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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文号:筑府发〔2007〕62号
颁布日期:2007-08-0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筑府发〔2007〕62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黔府发〔2007〕24号)转发你们,请按照工作职责,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八月二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主动探索发展循环经济,在推动试点示范、综合利用资源、推行清洁生产和促进能源原材料等特色优势产业可持续发展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我省循环经济发展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粗放型增长方式仍未根本转变,尤其是缺乏有效的激励政策和约束机制,管量体制和相关法规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制约着循环经济发展。“十一五”期间乃至本世纪前20年,我省面临两大历史任务:一方面要在科学发展的前提下,抓住机遇、加快发展,能快则快,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另一方面要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和又好又快发展。为深入实施环境立省战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促进我省循环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资源生产率和减少废弃物排放为目标,以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创新发展模式为主线,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以搞好试点示范、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推行清洁生产为重点,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着力推进资源消耗减量化、资源利用循环化和企业生产清洁化;强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有利于循环经济加快发展的法规标准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依靠创新和强化管理,逐步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

——坚持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中心,实行开发与节约并重、节约优先和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逐步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节约型增长方式。

——坚持规划引导、突出重点、示范推动、持续实施,分阶段推进,分层次示范和一体化安排,努力促进企业、行业、园区、区域循环经济的互动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最大化。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相结合,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形成有利于循环经济加快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社会氛围。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充分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协调好发展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使循环经济的发展成果惠及更多地区及城乡居民。

(三)主要目标。

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发展循环经济的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管理体制和激励约束机制;资源利用效率大幅度提高,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05年下降20%左右;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分别下降15%和7%;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4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以上,矿产资源综合回收率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形成一批资源生产率高、污染物排放低的清洁生产企业、循环经济生态工农业基地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镇及区域。

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任务

(一)实行分层次示范,充分发挥试点示范引导作用。

重点支持贵阳市按照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总体规划和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搞好试点项目建设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启动省级区域循环经济试点工作,重点规划建设开阳、桐梓、绥阳等一批循环经济生态工业、农业示范基地。对煤炭、电力、有色、化工等重点产业的项目进行一体化建设,在认真组织好开磷集团、宏福公司、赤天化纸业公司三家国家级试点单位循环济工作的同时,在重点行业中选择一批骨干企业列为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对资源的循环作用。通过试点,提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技术和项目领域。完善促进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降低污染排放的政策措施,建立资源循环利用机制,探索按照循环经济模式规划建设和完善工业园区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镇的思路,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示范。

(二)以能源原材料工业及骨干企业为重点,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深入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及我省实施意见,积极开展清洁生产试点,着重抓好对环境影响大的电力、煤化工、磷化工、有色、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废物的产生,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防止高耗能、重污染行业的盲目发展和低水平建设,严禁高耗能、重污染企业向我省转移。实施重点排污企业公告制度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加强清洁生产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清洁生产责任制和协调机制,积极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和环境友好型企业。

(三)以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为突破口,大力推进节约降耗。

抓紧制定并严格执行重点行业能耗标准,大力实施政府机构节能、绿色照明、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重点节能工程。认真落实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深入实施“521”节能降耗工程,积极推进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电力等重点耗能行业的企业节能,继续开展对全省燃煤锅炉、窑炉、电机系统的节能发改造,强化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企业的节能降耗,督促重点企业编制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大力开发应用节能降耗新技术,实行高能耗、高物耗设备和产品强制淘汰制度,鼓励发展替代能源,完善重点工业企业能耗监测、通报和考核制度,对未完成能耗降低任务的重点监控企业实施黄牌警示制度。积极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大力推进城市节水、农业节水和节水技术改造,加强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加大节水设备和器具的推广力度。积极推进原材料节约,加强重点行业原材料消耗管理,严格设计规范、生产规程、施工工艺等技术标准和材料消耗核算制度,推行产品生态设计和使用再生材料。大力开发和推广应用资源节约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实施资源综合利用重大工程,优先开发利用各种再生性资源,限制和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

