工,培养一批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逐步形成新的粮食生产流通组织模式,带动农民在参与生产流通过程中实现就业。要紧密结合构建特色农业区,推进农业的产业化、农村的工业化、城镇化实现扩大就业。4、充分发挥本地旅游资源优势,以打造“红色旅游、文化旅游、绿色旅游、生态旅游”等精品旅游区为目标,做大做强旅游产业,延伸旅游消费链,带动商贸、餐饮、交通、运输、家庭手工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旅游区周边农民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

五、强化引导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十五)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精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市、县(市)和区二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率逐年提高,实现就业人数进一步增长,并使未就业毕业生在离校后得到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和基本的社会保障。

(十六)积极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政策支持;对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以及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要为其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并免收2年代理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政府部门设立的各类人才和劳动力市场,要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职业介绍费、求职登记费、报名费、入场费。

(十七)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困难家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当年年底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从第二年开始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每月给予不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失业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离校后回原籍的困难家庭的未就业毕业生,优先安排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给予见习,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帮助。

(十八)建立和完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评估制度。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将毕业生就业率与财政投入、专业设置、招生规划等指标挂钩考核。大中专院校要加强市场需求调研,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跟踪服务工作。

六、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体系的作用,促进城乡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十九)整合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统一规范的公共就业服务组织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充实力量,加大投入,形成覆盖城乡、上下一体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建设,尽快建成布局合理、资源共享、运行规范、服务高效的市场体系。

(二十)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的投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各县(市)、区要设立专项配套资金,加大对公共劳动力市场建设的资金投入,在2008年底前,落实好劳动力市场场地,设立电子显示屏、咨询热线电话等配套设施,完善用工备案、求职登记、就业培训、劳动事务代理等劳动保障业务“一站式”服务,以满足本地劳动力就业的基本需求。

(二十一)加强就业统计和监测。建立劳动力资源统计和就业、失业统计等制度,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调查和供求分析,完善失业预测、预警制度,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

七、加强基层工作平台建设,健全困难群体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二十二)加强基层工作平台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确保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工作办公经费的落实,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明确责任目标,充分发挥好基层劳动保障工作队伍的作用。要加快劳动力市场网络建设,按照“数据集中、服务下延、全市联网、信息共享”的原则,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四级尽快形成计算机信息全市联网,实现一点登录、全市查询、信息共享、数据互通。

(二十三)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平台为基础,建立健全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就业再就业培训等方面的制度。以“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残疾人为重点,建立健全困难群体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就业困难群体逐人逐户进行登记,实行一对一动态跟踪服务。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将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一名成员,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十四)加大开发公益性岗位力度,安排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总结和推广我市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做法和经验,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加大力度,进一步增加开发公益性岗位数量、拓宽开发公益性岗位领域,促进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对“零就业”家庭、父母双下岗、享受城镇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大中专毕业生未能实现就业的,可申请从事公益性岗位。要落实好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保障从事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在公益性岗位上从业的就业困难对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计算年龄截止到2007年底)的,社会保险补贴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十五)实施城乡“技能就业扶助计划”。以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特困家庭为重点,每年要选择一批家庭,资助每户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就读技工院校,毕业后推荐就业,实现“就业一人,脱困一户”。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八、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引导,营造劳动者主动、全社会联动的就业氛围

(二十六)坚持政府领导、各司其职、责任明确的就业联动工作制度。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继续巩固和强化“一把手”责任制,把建立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协调推进机制、解决下岗失业问题、推进城乡统筹就业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考核内容。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一把手”责任制,整合领导和机构力量,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主管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等分管市长为副组长的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就业工作,定期听取发改委、国资委、人事、劳动保障、财政、教育、民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重点问题,督促检查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统一协调各部门行动。

(二十七)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市、县(市)和区财政部门要按照不低于一般财政收入1%的比例足额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并根据本级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加大投入,保证各级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需要。各地对就业再就业工作专项服务活动、劳动保障代理、政策咨询宣传以及其他免费服务项目所需经费,应足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市每年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资金,对就业再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经费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严格申报审核程序,逐步推行项目管理制度,建立监督检查和以奖代补制度,确保就业再就业资金高效安全运行。

(二十八)严格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措施。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创新的精神和实干的行动,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见到成效。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强和改进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九)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党委、政府要举办各种形式的再就业先进典型事迹报告会、再就业创业成就展,大力宣扬一批群众容易接受、贴近平凡生活、激发创业热情的再就业先进典型,积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将过去单纯的“等、靠、要”的就业观念逐步向自主择业、自我创业方面转变,从传统方式就业向通过临时性、季度性等灵活方式就业的观念转变,鼓励和推动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要树立和宣传劳动者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企业积极吸纳困难群体就业、基层单位开展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新闻单位要坚持团结稳定、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积极主动做好就业再就业的宣传工作。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继续有效,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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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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