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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文号:筑府发〔2015〕45号
颁布日期:2015-12-3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筑府发〔2015〕45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24号)精神,加快构建我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明确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责任,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形势下的粮食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

(一)切实增强粮食安全意识。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市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对粮食的需求持续增长,粮食供给已经转入输入性平衡,大部分依赖辖区外调入,保障粮食安全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迫在眉睫。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粮食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各区〔市、县〕政府)

(二)强化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各区(市、县)政府在维护区域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各区(市、县)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建立政府负总责、部门抓落实、生产保底线、储备保应急、流通保平衡的粮食安全责任体系。(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

(三)强化有关部门职责。粮食部门负责粮食宏观调控、地方储备粮管理、市场监管、流通能力建设和行业发展。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粮食生产、储备、流通等保障粮食安全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农业部门负责配合区(市、县)政府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护并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水务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建设,实施农业节水工程。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耕地保护制度,推进耕地质量建设。生态保护部门负责土地污染监测和指导治理,防止粮食污染。粮食、工商、食药监部门负责履行好粮食进入市场销售的监管职责,不断提升对入市销售粮食的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质监部门负责健全与粮食直接接触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落实和完成粮食安全各项任务。(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生态文明委、市农委、市水务管理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四)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并重的要求,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规定。加强耕地质量建设,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升产出能力。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要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开展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各区〔市、县〕政府)

(五)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努力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着力提高粮食单产。培育和推广“高产、优质”粮油品种。因地制宜开展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集成推广高产、高效、可持续的技术和模式。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强化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现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建立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区〔市、县〕政府)

(六)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推广节能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坚决制止过度开发农业资源、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农膜等行为。推广循环农业技术提高粮食生产资源利用效率。大力推进保护性耕作、施用有机肥,加快推广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技术。鼓励发展木本油料和薯类生产、加工,拓宽粮油供给来源。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加大对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经营领域的制假、售假、贩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生态文明委、市粮食局、市气象局、市工商局、市水务管理局、市供销社,各区〔市、县〕政府)

(七)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对其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给予支持。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在流转过程中,要避免“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服务模式,积极发展粮食社会化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区〔市、县〕政府)

(八)落实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落实粮食补贴政策,优化补贴结构,新增粮食补贴向粮食生产大户、粮食生产合作社等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粮食作物保险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粮食局、农发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各区〔市、县〕政府)

(九)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降低单位面积成本,实现粮食生产规模效益。推进农业技术创新,不断提高粮食作物的品种优质率,提高商品化率。完善粮食生产、流通、消费市场信息传导机制,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稳定粮食生产者市场收益。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的收益。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各区〔市、县〕政府)

三、加强粮食流通体系建设

(十)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鼓励粮食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规避经营风险。推动粮食企业对外合作,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粮食企业集团。(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区〔市、县〕政府)

(十一)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大力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快建设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与我市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的仓储物流体系。继续实施粮食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积极争取各级补助资金和信贷规模,重点支持贵阳市甘荫塘粮食仓库10万吨市级储备库、县级粮食仓储设施以及军粮供应设施建设,抓好危仓老库维修改造。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在加快城镇化建设退城进郊进程中,要将国有粮食企业出让土地、房屋所得收入用于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启动实施“智慧粮食”工程建设,构筑先进实用、安全可靠、布局合理、便捷高效的仓储管理系统,实现粮食流通现代化。(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农发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各区〔市、县〕政府)

(十二)积极发展粮食物流网络。逐步推广散粮、成品粮集装化物流方式,引导购销运企业联合运营,打造跨区域的粮食物流通道。将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各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着力打造“贵阳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完善设施提升功能,加快联网竞价交易平台建设,推进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推动粮食电子商务和期货贸易。(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农发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各区〔市、县〕政府)

(十三)推动粮食产业升级。推动流通与生产融合发展,培育壮大粮食产业化、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更大的区域内统一品种、品质和品牌,提高粮油产业集中度。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开展现代粮仓科技应用示范,推动主食产业化,鼓励企业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不断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粮食产品。支持粮食部门大力发展优质特色粮油工程,积极参与贵州省粮油精品展示交易会。鼓励大中型主食加工企业发展仓储物流冷链设施,向乡镇和社区延伸生产营销网络。(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各区〔市、县〕政府)

