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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夏收粮场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银政办发〔2008〕150号
颁布日期:2008-06-2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夏收粮场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8〕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当前夏收粮场防火工作,减少和避免粮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现就做好夏收粮场防火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粮场防火安全责任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粮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精神,将夏收防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部署夏收粮场防火工作,健全夏收粮场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各乡(镇)、村、队要成立粮场防火巡查小组,完善防火公约,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并要将夏收粮场防火纳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之中,层层签订粮场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细化、分解责任,督促落实粮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夏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广泛宣传,积极投保,切实增强村民粮场防火安全意识

夏收期间,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粮场防火安全教育工作。一要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宁夏回族自治区粮场管理办法》和农村防火公约,提高农民群众防火、灭火意识。二要在粮场、人员聚集多的场所张贴、刷写防火、灭火常识,提醒群众注意防火。三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农机操作人员、农村用电管理员进行安全培训,规范农机操作和安全用电,防止发生火灾。四要深入农村中、小学校,对中、小学生进行专门教育,严防小孩玩火引发火灾事故。五要积极开展夏收粮场的保险工作,做到粮场农产全部参保。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农机、电力、交通、保险等部门开展粮场消防安全检查,积极消除各类火灾隐患。一要检查各村、队粮场是否选在交通方便、离水源近、远离生活区和火源的地方,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考虑重新选址。二要检查村、队是否成立了粮场防火巡查小组并开展巡查活动,是否配备了灭火沙、铁掀等必要的灭火工具和器材,没有配备的,要督促尽快配齐。三要对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粮场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粮场设置,粮食堆垛分布,入场农机具、粮场电器设备及电源线路的安装、布设、检修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坚决禁止机电设备带故障作业,对不符合规定的,要责成相关人员立即或限期改正。同时,要建立粮场防火档案,明确粮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报告工作制度,确保万无一失。四要检查粮场看护巡查制度、消防安全宣传制度等各项制度和灭火预案的落实和制订情况,增强自防自救能力。五要督促农户及时打碾上场的粮食,防止因存放时间过长发生自燃,或一家失火众多农户受灾事故的发生,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六要消除农户在道路上自行打碾的现象,确保乡村道路畅通。

四、严格查处违章行为和火灾肇事者。

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农机、电力、交通、保险等部门以及基层公安派出所要紧密配合,认真开展粮场防火监督检查工作,对粮场存在火灾隐患的要立即责令整改,对违章行为坚决予以纠正,不听劝阻或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发生的粮场火灾事故,要及时查明原因,追究事故责任,依法公开处理,警示教育群众。对故意放火或骗保纵火的违法人员,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全市公安消防部队要加强执勤备战工作,提前熟悉辖区农村粮场道路、水源等基本情况,做到闻警出动,及时到场,有效扑灭火灾,尽最大可能减少粮场火灾损失。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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