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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 文号:令2011年第22号
颁布日期:2011-10-0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第22号

2011年10月1日起,我市将进入森林防火高火险期,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特发布毕节市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11年10月1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

二、禁火范围:全市所有林区及周边100米。

三、禁火行为:

(一)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三)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

(四)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自娱;

(五)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

(六)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违反本禁火令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及领导干部有违反本禁火令者,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五、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与义务。凡阻挠、妨碍相关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六、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七、市、镇(乡)两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重点林区要设置醒目标志牌,设立检查站,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善后工作。

森林火灾报警举报全天候值班电话:0857-8281590。

代市长刘建平

二○一一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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