(四)紧紧抓住关键环节,着力提高能源等资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

在资源开采环节,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统筹规划开发矿产资源,合理开采和有效保护稀缺矿产与优势矿产资源;加强对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的监管,大力推进尾矿、废石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率。在资源消耗环节,着重降低能源原材料工业等重点产业及行业的能源、原材料、水资源消耗。在废物产生环节,强化重点行业的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加强对各类废物的循环利用,合理延长产业链,拓宽发展幅;重点实施煤渣、煤矸石、磷石膏等主要废物的综合利用项目,争取实现零排放;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城镇垃圾等的减量化和再利用。在再生资源产生环节,重点抓好贵阳市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建设和贵阳、遵义废旧物资回收市场试点,逐步建立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和分选系统。在消费环节,倡导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鼓励使用能效标志产品、节能节水认证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绿色标志产品和有机标志产品,减少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鼓励开发应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在民用建筑中全面执行节能率50%的设计标准,推进中水回用。政府机构要实行绿色采购。

(五)以推广生物质能应用为重点,大力发展高效循环农业。

结合发展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推进高效循环农业体系建设。大力开展循环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及生态循环经济示范村建设,启动实施农业大中型沼气综合利用示范工程、乡村清洁示范工程建设,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促进农业农村生产生活衍生物综合利用。积极推广秸秆还田,加快建设秸秆生物有机肥、秸秆气化、秸秆发电等示范工程。加快推广畜牧养殖业粪便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实施生态畜牧养殖示范工程。在有利于促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基础上,扎实推进林(竹)浆纸一体化建设,发展造纸和林竹产品及各种农产品加工业。大力推广节地、节水、节肥、节种、节能、节料农业技术,减少农业生产资源消耗。

(六)积极发展环保产业,为资源循环利用和保护环境提供物质技术保障。

根据我省产为特点和环保技术优势,积极开发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技术与装备,重点发展工业粉尘、烟气回收利用、垃圾处理的工艺及设备,引进核心技术,组织科技攻关,支持环保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培育一批拥有知名品牌、技术开发能力强、市场占有率较高的环保骨干企业,支持中小环保企业发展。建立环保技术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推进环保产业市场化进程。借助清洁发展机制,利用国际资源,加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力度。

三、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经济政策。

1.制定和实施适应循环经济发展要求、与结构调整相配套的产业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形成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产业结构及增长方式,支持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鼓励发展高技术产业和其他耗能少、就业多的新兴产业,支持资源深加工,推行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加工转化增值、废物资源化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建立煤电一体化企业集团,促进“煤——电——磷——化”一体化产业体系建设,引导和支持铝工业铝电联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谋发展的路子。对鼓励类投资项目,优先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鼓励提供信贷支持,各级政府可给予贴息或资助,并纳入招高引资重点项目。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和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实行分类指导、优胜劣汰,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对现有淘汰类生产能力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对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2.多途径增加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安排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并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技改、环保、特色产业发展、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对重大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补助或直接投资等扶持。积极争取提高中央有关专项资金用于我省发展循环经济的比重,并向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及重大项目倾斜。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引导各类金融机构给予金融支持。分层次推进循环经济项目库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依法放宽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发展循环经济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3.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合理调整水、电、燃气等价格政策,逐步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的价格机制。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实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对高耗能行业中淘汰类、限制类项目,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4.加大相关税费扶持政策的落实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以及有关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比重达到80%以上(含80%)所生产的电力,以及在生产原料中掺有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对利用煤矸石、煤泥等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比重达60%以上(含60%)所生产的电力,以及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目录的)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以后,要认真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按照基数保底、增量调节的原则,逐步建立合理的相关税收分配机制。对在资源富集区内发展循环经济产生的税收,向资源地倾斜;各地按照组团方式发展循环经济产生的税收,其属地分享的部分可由市(州、地)之间协商制定合理的分配办法。

5.依法保障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对符合规划的循环经济建设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指标。对循环经济重点开发项目,其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统筹解决,并及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积极探索经营性建设用地作价入股的办法。在省的权限内,对循环经济建设的中心城市、重点城镇和重点区域,在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土地出让金收入等的使用上给予倾斜。

(二)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环保政策。

1.严格环保准入和能效标准控制。制定和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的量化指标和合格评定制度,建立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循环经济污染控制标准体系。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要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限制新上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和浪费资源的产业项目。对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和环保标准的现有项目,要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关、停、并、转、改。禁止引进被国家列入限制类的项目及淘汰的技术和设备。认真执行国家高耗能(耗电)、能效标准,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达不到能效标准的用能(用电)、用水产品。