(十四)加强粮油产销衔接。各区(市、县)政府要支持和引导粮食经营企业与粮食主产区粮食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积极发展产销区之间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保障市场粮源。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粮食企业到粮食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基地。(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各区〔市、县〕政府)

(十五)扎实推进粮食民生工程。深入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建设,支持整合传统粮油收储、加工资源和利用社会资源,加快建设一批方便快捷、连锁配送、双向流通的“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和经营网点,促进餐桌粮油质量安全。继续发挥价调基金的调节作用,切实抓好大众粮油平价直销工作,充分借助全市放心粮油直销网点和各大超市等平台,采取厂店结合模式,降低流通成本,保持市场粮油价格基本平稳。稳步推进低保户粮油优价供应工作,确保全市中低收入群体和特殊低保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四、加强粮食储备管理和健全应急供应保障体系

(十六)健全我市粮食储备体系。粮食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承储于我市的中央、省、市、县四级储备粮管理,争取中央和省以及粮食经营大户储粮在贵阳,满足储备总量;加强储备粮品种结构调整,贵阳市按照城镇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15天消费量建立成品粮油储备,各区(市、县)要按照城镇常住人口不低于10天消费量建立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油储备,相关费用补贴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成品粮低温储备库,确保成品粮储存安全,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调得动、能应急;完善储备设施建设,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粮食仓储设施的改造,用3-5年时间完成全市危仓老库的维修改造工作,配齐科学储粮设施设备,确保科学储粮率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十七)完成地方储备粮增储任务。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里下达我市的储备规模,在规定时限内落实地方粮油储备。进一步优化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落实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资金,建立储备粮保管、轮换费用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的储备粮轮换办法。建立健全粮食入库、储存、出库“一条龙”管理制度。定期将地方粮食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和布局等信息报送市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各区〔市、县〕政府)

(十八)创新地方粮食储备机制。探索建立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新机制。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建立地方政府掌控的社会粮食周转储备。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地方粮食储备相关工作。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鼓励企业保持合理商品库存。建立地方和省、中央粮食储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协同效应。(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县〕政府)

(十九)完善粮食供应机制。粮食部门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贵阳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按照省的有关要求,财政部门要安排资金扶持应急加工企业和应急供应网点的建设,确保每个区(市、县)均有2个应急加工企业,乡(镇、社区)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五、加强粮食市场和质量安全监管

(二十)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切实做好粮食收购市场专项检查工作,督促粮食收购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粮食、工商、物价、食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对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粮油加工企业及政策性用粮的检查,强化对粮油流通市场的监管,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打击坑害消费者的不法行为。落实粮食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督促各类涉粮企业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粮食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扎实抓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对达不到要求的经营户及时进行整改,严把市场准入关。(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各区〔市、县〕政府)

(二十一)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我市粮食预警信息监测系统的作用,加强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测、统计、分析、预警,当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粮食、物价等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及时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综合运用储备调控、价格调节、定点供应等措施,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责任部门: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县〕政府)

(二十二)建立和完善财政支持保障机制。各区(市、县)政府要建立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确定本级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及使用范围,并按规定科学管理使用粮食风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结余部分及原地方配套部分,全部用于粮食市场调控和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要结合实际,尽快建立粮食流通专项资金,加强对粮食流通工作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

(二十三)加强粮油质量监管。充分发挥贵阳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的作用,加强对市场粮油商品的抽检力度,如发现粮油污染等情况,将采取强制性检验、干预性收购、分类储存、定向处置等措施,严禁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继续推广科学储粮,减少储存环节用药,提高粮食储存质量。(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各区〔市、县〕政府)

六、加强宣传引导和监督考核

(二十四)营造良好氛围。把确保粮食安全作为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各类科普教育设施、媒体和活动,加强粮食安全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粮食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努力营造全民共建粮食流通保障体系的社会氛围,确保粮食安全。(责任单位: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粮食局、市农委、市科技局,各区〔市、县〕政府)

(二十五)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市粮食局、市农委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和《贵州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抓紧制定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监督考核办法,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定期组织对各地各部门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认真履行责任且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重大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农委,各区〔市、县〕政府)

201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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