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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地条钢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05-04-0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武政办〔2005〕4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地条钢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4〕100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意见的紧急通知》(鄂政办发〔2004〕97号)精神,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严厉打击地条钢生产销售行为工作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严厉打击地条钢生产销售行为的重要性

地条钢是指所有以废钢铁为原料、经过感应炉熔化、在生产中不能有效地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的钢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其在熔炼过程中消耗大量电力、产生大量废钢、排放大量粉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严重阻碍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地条钢用作建筑材料,是豆腐渣工程的祸根和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生产销售地条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坚决查处。我市从1999年以来,开展过多次打击和专项治理地条钢生产销售活动,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近年来,由于钢材市场需求旺盛,钢材价格不断上涨,我市非法生产销售地条钢行为有所反弹,对此省、市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责令迅速采取行动,坚决予以制止。为此,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地条钢生产销售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提高开展严厉打击地条钢生产销售行为工作的自觉性,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全面清查,严厉打击,杜绝地条钢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

二、周密部署,立即行动,严厉打击地条钢生产销售行为

全市严厉打击地条钢生产销售行为工作于今年4月初全面展开,4月底之前结束。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坚决依法关停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钢铁生产企业。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对小钢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市经委、计委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对已批准立项、技改的小钢铁生产企业重新审核、清理和认定。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小钢铁生产企业,由批准立项、技改的部门或涉及行政许可的有关部门,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谁批准、谁负责清理”,该撤消立项、技改批复或行政许可的应坚决撤消,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关停。

(二)按照“五个彻底”要求坚决取缔地条钢生产企业。对地条钢生产企业,质监、电力、水务部门和单位要坚决对其实行“五个彻底”,即彻底断电断水、彻底捣毁生产设备、彻底清理厂房、彻底没收生产原材料、彻底没收产品。对被查处的非法生产、销售地条钢企业和个人要给予曝光,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依法查处生产流通环节的地条钢产品。由质监部门负责对生产环节的地条钢生产行为及产品进行清查,工商部门负责对市场流通环节的地条钢销售行为及产品进行清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四)全面加强对地条钢生产销售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进场钢材的监督监测,一旦发现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购、使用地条钢,要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并通报有关部门协助依法追查地条钢的生产销售源头。各设备制造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停止对地条钢生产企业出售相关设备。各流通企业、钢铁企业要加强自律,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废钢资源管理,禁止向地条钢生产企业销售废钢。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严厉打击地条钢生产销售行为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全市严厉打击地条钢生产销售行为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内严厉打击地条钢生产销售行为的工作,并由行政一把手亲自挂帅。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严厉打击地条钢生产销售行为的法规和政策,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做好对下级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督查工作。市目标管理部门要将各区及各有关部门履行打击地条钢生产销售行为工作的职责情况列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成立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计委、建委,市质监、工商、公安、环保、监察局,市水务集团,武汉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市严厉打击地条钢生产销售行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经委办公,负责日常工作。各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抓好相关工作。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打击地条钢生产销售行为工作,对打击不严、工作不力、乱作为、不作为、尤其是给地条钢生产销售企业充当“保护伞”,不采取关停措施,搞地方保护、敷衍塞责,甚至故意隐瞒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打击地条钢生产销售行为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一)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订工作方案,确保严厉打击地条钢生产销售行为的工作取得实效。市领导小组将组成督查组,采取明察、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区开展严厉打击地条钢生产销售行为各项工作进行抽查。

(二)市里将在《长江日报》等新闻媒体公布全市打击地条钢生产销售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保持对地条钢生产销售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对于举报的非法生产销售企业,一经查实,坚决取缔。各区也要相应设立举报电话。

(三)加强信息沟通。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打击地条钢生产销售行为的工作安排和进展情况及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4月底上报开展此项工作的书面总结。

二00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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