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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郊各区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05-04-0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武政办〔2005〕3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郊各区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交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郊各区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八日

市交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郊各区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城郊各区道路客运市场的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区级(域)经济发展的意见》(武发〔2004〕11号)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依法依规、统筹兼顾、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减轻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压力、便民利民”的原则,制订城郊各区道路客运发展规划,调整运力结构布局,理顺管理体制,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客运市场健康、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途径、多层次的出行需求。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进一步加强对城郊各区道路客运市场的组织和管理,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城郊各区建立起以区域内公交客运为主体、连接区内外的公路客运为骨干、其他客运方式为补充的道路客运组织管理体系。

(二)具体目标。

1.在城郊各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立以公交客运为主、其他客运方式为补充的客运网络。

2.连接城郊各区的道路客运以公路客运为主。建立起城郊各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至中心城区(含邻近中心城区的乡镇和不途经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部分乡镇至中心城区之间)、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至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含乡镇之间)、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至所辖行政村(含行政村之间)的三级道路客运网络,纳入一级道路客运网络建设的客运班线首先实行公交化营运。

3.将东西湖区吴家山地区和江夏区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托管地区的公交客运纳入中心城区管理范围,统一规划、统筹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调查研究,科学制订发展规划

各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道路客运市场的运力、运量及各消费层次人员出行需求量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制订内容详尽、可操作性强的本区近3年和今后5年道路客运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区近期和远期道路客运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和运力结构调整计划,明确不同道路客运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线网布局和设施配置。并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道路客运交通基础设施用地范围。

各区道路客运发展规划须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论证和审查,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纳入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区道路客运发展规划要于2005年9月底之前完成。

(二)加强市场监管,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成公安、交通、城管、工商等部门组成工作专班,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治理工作,对非法营运的摩托车、微型面包车、小轿车、农用车、残疾人专用车等,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维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保障客运市场规范有序。

(三)加强宏观调控,协调发展客运方式

要按照市场的实际需求,充分利用现有运力资源,科学合理地调整公交车的线路走向、运力配置和站点分布,大力发展公交客运。要严格执行《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从事公交营运的企业,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资格,对其实行公司化经营,在日常营运中要做到“五统一”(统一营运标识、统一营运车辆、统一营运计划、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营运票价)。

积极推进公路客运公交化改造。城郊各区要加快建立道路客运三级网络,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对纳入网络建设的公路客运班线进行公交化改造,实行“三化”(运营主体公司化、营运方式公交化、经营行为规范化)、“五定”(定线、定点、定时、定票价、定经营期限)、“六统一”(统一管理主体、统一规费政策、统一同线运营车辆车型、统一营运标识、统一营运计划、统一服务标准)管理。其中,2005年至2006年重点做好一级网络的建设和改造工作。改造后的公路客运在城乡结合部的客运枢纽站场、公交站点或指定的停靠站点与城市公交实行换乘和无缝对接。2006年和2007年重点做好二、三级网络的建设和改造工作,发挥公路客运在城郊各区道路客运中的骨干作用。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上述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城郊各区道路客运市场化工作进程。

(四)加强组织领导,理顺管理体制

城郊各区道路客运是全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市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区为主、依法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理顺道路客运管理体制,依法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各区交通局要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对本区道路客运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本区道路客运的规划、发展计划、结构调整、行政许可、市场管理等事宜,其中须报市审批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发展公交客运,由区交通局提出方案,报市公交管理办公室审批。发展公路客运,在本区范围内经营的,由区运管机构审批,报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备案;跨区经营的,由区运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审批后组织实施。违法审批和越权发展道路客运车辆,造成社会不稳定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城郊各区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工作涉及政府有关部门,请市公安交管、城管、工商、物价等部门通力合作,各负其责,为全市道路客运交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

武汉市交通委员会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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