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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与管理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06-04-1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与管理的意见

新政办〔2006〕55号

为加强社区民间组织的培育与管理,引导和促进社区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社区民间组织在推进城市化建设,深化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就社区民间组织的培育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与管理的重要意义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结构关系的深刻变化,社区日益成为居民生活和城市管理的重点。近年来,在加快城市化和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中,社区民间组织以社区成员为主体,以社区服务和活跃社区生活为目的,在社区中以其灵活的体制和全方位的服务,弥补了政府功能不足,成为完善社区自治,加强社区管理的重要力量;是整合社区资源拓展社区服务,扩大就业渠道的组织创新;是活跃社区文化,丰富业余生活,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培育公益意识,提高居民参与水平,增强社区凝聚力的重要途径。社区民间组织为深化社区建设、发展基层民主、推进社区自治、维护基层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社区民间组织在发展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如社区民间组织尚未纳入登记管理轨道,法律地位不明确,处于自生自灭状态,应有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社区民间组织缺乏规划引导和规范,无序发展,有的还存在危及基层社会稳定的隐患;社区民间组织与政府部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及社区民间组织之间的关系也有待理顺等。

因此,做好社区民间组织的培育与管理是加强社区建设的迫切要求,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区管理运行机制的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社区民间组织培育与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推动社区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使之在完善社区服务和管理体系、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发展社区自治、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社区民间组织培育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社区民间组织培育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以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南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为依据,适应我市城市化和社区建设需要,开拓创新,积极探索,重在培育,充分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积极性,引导促进社区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服务。

按照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方针,社区民间组织的培育与管理工作应坚持两个原则:一是民办、公助、党领导的原则。社区民间组织应由社区成员利用民间资源自主、自愿举办,政府给予必要的扶持。要通过社区党建,加强党对社区民间组织的领导。二是依法登记、分类管理的原则。将社区民间组织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依法登记管理。建立科学的社区民间组织日常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根据社区民间组织的性质、规模、功能、业务领域、成员与服务对象的不同,加强分类指导与管理。同时,坚决取缔未经登记或备案、擅自开展活动的社区民间组织。

三、加强培育指导,加快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

(一)深入调研,加强对社区民间组织已有资源和潜在资源的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分析问题,结合当地社区建设的特点,制定社区民间组织发展规划,提出总体目标,明确发展方向。

(二)突出重点,加快培育发展为社区居民服务的公益性民间组织。重点扶持发展公益类社区民间组织,特别是为社区老年人、少年儿童、残疾人和下岗失业人员服务的社区民间组织,逐步使社区民间组织成为社区服务的主体力量。

(三)建立机制,发挥社区民间组织在扩大基层民主中的积极作用。逐步形成社区民间组织有序参与社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运行机制,增强参与社区建设、管理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促进社区民间组织为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现代化新型社区做出积极贡献。

(四)广开门路,加快社区民间组织发展的社会化步伐。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开放内部资源和发挥专业优势,多形式兴办社区服务、教育、文化、法律、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等民间组织,逐步形成社区民间组织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运行有序、作用明显的工作格局。

(五)积极扶持,为社区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积极探索社区服务的投入方式,对一些基础好、作用突出的社区民间组织,政府可以通过奖励、补贴和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资助和扶持。要保护社区民间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非营利性社区民间组织的正当收费和正常经费来源;探索社区民间组织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新路子,为社区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创造宽松环境。

四、实施登记管理,规范社区民间组织的行为

(一)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对目前大量存在的社区便民服务网点要区分营利和非营利的性质。非营利性的,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非营利性的社区服务中心可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其下设的非营利性服务网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作为中心的下设机构备案。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县(市)、区民政局负责登记管理,同级有关部门为其业务主管单位。

(二)社区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社区社会团体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授权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不具备独立登记条件的,按下列两种方法登记管理:一是社区内的同类社团自愿成立联合会,进行法人登记;二是不便于联合或不愿联合的,由社区居委会批准并负责管理,社区居委会可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县(市)、区民政局备案。

(三)社区民间组织日常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区居委会,要以规范社区民间组织的章程和监督其按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为重点,加强对社区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保证社区民间组织活动的非营利性、服务性和合法性。要加大对非法社区民间组织和社区民间组织违法活动的查处力度,保障基层社会稳定。

五、对现有社区民间组织进行登记、备案的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将社区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作为2006年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下列步骤组织实施:

(一)全面调查。各地应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面调查,摸清社区民间组织的基本情况。

(二)理顺关系。对现有社区民间组织进行分类,协调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整合意见,规范社区民间组织的章程,制定管理政策,明确业务主管单位、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的管理职责。

(三)登记或备案。符合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社区民间组织递交社区社会团体登记表或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章程及有关材料,由县(市)、区民政局核准登记。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团体,经社区居委会批准后,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县(市)、区民政局备案。未经登记、备案,擅自开展活动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法取缔。

各县(市)、区应于2006年10月底前完成现有社区民间组织登记、备案工作,并将工作总结报新乡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与管理工作,是民间组织管理领域的新拓展,也是深化社区建设的新探索。各地应加强领导和协调,从实际出发,进一步研究制定社区民间组织培育与管理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社区民间组织的运行机制,促进社区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

以上意见,望参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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