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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市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04-03-2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襄樊政发[2004]12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市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4]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这次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主要目的是全面掌握辖区内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含编码)及其数据库系统。认真做好这次经济普查工作,对于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预警和预报系统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这次全市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以及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这次经济普查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的工作。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委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以及有关部门参加的襄樊市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由市统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好普查工作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这次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办法进行(具体操作办法按省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的《湖北省第一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实施)。铁路、邮政、银行、保险等系统性较强的行业,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全省普查方案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并分级向普查机构提供资料;军队、武警的相关资料由其总部负责提供,并协助地方普查机构对租借部队营区的其他单位进行普查。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资料,由各级工商、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提供,市工商、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资料,由各级编办负责提供,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资料,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资料,由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提供,市质监局负责协调。各地普查机构要按照省、市统一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对辖区内的普查工作进行统一布置,同时负责做好培训工作。县级普查机构在普查准备阶段要以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结合近两年工商、编制、民政、税务等部门的单位登记、变更的年检资料进行清查摸底,搜集整理好辖区内的普查对象名录。

整个普查工作分四个阶段:2004年12月底前为普查的准备阶段,其中:2004年一季度组建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制定普查实施方案,二季度开展普查试点、完善普查方案,三季度开展业务培训、印刷普查方案和表格等,四季度搜集和整理普查单位名录、开展宣传发动;2005年1—5月为普查登记阶段;2005年6—9月为普查数据处理、质量评估和验收上报阶段;2005年10月—2006年为数据发布、资料开发和普查总结表彰阶段。

三、加强数据质量管理,确保普查工作质量

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制定质量控制工作实施细则,对方案培训、普查摸底、普查登记、普查表审核、数据录入、数据处理、抽查验收、数据发布和资料开发等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要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认真分析评估,以公报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要认真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及对外提供工作,加强深层次开发应用,充分发挥普查资料的社会价值。

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必须按照《统计法》的要求,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否则,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这次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及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落实经费,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统字[1995]133号)中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保证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精打细算,节俭办事,确保顺利完成普查任务。

二OO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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