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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暂行办法(废止)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文号:三府[2003]115号
颁布日期:2003-08-18 失效日期:2006-01-01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暂行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8月1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3]115号

三亚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农村特困户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体系,维护农村特困户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民政部(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活困难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救助对象

凡长期居住在三亚,且有三亚农村户口的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划定为农村特困救助对象: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

(二)五保户、孤儿;

(三)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独生子女户和纯女户;

(四)无正常收人、生活特别艰苦的病弱残疾人员和精神病人;

(五)因突发天灾人祸无法保证基本生活的特困人员。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救助:

(一)暂住人口和违反计划生育的;

(二)有劳动能力不积极参加劳动,而依赖政府等、靠、要救济的;

(三)有赡养能力的直系亲属,而不给予赡养的。

第三条确定救助对象的依据

计算救助对象的家庭综合收人可按以下几个方面为依据:

(一)本人在农村的田地、耕地(含坡地)面积和具体收人;

(二)本人的家庭种植、养殖面积和具体收人;

(三)本人参加第三产业的具体收人;

(四)本人的劳务收人。

以上4项合计年收人不足600元的,可划定为被救助对象。

第四条救助标准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和五保户、孤儿,集中在敬老院供养的,每人每月给予180元的困难补贴。被分散供养的,每人每月给予90元的困难补贴。

(二)其他特困人员,每人每月给予20元的困难补贴。

第五条救助金的筹集

(一)市财政分担80%,镇财政分担20%,

(二)河东区、河西区由市财政全部分担。

(三)每年年底前,由市民政局根据救助对象的数量和救助金测算情况,提出下一年的筹款预算,经市财政审核后列人预算,定期拨付。

(四)由财政按季度划拨给市民政局,年终编制决算送市财政局审批。镇一级财政可照此办法,补足应分担的部分。

第六条救助金的申报和发放

(一)申报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民小组核实后报村委会;

2、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和类别,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后,将确定的救助对象和类别报镇政府审核;

3、镇政府审核后,将确定的救助对象和类别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4、市民政局审批后,再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如无异议,确定为救助对象;

5、经村、镇和民政局签署意见并批准划定为特困户对象的,由市民政局统一发给(三亚市农村特困人员救助证)。

(二)救助金发放

特困对象凭(三亚市农村特困人员救助证)每月到户口所在地的镇政府领取救助金。

第七条享受救助金的时限

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次申请被批准享受救助金的救助对象,享受救助金的有效期为一年。下年度,符合条件继续享受基本生活救助的,需办理年审手续;符合救助条件的新增农村特困人员,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

第八条救助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镇政府划拨的救助金,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每年市财政、民政部门对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救助金的发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二)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挪用、侵占和扣押救助金,如有隐瞒、虚报、冒领、挪用、贪污及扩大使用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虚报、冒领救助金的对象,立即取消享受的救助金资格,并追回全部冒领款额。

(三)审批过程要调查核实,坚持群众评议,增加透明度,做到救助对象名单公开、救助金额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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