2.进一步加大依法监管力度。认真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采取加强环境执法、推行清洁生产、实行排污许可和排污收费等措施,努力实现增产减污,确保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之内。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未上脱硫装置的现有电厂要限期建成和使用脱硫装置,新建电厂必须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要限期实现排污达标、循环用水;对经过治理,污染物排放仍不能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3.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互动发展的促进作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环保和市政公用事业市场体系。积极培育污染冶理企业,推动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控制。加强生产活动源头无废或少废产业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垃圾末端处置能源转化市场、绿色产品和绿色消费市场和相关科技产品市场的建设管理。

(三)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政策。

1.鼓励和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创新。以解决循环经济发展的关键技术研发为重点,加快建设创新体系和创新平台。采取增加财政投入、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资、建立和完善科技风险投资与成果应用担保机制、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上市、落实对企业研发投入的税收激励、实施扶持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建设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制环境、加强相关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支持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发与应用。鼓励对国内外相关知识产权的依法合理利用,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关键技术,包括共伴生矿产资源开发和尾矿综合利用技术、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废物综合利用技术、综合节水技术、矿产资源高效开发利用技术、“零排放”技术、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术、可回收利用材料和回收处理技术、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技术、城市生态居住环境质量保障技术、农业污染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技术等。

2.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技术研发和咨询服务体系。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科技、经贸、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研发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政策、技术导向目录及实施细则,将相关科技研发纳入全省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鼓励和支持建立循环经济发展的科技引进、开发创新体系,大力推动产学研结合,加快相关社会化服务体系、信息交流和技术产权交易平台、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产业化示范基地和中间实验基地建设。积极支持企业推进科技进步,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专项资金补助、财政贴息等方面对企业申报的相关技改项目给予支持。对清洁生产或循环经济水平达到同行业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优先进行高技术产业认证。积极开展循环经济信息咨询、技术推广等工作。

3.进一步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标准体系。加强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标准化工作,完善主要用能设备及建筑能效标准、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和主要耗能(水)行业节能(水)标准。建立和完善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再利用品标识、节能建筑标识和环境标志制度,开展节能、节水、环保产品认证以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四)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社会政策。

1.加强循环经济发展的宣传和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发展循环经济重大意义的认识。定期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的在岗培训,将循环经济教育培训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教学内容。定期开展企业培训,提高管理者和广大员工参与循环经济建设的水平。将循环经济发展纳入科学普及工程,在国民教育中逐步充实循环经济的教育内容。编写消费行为导则,制定资源节约公约,逐步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和消费氛围。

2.加快循环经济专业技术和专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高校和其他职业院校循环经济相关学科建设,实施专业技术和技能型人才培训工程。建立健全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人才引进、使用激励保障机制,完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引进和培养循环经济研发方面的学科带头人、技术带头人,建立和完善相关人才储备库。对完成循环经济重大科技研发或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技术创新突破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技术要素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政策,鼓励专业技术、专业技能人才用技术成果和管理才能入股分红。

四、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抓紧制定、完美和实施循环经济规划。按照规划先行的原则,抓紧组织编制全省循环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完善节能、节水、节约土地和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完善工业发展、区域发展、城镇建设等重点规划。按照循环经济要求,对中心城市、重点开发区、重点产业园区、重化工业集中地区,进行统筹规划、建设和逐步改造,引导和促进企业集聚发展。对进入循环经济规划区内的企业提出土地、能源、水资源、核心资源综合利用及废物排放控制要求,引导和促进企业相应建设集中供电、供气、供热和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形成高效循环利用的产业链。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监测和预警,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建立规划公告制度,规划一经批准,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

(二)建立和完善组织领导体制和协调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由省政府领导召集、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省发展循环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和统一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体制和协调管理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依据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及实施细则,提出相关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分阶段推进计划。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经贸、环保、科技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相应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发展的年度推进计划,确保有关重点项目、重点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落实。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专家委员会及专家咨询制度。

(三)实行循环经济的行政许可和准入控制。由省国土资源厅对矿产资源、土地资源实施审查控制,省水利厅对水资源实施审查控制,省发展改革委对产业政策实施审查控制,省经贸委对节能降耗实施审查控制,省环保局对环境评价实施审查控制,提高准入的门槛,确保循环经济科学、真实、有效地发展。

(四)加快建立循环经济发展的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体系。由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同统计、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建立循环经济发展重点企业统计评价指标体系、重点企业统计核算制度和统计监测网络,加大对循环经济运行的动态监测力度,为及时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问题提供决策依据。各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相应开展循环经济发展的统计评价,加强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动态监测。

(五)建立健全相关法规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严格执行。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生产商、销售商、回收和使用单位以及消费者对废物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的义务。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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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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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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